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簡介
最近在地所值班
發現雖然因為政府政策而買賣登記案件少了許多
但是 人潮依舊是滿滿的
這次值班接到民眾辦理交通用地申請抵繳遺產稅的
看到函文上滿滿需要準備的資料 想著:
這大概又要花一陣子時間才能辦好了
那我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遺產稅抵繳這件事
貳、土地抵繳稅款及地政登記流程
一、檢視是否符合條件遺產及贈與稅法實務抵繳之規定: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將有關文件或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
前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四、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領。
五、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抵繳之財產為納稅義務人所有屬前項以外之財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三、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二、向國稅局申請抵繳,取得國稅局核淮函:
申請實物抵繳須附上遺產稅繳款書及以下文件:
(一)、經過全體繼承人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1份,如有拋棄繼承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抵繳同意書應說明抵繳房屋或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等資料。
(二)、以土地抵繳時還需要準備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依土地所在地區分管轄機關,於直轄市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於其他縣、市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三)、國稅局核准實物抵繳後,會以公文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詳細列明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納稅義務人需在接到公文30日內將文件準備齊全送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或各地方政府)辦理。
三、向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辦理抵稅申請:
(一)、抵稅房地用印申請書:應備文件如下: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1 式 1 份。
2、稽徵機關核准抵繳函。
3、土地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1 份。
4、切結書正本。
5、使用分區證明書。
6、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7、繼承系統表(倘有拋棄者,請檢附拋棄書;倘屬遺產分割協議者,請檢附遺 產分割協議書)。
四、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及抵繳登記(連件辦理):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_繼承
1、登記申請書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1份
3、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4、繼承系統表 1份
5、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 提出)
6、登記清冊
7、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文件
8. 繼承系統表
9. 土地增值稅繳(免)納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10.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_抵繳稅款
1、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援用第1件) 1份
3、建物所有權狀(接用第1件) 1份
4、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文件 1份
5、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 1份
6、戶籍謄本(援用第1件) 4份
7、抵繳稅款同意書 1份
伍、向國有財產署通知:
檢送抵稅房地辦理國有登記通知書,並檢送巳登記完成的土地或建物謄本一份,以供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