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解釋權是歸司法院,好嗎?不是歸立法院或什麼法制局,好嗎?讀一下憲法,好嗎?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釋字第185號:司法院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立院法制局喊「大法官解釋不具憲法位階」...忽略釋字185號?【新聞面對面】
法制局批大法官修改憲法條文逾越分際 尚公笑:看到眼睛快掉下來...跑立法院至今最嘆為觀止XD|【新台派上線】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憲法判決對立法院的約束效力,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並主張「立法者主動重新立法以體現新民意」,引發爭議。司法院發表聲明強調,大法官解釋憲法及裁判,具憲法位階的效力,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及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若有重複立法,經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職權審查其合憲性。(See:2025/8/9,自由,駁立院法制局報告》司院:大法官釋憲及裁判具憲法位階)
司法院發表聲明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的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除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也有明文規定。
聲明表示,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因此,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
司法院指出,立法院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一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司法院謹表尊重,但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司法院表示,重複立法內容如果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的合憲性(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
(See:2025/08/08,中央社,立院法制局報告掀議 司法院: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及大法官解釋)針對立法院法制局專題報告所提出的研析建議及結論,本院發布聲明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發出一份報告,讓綠營質疑是預備國會擴權2.0,因為這份違憲審查界限研究報告指出,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能等同憲法",憲法判決拘束力存在疑義,尚無遵從之必要。但司法院隨即發聲明打臉,強調立法院雖有立法權,但絕不得逾越憲法。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這是絕對錯誤,絕對不可能接受的,你當然可以再去制定,一個新的法律,但你仍然不可以違背,在它前面已經被宣告違憲的法律,國民黨這個講法,就是一個典型的誤導,所以我們一定要去戳破,這個中間的聯繫。」「憲法法庭今天如果被癱瘓了,就形同我們沒有體制內,沒有說一句話的獨立公正的司法,這個才是真正的最恐怖的地方。」
(See:2025/08/09,民視新聞|「國會擴權2.0」?法制局報告惹議!司法院打臉:立法院不得逾越憲法)
美國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馬伯利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判決闡述:「明確地說明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的職務與責任」,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確認「違憲審查制度(Constitutional Review)」淵源的判例。該案例開創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先河,成為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淵源。即:基於「權力分力與制衡原則」,釋憲機關享有判斷法律命令或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維護憲法機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立法院是憲法機關,對於國家憲法負有忠誠義務(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業經大法官闡明憲法意旨在案(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學者前司法院長許宗力曾稱:「憲法機關忠誠指的是憲法機關彼此間所負之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不得阻撓其他憲法機關行使職權,也不得使其他憲法機關陷於癱瘓,其具有限制憲法機關權力濫用之功能。」
遺憾的是,目前的立法院趁機癱瘓了憲法法庭,僭越其職權到司法權上,已經違憲亂政,如今,竟還假藉法制局,託學論憲,肖想獨霸立法權,明目張膽想廢棄司法權,真是囂張跋扈至極,台灣憲政史最黑暗的時刻堪稱莫甚於此!
釋字第499號解釋: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故,憲法乃國家之根本大法!根據「國民主權原理」(憲法第二條),憲法機關之權力乃由人民依憲法授權而來!倘若立法院竟敢毀棄憲法於不顧,則無異於形同自絕於人民?!
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甚明。是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98年6月19日)
釋字第405號解釋理由書:司法院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自不待言。(8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