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32元的電鍋,拷問國家法治的良心——論《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僵化與改革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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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出於善意將一只價值僅32元的廢棄電鍋,轉贈給拾荒婦人,竟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中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起訴。此案一出,輿論譁然。多數民眾憑藉樸素的正義感,無法理解為何一樁發自悲憫之心的善舉,會與「貪污」此等惡行劃上等號。然而,若細究法條,檢方依法起訴的決定,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竟顯得無可指摘。這起看似荒謬的個案,如同一面稜鏡,折射出我國《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章長久以來的僵化與失衡,更敲響了亟待修法的警鐘。本案的核心癥結,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的機械式適用。黃姓隊員被起訴的法條為該項第三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此罪與同條第四、五款的圖利罪,共同構成了公務體系中防弊的核心規範。其立法宗旨在於嚴懲公務員濫用職權、侵蝕公帑、牟取不法利益,以維繫政府的廉潔與公信力。此一立法目的,固然崇高且必要。然而,當法律的適用忽略了行為的動機、情節的輕重、法益侵害的程度,甚至背離了社會普遍的法感情時,法律本身便可能從正義的工具,淪為冰冷的暴政。
法律的死角:當善意無法成為免責的理由
黃員的行為,客觀上符合了「侵占職務上持有物」的構成要件。然而,其主觀上並無絲毫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是基於幫助弱勢的單純善念。其行為所圖之「利」,並非中飽私囊,而是讓社會底層的拾荒婦能有一口熱飯。所侵占之物,則是殘值僅32元的、即將被銷毀的廢棄物。在這樣的脈絡下,若仍以處理動輒數百萬、數千萬重大貪瀆案件的重罪框架來審視,無疑是「殺雞錯用牛刀」,更導致了不成比例的懲罰。
此案凸顯了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的重大缺陷:它缺少了一道關鍵的「實質重要性」或「社會相當性」的濾網。 一個健全的刑事法體系,不應只滿足於形式上的構成要件該當,更應審酌其行為的實質內涵。我們應當思考,是否能在圖利罪的認定中,加入一項重要的衡量要素:若行為人(公務員)的行為明顯存在公義目的,或其所創造的公共利益顯著大於不法利益,又或者所圖的不法利益在客觀上極其輕微、符合社會通念可容忍之範圍,則應可排除其罪名的成立。
若有此機制,司法官員便能擁有合法的裁量空間,將黃員此類發乎人情的微小「逾矩」,與真正意圖腐敗、惡性重大的貪污行為做出區隔,從而在個案中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官僚的寒蟬:一部讓公務員不敢作為的法律
更深層的危機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的模糊與嚴苛,長久以來已造成公務體系的「寒蟬效應」。一方面,由於「圖利」的定義寬泛,界線模糊,使其在政治實踐中,不幸地可能淪為執政者打擊異己、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嚴重侵蝕法治國的根基。
另一方面,更普遍的影響是,這種「動輒得咎」的法律氛圍,正迫使廣大基層公務員為了自保,而選擇「寧可不做、也不願做錯」的保守心態。他們不敢創新、不敢承擔、不敢為民眾多設想一步,深怕任何便民或具創造性的舉措,一旦觸及模糊的法律紅線,便可能毀掉自己的職涯與人生。當公務員人人自危,凡事僵化地依循法條字面意義,拒絕任何彈性與人情,最終受害的,將是整個社會的發展動能與民眾的福祉。這與該法案旨在提升公共利益的初衷,無疑是背道而馳。
改革的呼籲:讓法律兼具威嚴與溫度
最高檢察署在本案後行文各檢察機關,提點應「斟酌情理法」、「秉持同理心」,此舉雖值得肯定,卻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司法體系內的善意提醒,無法取代立法層面的制度性改革。
我們呼籲立法院應正視此一存在已久的法律困境,啟動《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法議程。修法的核心,應是在維持肅貪力度的同時,引入「比例原則」與「社會相當性」的精神,賦予法律體系應對極端個案的彈性。我們需要的,是一部能精準打擊巨奸大惡,同時也能寬容無心小過的智慧法律;是一部讓公務員勇於任事、為民興利,而非自我設限、明哲保身的良法。
32元的電鍋案,不應僅僅被視為一則令人同情又無奈的社會新聞。它是我國法治進程中的一次深刻提醒:一部脫離人情與比例的法律,即便立意良善,也可能帶來荒謬與不義。唯有透過修法,讓我們的反貪法律在擁有威嚴的同時,也飽含著對人性的洞察與溫度,才能真正贏得人民的信賴,鞏固一個更為成熟、公義的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