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對永續發展的關注日益增加,企業發布永續報告書已從「加分題」變為「必修課」。尤其在台灣,金管會已要求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自2026年起依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旗下的永續揭露準則(IFRS S2)揭露氣候相關資訊。而所有上市櫃公司也將從2027年起,全面依循此準則揭露永續資訊。這不僅是一項法規變革,更是企業永續報告邁向更高完整性與可信度的關鍵一步。
如同我們先前所論到的,歐洲的永續報告框架(ESRS)已明確採用「雙重重大性」原則,要求企業同時考量永續議題對財務的影響與企業活動對環境和社會的衝擊,顯示國際上對完整永續報告書的要求已有結合多元指標參照的趨勢。
IFRS永續揭露準則是什麼?與GRI有何不同?
要了解如何結合,我們必須先釐清不同指標間的核心差異。
IFRS S1 與 S2 準則是由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發布的永續報告框架,旨在要求企業揭露永續相關的風險與機會,例如氣候變遷如何影響企業的營運成本、融資能力或市場地位。這些資訊是為滿足投資人、貸方等資本市場參與者的決策需求而設計。
而台灣企業長期採用的GRI 標準,則是要求企業揭露對經濟、環境和社會(包括人權)造成的重大影響,並針對廣泛的利害關係人(如員工、客戶、社區)提供資訊。
簡單來說,IFRS回答的是「永續議題如何影響我的財務?」,而GRI回答的則是「我的企業活動如何影響社會與環境?」。這兩個角度看似不同,實則相輔相成
IFRS與GRI的結合趨勢
1. 雙重重大性原則的崛起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歐盟的《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所採用的「雙重重大性」概念。這意味著企業無法再只選擇一個角度來報導,而必須同時考量永續議題如何影響自己,以及自己如何影響世界。這個趨勢也反映在聯合國永續發展融資國際會議的籌備工作中,該會議也建議同時採用ISSB(IFRS)和GRI的標準,以建立更全面的全球性揭露系統。
2. 資訊的高度對齊與共用
將IFRS與GRI結合,並非代表要重新準備兩種報告。許多核心揭露資訊,特別是在氣候變遷議題上,兩者具有高度重疊。例如:
- GHG 排放量:GRI 305 和 IFRS S2 都要求企業揭露範疇1、2、3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更重要的是,兩者都建議使《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作為標準,這大幅提高了數據的可比性,也減少了企業重複計算的負擔。
- TCFD 框架:IFRS S2 採用了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專案小組(TCFD)的四大核心要素——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許多企業在編寫GRI報告時,早已導入TCFD框架,因此可直接沿用既有架構,並在其中補充IFRS要求的財務相關資訊。
挑戰與因應策略
儘管國際間以多重標準結合為主要趨勢,企業在導入過程中仍面臨許多挑戰,例如:
- 數據蒐集與品質:實施新準則,尤其是在蒐集複雜的範疇3排放量等數據時,對企業的數據管理能力是一大考驗。
- 法規複雜性:儘管IFRS旨在統一標準,企業仍需應對各國和地區的特定法規,例如歐盟的CSRD/ESRS,這增加了合規的複雜度。
- 資源與能力限制: 對於中小企業而言,缺乏專業人才和資源是主要障礙。
整體而言,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導入並非額外的負擔,而是提升報告書價值的契機。透過巧妙地將IFRS的「財務重大性」與GRI的「衝擊重大性」結合,企業可以創造一份既具備國際可比性,又完整講述永續故事的報告書,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贏得投資人和社會的雙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