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對於華人而言,財富傳承永遠是個難題,財富移轉的計畫不足,可能導致高額的稅捐負擔,更可能導致家庭衝突。想像上若欲將自己的財產代際移轉,不論移轉的是動產、不動產、甚或是其他具財產上價值的權利,首先便會面臨贈與稅負擔的問題。
上一篇文瑞蒙簡介了贈與稅的計算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關於視同贈與的定義,本文要繼續來介紹其他視同贈與的情形,希望能讓讀者理解什麼樣的財產移轉行為是國稅局認定「以贈與論」之情形。而第3款第4款為「財產之移動原因,均係『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代價』」類型,第4款、第5款則為「特定身份關係人之間移轉或買賣」類型。
1. 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第4款介紹
-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而本款的另一關鍵在於,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之財產,會因爲係「動產」或「不動產」,其贈與標的將有所不同。舉個例子,倘若今天瑞蒙爸和某個大老闆簽約購買股權,價金300萬元,並在契約中約定將瑞蒙登記為股東,此時贈與的標的即為「資金」300萬元;但倘若今天瑞蒙爸購買的是房地產,則依照該款但書贈與標的應為「房地產」,買賣價金為1500萬,房地現值總額為500萬,此時依照遺贈稅法第10條第3項應以「不動產現值」課稅,因此僅以500萬元為總額課徵贈與稅。
-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
遺贈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本款實務上較少使用,幾乎沒有司法判決(相當驚訝),於此茲舉一例,假設瑞蒙爸出資幫瑞蒙購買了1000萬的A股票,然後同日瑞蒙爸又自己購買了500萬的B股票,並主張B股票是瑞蒙出資購買,則雖然1000萬的股票雖非無償,但是代價卻顯與500萬元不相當,
因此就1000-500=500萬元之差額,視同贈與,在我國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之情形下,必須課徵瑞蒙爸贈與稅。
2. 視同贈與第5條第5款/第6款介紹
-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
遺贈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本條簡單來說,就是未成年人或是受監護人自己購置的財產,會直接被視為贈與。但是依照【67/2/2台財稅第30806號函】,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免稅贈與未成年子女之現金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如能以子女之銀行存款簿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就不用適用該款規定。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舉例而言,如果瑞蒙爸借給瑞蒙2000萬元,瑞蒙再拿著2000萬元購買瑞蒙爸公司的股權,則就會違反本款規定,就資金2000萬元,以贈與論。本款另外一個重點就是僅規範「二親等以內親屬」,而親屬包含「血親」及「姻親」,且「不包含夫妻」。因此夫妻間買賣財產沒有本款適用,自己與「侄子、外甥」的財產買賣也沒有,但是自己「嫂嫂」和「姐夫」是二等姻親,就有本款適用。
3. 瑞蒙觀點
遺贈稅法中所規範的贈與行為基本上都可以在第4條「一般贈與」以及第5條「視同贈與」的規定中找到,但是其實一般贈與及視同贈與畢竟是「贈與行為定義」以及「贈與標的」之規定,究竟以「資金」還是「不動產」作為課稅標的實務也迭生爭議。然而另一個爭議點就是遺贈稅法對於「稅基估算」之規定,理論上,只要贈與人贈與的不是現金,就會有稅基估算的問題,而依照現行遺贈稅法第10條,若贈與的是動產,則應以「時價」為準;倘若贈與者係不動產,則「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實並未能真實反映市價,也會造成法制上「送房子就是比送錢」還要好的現象,對於贈與不動產時稅基估算之規定,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