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因為對方外遇、家暴、長期冷暴力而不得不離婚時,你有權主張損害賠償。這不只是情感的補償,更是法律賦予受害方的保障。
但要注意:損害賠償必須寫入離婚協議書中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離婚後將難以再主張。這篇就帶你完整了解:「離因損害」如何寫入協議書?金額怎麼訂?是否能告第三者?
✅ 離因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95條,若婚姻破裂係因配偶的不法侵害(如外遇、暴力),受害方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常見情形包括:
- 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
- 長期家暴或精神虐待
- 冷暴力、羞辱、棄養等重大對待
📌 重點是:要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記載金額與原因,否則離婚後難以再提告主張。
✍️ 協議書中的正確寫法範例:
📌 外遇賠償條款
「甲方確認與○○○有不正當婚外關係,願於離婚後三十日內,支付乙方新台幣100萬元整作為精神損害賠償。」
📌 家暴賠償條款
「乙方因甲方於婚姻關係中多次施以家庭暴力,致精神痛苦,甲方同意支付慰撫金新台幣50萬元整,作為雙方和解條件。」
✅ 可以一起告「小三/小王」嗎?
可以。侵害配偶權屬於一種侵權行為,不法的第三人(如小三、小王)也可被請求賠償。
📌 但須有證據(如LINE對話、照片、錄音、旅館紀錄等),建議搭配律師操作提告流程。
若雙方已離婚並在協議中約定賠償條款,記得明確記載是否仍保留對第三人提告權利。
✂️ 補上「斷尾條款」更保險
為避免未來雙方再主張其他請求,建議在協議書尾段加上斷尾條款:
「除本協議書記載事項外,雙方互不再就財產、扶養、精神慰撫、補償、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主張,其他請求一概拋棄。」
📌 此條款可防止日後「反悔提告」、「再要求補償」,保障雙方畫下法律句點。
⚠️ 實務常見錯誤
- 未寫入協議書,只口頭說好
- 僅寫「雙方無爭議」,反而等於放棄權利
- 賠償金額與條件模糊,法院無法執行
- 未處理第三人法律責任,日後欲提告困難重重
👨⚖️ 專業提醒:
損害賠償是離婚協議中的關鍵條款,寫得清楚就具法律效力;寫得模糊只會留下更多紛爭與無力感。
📥 無論你是否準備提告第三人,或只是想讓自己從婚姻創傷中走出來,離婚協議書中的損害賠償條款都該經由律師把關,讓你的傷害得到法律認可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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