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科技(FinTech)的浪潮席捲全球,臺灣為了鼓勵創新並促進普惠金融,特別設置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俗稱金融沙盒)。在保險法規概要考試中,與此相關的規定經常成為考點。今天我們就來解析這道關於保險業務創新實驗的關鍵測驗題,釐清哪些是法律鼓勵的目標,而哪些又是容易混淆的法規陷阱。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6: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敘述,何者錯誤?(A)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目的係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 (B) 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C) 主管機關應參酌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D) 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保險法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錯誤選項解析:申請主體的法律限制
根據來源資料所示,此題的錯誤敘述為**(D)**。
錯誤原因:
選項 (D) 最大的錯誤在於其對申請主體範圍的描述不夠精確,且忽略了創新實驗的法源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規定,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因此,錯誤點在於:
- 申請主體不限於傳統的保險業者和中介機構。法規旨在鼓勵更多科技業者或新創公司加入。
- 申請的依據是《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而非僅依據《保險法》。
四大選項深入解析與生活化範例
(A) 關於創新實驗的目的
法規依據: 創新實驗旨在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 《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開宗明義指出,此機制的設立是「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
簡單生活例子: 想像政府為了讓科技服務更貼近民眾,尤其是服務不足的群體(如偏鄉居民或小資族),提供了一個「創新實驗室」。這個實驗的目的就是運用新的科技(FinTech),讓過去買不到或買不起保險的人,能夠更方便、更經濟地獲得保險保障(普惠金融)。
(B) 關於法律適用的豁免權
法規依據: 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第二項規定:「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簡單生活例子: 小張的公司想在網路上測試一種「零紙本簽名、立即生效」的創新保單,但現行的《保險法》規定可能要求客戶必須簽署大量的書面文件。如果這個實驗被核准進入「沙盒」,在實驗期間和範圍內,主管機關可以暫時允許小張的公司不遵守舊有的書面文件規定,讓他們在一個受控的環境下安全地測試新的數位流程。
(C) 關於法規的檢討義務
法規依據: 主管機關應參酌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前述小張公司的「零紙本」實驗非常成功,客戶反應良好,且風險可控,那麼主管機關就有責任審查這個結果。如果舊法確實阻礙了效率,主管機關就必須啟動修法程序,將這個成功的創新模式納入正式法規中,讓所有保險公司都能在市場上廣泛使用,促進行業進步。
(D) 關於可申請的主體(錯誤選項)
法規情境: 此選項錯誤。創新實驗的申請者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一個非傳統金融領域的**「純科技新創公司」**(例如專門開發AI演算法的公司),想與傳統保險業合作,或自己開發一套創新的保險服務流程,它也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進入沙盒實驗。法律鼓勵的範圍是廣泛的,不僅限於現有持牌照的傳統保險中介機構。因此,選項中只列出傳統保險業及其三類中介人(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