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保單就能避掉拒賠?錯!保險法第49條教你保險人也能抗辯新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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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有人以為「只要把保單轉給別人,原本的問題就能一筆勾銷」。

但在《保險法》第49條下,這招完全行不通。 法律明白規定:保險人對「要保人」可主張的抗辯,也能用來對抗保險契約的「受讓人」。 這題看似拗口,其實用幾個生活例子,就能清楚理解誰可以被保險公司「拒賠」到底。


🧩 一、題目重點

保險人對於何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A) 第三人

(B) 要保人

(C) 被保險人

(D) 受益人

✅ 正確答案是 (B) ——要保人。


🧠 二、生活例子解釋四個選項

(A)第三人 → 錯誤

在保險法上,「第三人」通常指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負有賠償責任時的對象,例如車禍中被撞的路人。

📍生活例子

阿明開車撞到路人甲,甲是「第三人」。這種情況屬於責任保險範圍,和「保險契約轉讓」完全無關。 因此,保險人對第三人是否抗辯,與本題的法律關係不符。


(B)要保人 → 正確

依《保險法》第49條第2項:「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也就是說,就算契約轉手,新受讓人也不能「洗白」過去的瑕疵。

📍生活例子

小華投保火險時,隱瞞工廠裡有大量易燃物。保險公司若發現,能主張契約無效。 之後小華把這份保單轉讓給朋友小李,保險公司仍然可以用同樣理由拒賠——因為保險人對要保人的抗辯,也能對抗新受讓人。


(C)被保險人 → 錯誤

保險人確實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抗辯,例如未盡安全維護義務,但第49條的條文明確針對的是「要保人」。

📍生活例子

小美是被保險人,她沒有依規定保養機器導致危險增加。保險公司可拒賠,但這是針對小美的行為責任,不屬於契約轉讓的抗辯範圍。


(D)受益人 → 錯誤

受益人和受讓人不同。保險法另有條文規範保險人可對受益人主張要保人詐欺等抗辯,但這題問的是「契約受讓人」,不是「受益人」。

📍生活例子

小國替太太買壽險,太太是受益人。如果小國在投保時說謊,保險公司可以用「要保人詐欺」拒賠,即使太太是受益人。 但這屬於「受益人」情境,和「契約轉讓」不同,因此不選。


💡 三、重點整理

  • 法源依據:《保險法》第49條第2項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 關鍵觀念:契約轉讓 ≠ 問題清除。保險公司的抗辯權仍延續。
  • 核心原則:避免透過轉讓逃避保險契約的不實、詐欺或違約事實。

📘 結語

保險契約不是二手商品,轉手並不能洗掉原本的瑕疵。

《保險法》第49條提醒我們: 📌誠信,是所有保險契約的基礎。 不論誰接手保單,若最初的投保行為不實,保險人依舊可以「抗辯到底」。 懂這一條,等於抓住了保險法「抗辯與轉讓」的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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