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保險(Plural Insurance)是保險法中一個極為重要且複雜的概念,特別是在財產保險領域,它直接關係到損害填補原則的實現與否。當要保人同時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同一標的物時,如何確保保戶權益、避免不當得利,並釐清各保險公司的責任,都需要依賴嚴格的法律規範。今天我們將透過一道經典試題,釐清複保險的法律界線!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8:請就下列有關複保險之敘述,選出所有正確之項目: ① 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② 除另有約定外,複保險之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③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④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投保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正確答案: (A) ①②
四大敘述深入解析與法律陷阱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我們逐一分析這四個敘述的正確性:
① 複保險的定義
敘述: 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35 條。
選項說明: 此敘述正確。這是法律對複保險的標準定義,必須同時具備「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以及「數保險人」三個要件。
簡單生活例子: 王先生有一棟價值 1,000 萬元的房子,他擔心發生火災,因此向A 保險公司投保 500 萬元火災險,又向B 保險公司投保 500 萬元火災險。因為都是針對同一棟房子(保險利益)和同一種風險(火災事故),且涉及兩家保險人,故構成複保險。
② 要保人的通知義務
敘述: 除另有約定外,複保險之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36 條。
選項說明: 此敘述正確。法律要求要保人在訂立複保險時,必須將其他保險公司的名稱及投保金額告知所有承保的保險人。這是基於保險契約的最大誠信原則,確保所有保險人都能了解總體風險暴露情況。
簡單生活例子: 當王先生向 B 保險公司投保時,他必須明確告訴 B 公司:「我已經向 A 公司投保了 500 萬元。」這樣 B 公司才能知道總承保金額,並評估是否接受風險或要求重新定價。
③ 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
敘述: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37 條。
選項說明: 此敘述錯誤。當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即惡意複保險)時,依據《保險法》第 37 條的嚴格規定,其契約無效。法律效果是「無效」(契約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非「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保險人單方終止契約權)。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王先生的房子只值 1,000 萬元,但他惡意向 A、B、C 三家公司各投保 1,000 萬元,明顯是想從火災中獲利。一旦查實其「意圖不當得利」,法律判斷是這份契約從一開始就「無效」,而不是保險公司可以選擇「解除」合約,因此,保險公司不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且毋須退還保費(因契約無效)。
④ 善意複保險的賠償限制
敘述: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投保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38 條。
選項說明: 此敘述錯誤。錯誤點在於最後一句。 《保險法》第 38 條的正確規定是:「...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選項卻誤寫為「但投保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在善意複保險且超額投保的設定下,投保總額本來就已經超過了標的價值,否則便不需進行比例分擔。法律限制的是最終的賠償總額,以維持損害填補原則。
簡單生活例子: 李小姐不清楚房子的確切價值,向兩家公司共投保了 1,200 萬元火險,但房子只值 1,000 萬元(善意超額投保)。如果發生 300 萬元的損失,兩家公司會按比例分攤,但無論損失多大,總共賠償的金額(賠償總額)都不能超過 1,000 萬元。但法律並未禁止她投保超過 1,000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