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色芳華」是近期深受好評的古裝劇,故事核心在女主的迎難而上做自己,該劇一開始就是何惟芳帶著豐厚嫁妝嫁入劉家,因為種種原因決定離開。劉家本想以七出休妻,何氏認為沒有七出事由應是和離,劉家後來買凶殺人。而這一切都與何氏嫁妝歸屬有關。劇中也不時提到休妻和離,賣妻,毆妻等等的當代律令,不禁好奇唐代民風開放女性可當官甚至稱帝,法律上呢?對於女性是否有基本保障?
出於好奇查了一下,雖不確定是否完全正確,但大致是:在唐代,如果七出休妻,妻子的嫁妝原則歸夫家。妻子雖犯七出但有三不去(三不去是夫不可休妻的情形),休妻後嫁妝要返還。和離則是嫁妝原則返還,雙方協商。如果妻死無子女,嫁妝歸夫家, 妻死有子女則歸子女。這樣可以理解為何何惟芳堅持和離,而劉家不惜殺人,都是為了何惟芳的嫁妝啊。
經過了一千多年,今日夫妻分開後的財產如何分配呢。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如果夫妻沒有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可以說大部分的人都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基本上區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各自保有,婚後則承認夫妻對於婚姻都有貢獻,婚後各自取得的財產雖各自支配使用,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拿回自己婚前財產,財產少的一分可以請求扣除婚姻中所負債務後平分財產的差額。既然剩餘財產制的本意是雙方對於婚姻存續期間都有貢獻,如果一方是繼承或受贈而來的,就與對方沒有關係,不須計入婚後財產。那買樂透中獎呢?算是受贈嗎?可惜的是目前法院認為買樂透是有償行為,不是受贈,獎金會納入計算的。那婚前買的股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領的股息呢?這似乎與對方沒關係,但在司法實務上還是認定屬於婚後取得的財產,落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那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時如果有增值?法院判決認為這不是財產的孳息,不須拿出來計算分配。婚後買的房子增值呢?婚後取得的財產會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的價值認定,也就是說以離婚時房子價值認定,如有增值就會反應。實際計算時可能有很多細節狀況要檢查,才能釐清是否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的項目。其中又要特別注意如何證明是自己的還是夫妻共有的。法律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的,視為婚後取得。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視為共有。房貸是誰繳的,是哪個帳戶出的,還是要多留心注意。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是改變婚姻財產制。還記得于美人的案例吧,二人似乎是先分居,拖了一陣子才辦完離婚。于美人是較有資力的一方,可以合理推測先生可以請求分配于美人的財產,如果離婚一直拖著辦不了,于美人持續賺錢,那將來可以分配的基礎就越大。此時可利用民法規定,分居滿六個月可以申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做一個止損點。
古今婚姻都不只是人倫關係還有財產牽涉其中。何惟芳的嫁妝,就算擺在今日,應該都是婚前娘家所贈的財產,劉家人,沒份兒! 身處現代的我們,也該瞭解法律規定,做好必要的保護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