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有些人以為:「我多投幾家保險公司,萬一出事就能領更多!」
但《保險法》早就防堵這種「一魚多吃」的投機行為。 複保險不是違法,但若帶有「不當得利」的惡意,就會讓契約整份無效。 今天這題就用生活例子,幫你一次分清善意與惡意複保險的界線。
🧩 一、題目重點
關於複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要保人無需將其他保險契約內容告知各保險人
(B) 善意複保險若總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各保險人仍應各自全額賠償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D) 因為是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會造成重複理賠,因此契約得撤銷
✅ 正確答案是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二、生活例子解釋四個選項
(A)要保人無需將其他保險契約內容告知各保險人 → 錯誤
依《保險法》第36條規定,要保人必須主動告知各保險人「其他保險的名稱與金額」。 📍生活例子:
小明替自家房子在A公司保火險100萬,又去B公司保200萬。 若他沒告訴B公司已經在A公司保過,B公司可能誤判風險。 這就是資訊不對等,法律要求必須「揭露」。
(B)善意複保險若總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各保險人仍應各自全額賠償 → 錯誤
依《保險法》第38條,善意超額複保險必須依比例分攤,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價值。 📍生活例子:
小華的汽車值100萬,在A、B兩家公司各保100萬。 結果車子報廢,兩家各賠50萬(按比例分攤),而不是各賠100萬。 總賠償金額最多100萬。
(C)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正確
依《保險法》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生活例子:
小美的冰箱只值5萬,她卻故意在五家保險公司各保5萬,心想壞掉時可領25萬。 這就是「惡意複保險」──保險公司不僅不用賠,契約還直接無效。
(D)因為是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會造成重複理賠,因此契約得撤銷 → 錯誤
複保險本身合法,只要沒有詐欺意圖。若是惡意投保則「無效」,不是「得撤銷」。 📍生活例子:
阿國替工廠在三家保險公司投火險。火災發生時,三家公司按比例分攤理賠。 只有當他故意想騙錢,契約才變「無效」,而不是「撤銷」。
💡 三、重點整理
類別條文依據法律效果說明善意複保險第36、38條有效,依比例分攤總賠償不得超過標的價值惡意複保險第37條契約無效若意圖不當得利或隱瞞其他保險未通知其他保險第36條違反誠信義務,可能被拒賠要保人應誠實告知想撤銷契約第35~38條不適用撤銷原則僅在惡意情況下為無效
📘 結語
複保險的核心精神,是「分攤風險」,不是「放大賠償」。
若心存僥倖,想多保多領,最後只會落得契約無效、損失保費。 保險是信任制度,誠實申報、善意投保,才是守護自身權益的最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