睜大眼睛,仔細瞧瞧。
千萬不要被自稱有律師執照且身經百戰的律師唬弄,還花錢諮詢法律問題及委任,實在是得不償失。
請務必,一定要至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做查詢,徹底保護自己的訴訟權跟找到合宜又值得信賴的律師。
沒有登錄在台灣的各縣市-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要承接案件訴訟,也是有一定的疑慮。
https://lawyerbc.moj.gov.tw/這是,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的連結。
一般民眾在涉有法律問題或民刑事案件,需要諮詢或委託律師時,會十分慌亂,不知道要向誰求助或是諮詢。
在正常且具公益性質的管道諮詢如下:
最笨的方法是什麼呢?就是透過口耳相傳來找律師或是運氣很差,遇到黃牛詐騙律師,遇到只會在法庭上玩出複代理的訴訟花招程序。
在經過律師考試合格並受有悽慘5-6個月的實習受訓證明後,申請取得律師證書後,還不夠!
依照律師法第19條規定:「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換句話說,沒有登錄在台灣的各縣市-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就是不能承接案件訴訟。
為什麼律師在進入律師訴訟的市場時,不會加入多個地方律師公會並接任訴訟案件是有原因的!因為有成本的考量!
必須先加入特定律師事務所成為「受僱律師」。既成為受僱律師,僱用的律師通常會幫該受僱律師繳交加入律師公會的「入會費」,該入會費各公會雖有不同,約在新臺幣3至5萬元之譜,若要加入北北基桃的律師公會,至少要負擔新台幣12萬元以上。
所以有些律師即便取得律師執照,但為了省入會費,就是不執業,改至公司或基金會擔任法務主任(人員)的路線,不走訴訟律師這條道路,但是市場上還是有人格異常的律師在疏於法律訴訟業務後並轉任為公司體制的受雇法務人員,還處處吹牛其有律師執照,過去的訴訟案件打的是多少豐功偉業,殊不知其實體,實務上的法律訴訟能力早已脫節。
且為了不負擔開立律師事務所的費用,有這類型的律師早就透過特殊關係及人脈管道引薦,至公司或是基金會性質的職務擔任法務,除了省下繳納地方律師公會費用外,更是完美躲避2019年開始的covid-19疫情,大量訟源減少及減資收入的風暴。
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法務部以-法檢決字第 0999010832 號函解釋,如下: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 099901083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律師法 第 11 條(99.01.27)
要 旨:
關於具有律師資格者而本於律師身分辦理法律事務者,即為執行律師職務
,則有律師法第 11 條之規定之適用,但法人僱用之員工,如具律師資格
並受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主管機關則應依具體情形審認之
主 旨:台端就法人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者,是否須加入律師公會,方可以
為該法人之訴訟代理人,函請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9 年 3 月 5 日申請函。
二、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
職務」,因此具有律師資格者而本於律師身分,辦理法律事務,即係
執行律師職務,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台端就本部 94 年 9 月 27 日法檢決字第 0940803874 號函說明三
:「…以財團法人受僱人身分就特定訴訟案件受其所任職之財團法人
委任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於該訴訟事件中,有無執行律師職務而應受
前開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規範,仍應依具體個案實際情形
予以審認之。」函詢於何種具體情形,毋需加入律師公會之疑義部分
,按法人僱用之員工,如具律師資格並受該法人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
,倘其係以律師身分,或雖未對外表彰律師身分(或未於委任狀蓋用
律師章)而有足堪認定其係本於律師身分執行律師職務者,實難謂未
悖於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至具體情形為何,事涉個案認定
,尚非本部得逕為審認。
正 本:林○○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一股)、本部
檢察司
資料來源:法務部
也就是說,像在法人基金會所任職的這類型的法務人員又有律師執照者,雖然沒有依律師法規定登錄律師公會,還直接代理基金會做訴訟案件,究竟要不要依一般業界中的受雇訴訟律師強制登陸律師公會並繳費,法務部卻又給了個視個案事實認定的曖昧答案。
但我想說的是:
律師這一行業是不分新手或老手律師,也不是只會對案件當事人發揮詭辨或是胡亂收取律師費用而已,如果是一個已經與實務訴訟脫節的律師,在各個系統上查無該名執業律師,而這類型的只想要省下行政會費卻空有律師執照,那身為急於奔命諮詢的涉訟案件當事人,敢放心交付委任費用給這類型的律師嗎?
根本連新進且滿腔熱血的新手又有在公會上登錄的律師還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