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離婚協議書裡寫了監護權、扶養費,卻忘了處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件大事。
結果離婚後2年內,對方突然提告要分你婚後房子、退休金、保險…才發現根本來不及補救!
這篇就教你: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才能有效拋棄?如果要協議給付金額,又該怎麼訂?✅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
- 甲方婚後累積資產800萬,乙方僅200萬
- 差額為600萬,乙方可請求一半,也就是300萬!
📌 即使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只要是婚後累積,都可能被主張分配。
⚠️ 沒寫「拋棄」條款=對方仍可提告
若離婚協議書沒有明文規定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對方可在離婚後2年內提起財產分配之訴。
這兩年內:
- 對方可聲請法院調查你的財產
- 要求你分割股票、房屋、保單
- 甚至凍結你帳戶、查封不動產!
✍️ 正確寫法:拋棄條款 or 協議給付
📌 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雙方一致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1條所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日後互不為任何財產爭執或請求。」
這句話非常重要,建議放在協議書中「財產處理」項下明確列出。
📌 協議給付財產金額(一次處理)
若雙方有協議金額給付,可這樣寫:
「乙方同意於離婚後一個月內,給付甲方新台幣80萬元整,作為剩餘財產分配,雙方確認此後不再為其他財產主張。」
📌 這種做法適合已有明確資產評估,並希望避免日後糾紛者。
🧾 房產、車輛、存款怎麼處理才不出錯?
除了拋棄條款,也建議逐項列出重要財產處理方式:
- 台北市○○段○○地號房屋歸甲方所有
- 雙方名下之車輛、定存帳戶、股票各自歸屬
- 退休金、保險金歸登記人所有
- 如有債務,約定由哪一方清償(如:房貸、信用卡)
👨⚖️ 專業提醒:
很多人以為離婚了就「兩不相欠」,但法律不會自動視為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
你必須在協議書中明文載明,否則對方仍有機會翻案主張財產分配!
📥 建議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每一筆財產與債務歸屬,並搭配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條款,才能真正一刀兩斷,避免將來再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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