學理上認為遺贈稅法(遺產稅+贈與稅),其實是一種「特種所得稅」,且比起所得稅是為了稅捐公平、促進社會重分配等等目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其實主要目的並非財政收入(僅佔總賦稅收入約2%),而更多是在於其「公益性」,既然所得取之於國家,則於繼承或是贈與之際應當有所回饋,也可以裨補所得稅的闕漏。
由於台灣已經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每年死亡人數亦超過20萬人,這也導致遺贈稅的稅收收入大幅增加(趣聞:遺贈稅稅收波動一直不大,但是在王永慶王永在兩位台塑創辦人過世時顯著跳高),已經來到近600億元,若僅以10%稅率計算,代表有超過6000億的資產正在進行代際移轉,連帶許多新的贈與或繼承工具的出現,代表遺贈稅法在我國社會的重要性正在逐漸提升。
瑞蒙將以兩篇系列文,介紹贈與稅的申報,以及遺贈稅法中關於一般贈與及視同贈與之規定,最後附帶介紹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至於遺產稅部分,由於篇幅較長,將隨後另立專文介紹之。1. 贈與稅的計算
贈與稅之計算,可以分成兩個部分,分別為「贈與總額」以及「贈與淨額」。關於贈與總額之計算,需要考量遺贈稅法第10條,若所贈與財產為動產,則依照動產的「時價」做估算;若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至於贈與淨額部分,則是「贈與總額」-「免稅額」-「本年度扣除額」後算出,免稅額部分若為111年1月1後之贈與案件,為244萬元,扣除額部分則有「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所附有之負擔」等等項目。
於算出贈與淨額後,就可以乘以稅率算出贈與稅額再扣除累進差額(以及本年度各次贈與之應納稅額或可扣抵稅額,且尚有新舊制差額調整,本文暫且按下不表),即可以得出本次應繳納之贈與稅額。106年5月12日之後所發生之贈與案件,若贈與淨額為2500萬元以下,稅率為10%,2500-5000萬稅率則為15%(累進差額125萬元),5000萬以上稅率為20%(累進差額375萬元)。
2. 一般贈與及視同贈與
一般贈與的情形,規定於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如果將之與民法第406條文字比較:「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可以發現遺贈稅法之贈與和民法之贈與構成要件上容有不同,但究其意旨,至少都是在規範「沒有代價的財產移轉」,又所謂財產,依照遺贈稅法第4條第1項,係指「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此購入財產後直接送給他人,屬於一般贈與之情形,當然需要課徵贈與稅。
然而,除了一般贈與的情況,還有一些「關係人」間,「看起來像贈與又好像不是贈與」的狀況,立法者為了要將一些稱的上是規避行為的贈與關係納入規範,便仿照日本法於我國遺贈稅法第5條設立「視同贈與」規定。而學說上將視同贈與的情形歸納為以下兩種情形:
財產之移動原因,均係「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代價」。
特定身份關係人(如限制行為能力人、二親等內親屬間)之間移轉或買賣。
3. 視同贈與各款規定介紹(待續)
依照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由於請求權罹於時效後,債權雖未消失,惟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故請求權人不得再為主張,故本款方以「請求權時效內」為基礎。而在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雖然沒有形式上的贈與行為,但是立法者認為有規範必要,故依照本款,應課徵贈與稅。
舉個例子,假設瑞蒙今天欠了銀行3000萬元,瑞蒙的爸爸看瑞蒙真的好可憐,因此對銀行表明,願意承擔瑞蒙的3000萬元債務,此時即依照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視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再舉個例子,假設同樣的銀行貸款,瑞蒙爸僅為連帶保證人,則倘若瑞蒙爸在償還瑞蒙的3000萬債務後,對瑞蒙為「不用還了」的表示,則為「無償免除債務」,此時仍依本款視為贈與,應申報繳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