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的野花不要採!路邊的手機不要拾!路邊的行李箱也不要撿!
因為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就算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檢警乃至於法院都得「公事公辦」,涉案人都得跑刑事程序!
我曾與友人過馬路時,看見一支高階三鏡頭手機掉在一輛高價車旁,友人正擬撿拾,我立刻叫他不要撿拾!正因為現在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手機有衛星定位、路邊都有監視器...一樣是生活風險...
一、路上的東西千萬別亂撿!房東房客因"一只行李箱"恐鬧上法院!
據報導,台北市中正區一名男性租客,把行李箱放在人行道上曬太陽,女性房東見狀,以為是廢棄物,直接拿走,房東得知對方報案後,親自帶著行李箱登門歸還,沒想到房客拒收,據傳,還抓準房東理虧,拒繳房租,房東最後乾脆斷水斷電,兩人徹底翻臉!
房客認為,這個知名品牌價值3千元的行李箱款式已經停產,而黃姓女房東收到通知書後並未到派出所說明,且黃姓女房東得知挨告後還將行李箱直接放在他租屋處門口,因此堅持提告。
事後傳出,房客抓準房東希望撤告,竟不繳房租,而房東自知理虧,也不收當月租金,只希望房客在3/21前能搬離。沒想到過了一週,房客還不願搬走,房東因此斷水斷電。全案已依竊盜罪移請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為了一個行李箱,雙方撕破臉,可能因此鬧上法院,讓人始料未及。
(以上,參閱:2024.3.27,民視新聞,上東西別亂撿! 房東.租客因"一只行李箱"鬧上法院、ETtoday新聞雲,絕版行李箱受潮!他放門口曬被偷了 竊嫌身影曝...竟是房東幹的)
二、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與法院都得「公事公辦」!
按照目前台灣的刑法規定,除了一定範圍的親屬間竊盜是「告訴乃論之罪」外,竊盜罪乃是屬於所謂的「非告訴乃論之罪」。萬一不慎涉案,檢警乃至於法院都得「公事公辦」,涉案人都得跑刑事程序!
亦即,萬一不慎涉案,警察須訊問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須訊問後偵查終結,若檢察官偵結沒有採用"微罪""不起訴處分",移送法院審理,可能依通常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視情形而定。
然而,正因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萬一涉案,檢警與法院都得「公事公辦」!因此,被害人也無法視情況與之和解原諒或不予追究等,因此,反而衍生許多複雜甚至難解的問題,諸如:法重情輕、酷吏司法、耗費司法資源等等。因此,其實,一直以來都有宜否改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議論與探討!
竊取他人的財物,不是可惡的犯罪行為嗎?惡有惡報,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問題是,人間事萬千情狀,"事件輕微、其情可憫"的情況,亦屬不少。例如,就曾有個走投無路的哥哥在雜貨店幫小妹偷奶粉,乃為求溫飽。又如,有位9歲女童,趁藥局店員不注意,偷竊八仙果和酸痛貼布,原來是為了感冒的阿嬤,這才下手行竊(See:2012.4.7,華視新聞,輕微竊盜罪 擬改告訴乃論、TVBS新聞,偷東西無罪?「輕微竊盜」擬改告訴乃論)。
另方面,更常有許多拾荒老人,見路邊物品以為是丟棄的廢棄物品,便撿拾交資源回收場,賺取微薄報酬,甚至曾有拾荒老人撿拾路邊紙箱遭高雄地檢署偵訊後,指控檢察官逼供,跑到失主家門口喝鹽酸自殺身亡,還引發監察委員的調查(See:自由時報,2012.9.27,撿紙箱挨告 男自殺控檢逼供、2013.4.12,拾荒男遭控竊盜自殺 監委:檢察官淪辦案機器)。
我曾說過,"理未易明,善未易察"(南宋呂祖謙,《東萊博議》),檢察官、法官等人其實也是人,是人就可能有偏見、有誤解,其判斷的結果,未必就是"事實真相"。
犯罪是一種"惡"!惟,刑事程序很可能也是一種"惡"!我們與"惡"的距離到底有多遠?
其實,刑法之所以要對"犯罪"科以"刑罰",主要是因為其不法行為侵害"法益",而法益有高低階之分: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與財產,刑罰因此也有高低,才可符合"比例原則"。
"錢財"乃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為最低階的法益,而傷害"身體健康"等比較高階的法益(刑277一項)都可以告訴乃論(刑287)了,為何最低階的"財產法益"反而不能考慮?
因此,竊盜罪宜否從「非告訴乃論之罪」改為「告訴乃論之罪」?值得儘速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