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則國際新聞再次提醒我們制度漏洞如何成為掌握權力者胡搞瞎搞的溫床。美國國際貿易法庭針對川普在「解放日」宣布的進口關稅措施,裁定川普祭出這波全面性關稅措施已踰越權限。乍看之下,這似乎是一場「正義的勝利」。然而,現實是殘酷的:川普的關稅措施早已公告,對全球貿易體系與供應鏈造成的損害已經造成,美國國際貿易法庭的這項裁決,只是事後追認的無力補救。
為什麼在民主國家裡,當一個人當選、握有權力,就能肆無忌憚地胡搞瞎搞,而沒有人能即時制止?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只是發生在美國。看看我們身處的臺灣,問題更是赤裸裸地擺在眼前。近來立法院的一連串事件,令人瞠目結舌——
不給看:法案草案在送進院會前未經充分公告,甚至有立委自己坦言「還沒看過完整版本」。
不給討論:法案跳過委員會審查,直接送進表決程序;立委發言權被限制,發言順序、時間乃至人數都由多數派主導。
直接表決:只要人數夠,就能在完全缺乏討論的情況下通過,甚至可以半夜強行通過重大法案。
為什麼臺灣的立法過程能夠這麼粗暴?為什麼這種「不給看、不給討論、直接通過」的模式會被默許?
答案,其實藏在我們的制度裡。
臺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表面上看似有程序保障,實際上卻設計了大量制度性漏洞。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附議與程序動議門檻的設計:
不論是要求重付審查、全案撤回、提出異議,門檻都是以「固定人數」計算,例如15人(9-3、11-1)、20人(8-2),而不是按照席次比例。
這意味著,只要一個政黨掌握過半數席次,便能以人數優勢完全壟斷議事程序,少數黨根本連插話的權利都沒有。
此外,在現行規範中,關於法規的制訂與修訂,並沒有強制的公告期,也沒有強制要求必須在公開、充分討論的情況下進行表決。換句話說,只要多數派想,他們完全可以繞過討論、封鎖異議,直接讓法案過關。這不是偶然發生的事故,而是結構性漏洞。
看一下上面的圖片。審查法規時,二讀通常是最重要的,但是在9-3寫的是「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做廣泛討論。」先不談怎樣叫做「廣泛討論」到底要怎樣才算廣泛,但是前面那個「得」,就是一個天大地大的漏洞。
「得」的意思是「可以選擇」,代表沒有強制義務。也就是說,廣泛討論這個程序,只是「可選項目」,不是「必經程序」。
於是,如果多數派願意,他們可以選擇廣泛討論;但如果他們不願意,也可以完全跳過這個步驟,直接進入表決。
更不要提,這個規定裡面完全沒提到法規在制訂與修訂前是否要公告的問題。當然,我並不是什麼法律專家,所以如果另外有規定要公告,請賜教。
更令人感到無力的是,這些問題並不是新發現。這些漏洞早就存在,但卻一直沒有人去修正。為什麼?
答案殘酷但簡單——人性是自私的。
當一群人是多數、也就是他們握有權力時,他們怎麼可能願意「自廢武功」--削弱自己的權力呢?
這套制度讓他們可以方便地推動自己的利益、打壓對手,當然不會想要改。即使今天他們因為這種作法被罵到臭頭,只要風頭過了,他們還是會繼續這麼做。
這不是哪一個政黨的問題,而是整個制度設計的原罪。只要制度不改,任何一個政黨當選、成為多數派,都會變成一樣的樣子,因為制度給了他們這麼做的權力,而他們當然不會主動放棄。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誰執政」,而是我們的民主制度根本沒有假設人性最壞的可能性。我們以「效率」為由,假設大家會理性討論、互相尊重,但現實證明:
權力誘惑之下,人性只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選項。
沒有防呆設計的制度,遲早會被人性中的貪婪、短視、自私滲透並利用。
「多數決」如果沒有配套的程序正義,只是多數人的暴政。
柏拉圖曾說,民主只是「多數人的暴政」,本質上是「無知者統治國家」的危險實驗。
他認為民主最終會導致無序與墮落,進而引發獨裁與專制的興起(這個論點在今天的「民粹主義現象」裡,似乎再次被驗證了)。
所以,我們必須誠實面對這個問題,並且大聲問出來:
✅ 為什麼臺灣的立法院制度,會容許這種程序正義的崩壞?
✅ 為什麼這些漏洞多年來沒有人修補?
✅ 我們能不能重新設計一套制度,假設人性最壞,讓任何一方都無法隨便胡搞?
例如:
法案的制訂與修訂強制公告、並強制要求一定的公告期(如至少30天);
法案的審查,將二讀時的「逐條討論」強制化與法制化、將立法委員的發言權保障法制化;
設立程序審查委員會,組成必需包含立法院的各黨;
強化憲法法庭的程序審查權限。
如果不去面對這些問題,那麼無論誰當選、誰執政,胡搞瞎搞的戲碼都會繼續上演,而真正承受代價的,永遠是我們這些「想像的頭家」--被治理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