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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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講述了艾瑞克和阿諾如何合夥經營油漆工廠,面對許多挑戰並最終轉戰成衣工廠的過程。隨著業務的成長和艾瑞克沉迷賭博的故事,探討了友誼、挑戰與悔改的重要性。最後,艾瑞克在監獄中反省人生,試圖重新開始。這是一個關於夢想與現實的深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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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中正區一名租客,把行李箱放在人行道上曬太陽,房東以為是廢棄物拿走,房東得知對方報案後,親自帶著行李箱登門歸還,沒想到房客拒收,據傳,還抓準房東理虧,拒繳房租,房東最後乾脆斷水斷電! 因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就算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檢警與法院都得「公事公辦」,涉案人都得跑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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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竊盜罪 一、竊盜罪定義 刑法第320條 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竊盜罪是行為人以「和平方法」破壞持有人對於動產之持有,而移轉於自己或第三人持有之行為,如果不是用和平的方法,可能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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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向大家說明「竊佔罪|私自佔領別人空地?」的問題,今天要向大家討論的是竊佔罪部分,以下看我們詳細說明: 【竊佔罪 相關案例】   小林未經美美公司同意,於107年10月中旬時,將水桶、腳踏車、機車堆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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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雄市林園區開超商的鄭姓男子,不滿朱姓店員上班時用店家插座替自己的手機充電,且半年內高達110次,憤而提告竊盜,不過檢方發現,朱男只充電2次共30分鐘,電價僅0.04元,店家財產損失極小,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鄭男聲請再議,被高雄高分檢駁回。 便利商店實在很方便,不僅寄件、繳稅、訂票等等都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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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有位陳姓男子和許姓男子是高中時期的朋友,目前一起在基隆租屋居住,兩人也都有擔任過社區保全的經驗,便一起向同一家保全公司應徵工作。許男在上工第一天就向長官表示自己身體不舒服沒辦法來值班,推薦當時一起應徵的朋友陳男代班。陳男因為有類似工作經驗,所以非常快上手,公司的協理便很安心將工作託付給他先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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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謙吉的兒子原誠自二○○六年起,成了慣竊犯。第二次的偷竊官司,擔任辯護律師的門崎說,原誠可能罹患了「竊盜症」,為了防止他再犯,出獄後曾介紹醫師給他,也時不時會和他聯繫。 由於網路上找不到原誠的照片,在杉野的介紹下,城戶直接打電話問門崎,得知原誠與父親小林謙吉長得完全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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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看到以下這則新聞「真的飲尿了…男尿急「寶特瓶」解放 竟被當飲料偷走!」,我想問問網友們對這則新聞的見解(當然限於經濟學),可惜網友們以我的認真當無聊,只覺得這則新聞,有趣,且很無聊。 是嗎?一點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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