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裡,講述俄烏戰爭中,國家的情報部門利用網絡詐騙的技巧,去對敵國進行破壞以及構成傷亡。這之所以難以防範,是因為沒有辦法令每一個人都聰明而且謹慎,也沒有辦法令每人不被小利所誘惑,立心不良的詐騙者總能找到等待受騙的人,達成他的目標。在和平時代,就是騙財,在動亂時代,就是騙命。
可能會有人覺得,主張詐騙的成因,是因為有容易被騙或者因為幼稚而樂意被騙的人,不是所謂的「blame the victim」,怪責受害者嗎?為何要怪責詐騙的受害者,而不是騙徒呢?這不是很像強暴案中怪責受害人穿得太性感嗎?
這不是怪責,是陳述事實,在談論詐騙時,誰是壞人根本毫不重要,真的有談論價值是怎樣避免受害。你去罵敵國的情報單位是一群卑鄙奸詐的壞人,或者「錯的是他們」,根本毫無意義也毫無作用。因為政府根本抓不到他們,像那種「俄羅斯情報單位騙烏克蘭小孩去移送爆炸物,炸死了一個烏克蘭士兵」的情況,政府能抓到的只有放炸彈的那小孩,他一定覺得自己被騙也是受害者,只是為了一丁點錢像送外賣一樣運個東西就要被抓?那個被炸死的人就更無辜了,明明被騙的不是自己卻成為了受害者。
最後你必須懲罰前面那個同樣是「受害者」的小孩,因為前者就算不是故意,但還是有更大的責任,如果每個人都縱容自己受騙,而受騙又傷害到人的人又可以脫罪,這種事情就會越來越多,詐騙者也會越來越好找對象,社會的安全與信任就會瓦解。懲罰被騙的人,才能夠阻止其他人被騙,產生更多的受害者。
身為被騙者不等於他是無辜,更不等於他對事情沒有任何責任。加害者的責任更大?對。但司法系統管不了在離開了管理範圍下的人,包括逃逸到外國的人,包括本來就在外國的犯罪者。
為何詐騙在這十幾年越來越嚴重?因為這十幾年社交媒體以及加密貨幣興起,成就了一個非常有利網絡詐騙的年代。因為傳統的司法體系要管詐騙,往往需要加害者與受害者,都在住在同一套法律所管的地方,法律能輕易處理的事情是「臺灣人在臺灣騙在臺灣的臺灣人」,「香港人在香港騙在香港的香港人」,「緬甸人在緬甸騙在緬甸的緬甸人」。
但在網絡的時代,卻可以很容易就做到「緬甸人在緬甸騙在臺灣的臺灣人」,「在俄羅斯的俄羅斯人騙在烏克蘭人的烏克蘭人」,甚至「泰國人在緬甸騙在臺灣的日本人」,那到處要哪個國家的法律去管呢?泰國的?緬甸的?臺灣的?日本的?既然受害者在臺灣,那最有可能的當然是在臺灣報警,而就算報警了,上了臺灣的法院判你勝訴了,也沒有辦法去別的主權國家抓騙徒。更不要說臺灣的檢察官很可能會因為覺得處理不了,受害人又不是臺灣人,而索性不起訴。
在廿一世紀,網絡為資訊與金流打破了國界,但是法律與執法卻還是困在國界裡。只要事情發生在不同的主權國家,司法系統就難以與網絡抗衡。基本上,就像賭神出了公海之後,只有巴拿馬的總統才能夠用法律管賭魔陳金城一樣,而網絡就是一個的公海。
只要犯罪者所在地的國家不管或管不了,其他國家怎樣判決,怎樣氣急敗壞也沒有用。所以詐騙集團,各種網絡非法活動,都會在一些政府力量薄弱架構落後的國家,例如緬甸這種中央政府直接管不了大部份地區的,毒梟比政府還要強的國家,或者一堆非洲小國,作為犯罪基地。這些國家通常司法系統腐敗,不然就是無力,不然就是形同虛設。在這些地方,要搞個假身份或者假護照也很容易,甚至直接能「買」到真護照,反正負責的官員也很缺錢,法律上變身成另一個人。或者像俄羅斯一樣,做的是國家情報單位,那就直接是合法了。
詐騙集團通常是同時詐騙雙方,一買一賣。不要以為詐騙集團只會騙你錢,詐騙集團也樂意給錢你,就像俄羅斯對烏克蘭的案例一樣,詐騙集團也會在當地僱用一些急需錢的人當車手,或者當收款者,或者當運貨者,處理一些當地必要的事情。執行的人也不知道自己被騙,而以為只是接了一個外包工作,而這個傢伙是警察唯一能抓到的人:司法系統能做到最盡的只有這裡。除此之外沒有任何一個法律管到的人要負責任。
況且,這還幫助了本地的協助者脫罪,因為他們可以「故意被騙」,整個過程就像是一個外包工作一樣,自己也是受害者,你怎能 blame the victim 呢?法官大人我只是蠢而無知,被外國罪犯騙了的受害者好了嗎?事實上真的被騙的人與故意被騙的人是難以區分的,政府如果立法變成很多人熱愛的唯一死刑的話,那就會得到「被騙的人死刑」這結果。在有了 TikTok 之類,能用的花招就更多了。
如果一個人覺得被騙的人也是受害者,又覺得詐騙罪應該判重刑,就會自相矛盾。我知道這樣的人多的是,facebook 新聞的留言區就最多了。
跟強暴是不同的,我想不是太過離譜的本子的話,應該不會有「強暴對方令對方強暴另一人」的劇情,但詐騙卻可以把人騙去加害第三人。
網絡令詐騙集團一開始就立在不敗之地,他成功了就有利,失敗了也無法可治。而不太會有專業的詐騙集團,是傻到跟受害者在同一個國家呆呆的等你的警察來抓的。受害者去法院大哭大叫,全家跳樓,犯罪者卻在你政府管不到的地方,你換誰當政府,都沒有辦法。除非政府直接把上網宣佈為非法,沒人上網就沒有人會被網絡詐騙,像北韓一樣。
所以目前的情況,是法律追不上網絡的高速變化。現在的網絡是公海,是無政府狀態。他比大眾想像中的還要險惡,也不要以為自己只是被騙錢了,你會有更多想像不到的危險與損失。
至於各國政府要怎樣應對呢?完全沒有辦法嗎?那最基礎的問題是,為何社交媒體不能算是從犯,不用負責呢?以前的媒體刊載了詐騙廣告導致人受騙,難道不算是詐騙集團的受益者嗎?社交媒體應該為阻止詐騙資訊流通,並公開詐騙集團代理人的金流與身份不是嗎?這也是各國政府努力的方向。也就是讓社交媒體的 tech giant 負上應有的責任。
而當初會令這些科技業沒有責任的,是美國在九十年代立的 DMCA,你可以在維基查查。他確立了一個幾乎決定了今天網絡世界現況的原則:所有科技平臺公司,不需要為平臺上的使用者內容負上法律責任。因此傳統媒體的責任,社交平臺是沒有的,傳統媒體的利益,社交平臺卻拿走了,傳統媒體不能賺的詐騙廣告錢,社交平臺可以賺,你就知道為何傳統媒體迅速被社交平臺電至沒落了,再加上全球化,超越法律,說社交媒體說跟詐騙集團是一個共犯架構也不以為過。
有沒有留意到社交媒體總是提供各種匿名功能,例如最近的鎖 profile 呢?你可以想想他們背後是甚麼心態,而且表面上還說這是保障言論自由,保障私隱,理由非常堂皇。實際上大家都知道這些東西都是在保護些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