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領域中,保險契約不只保障損失發生後的理賠,更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配合履行特定的「約定保護責任」。這項義務的嚴肅性,遠超過許多保戶的想像。今天,我們透過一道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中的經典法規題,深入探討一旦違反這項約定,將會產生什麼樣的嚴重法律後果。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5: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成損失,其效果為何? (A) 保險人對該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B) 保險人對該損失仍負賠償之責,但得扣除因此增加之保險費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該損失由保險人負擔之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正確答案與法規依據
根據保險法規原理及來源資料所示,此題正確答案為 (A)。
法規核心:
本題涉及《保險法》第 98 條(位於財產保險章節下)所規範的「約定保護責任」。此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簡而言之,這項約定是保險人承保風險的前提條件。如果損失是直接因為被保險人沒有做「約定好的保護措施」而造成,那麼保險公司可以針對這筆損失主張免責,拒絕賠付。
四大選項深入解析與生活化範例
(A) 保險人對該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法規情境: 此選項正確,直接援引《保險法》第 98 條前半段。所謂「約定保護責任」,通常是指契約中載明,被保險人必須採取特定行動來維持標的物的安全狀態,例如定期維護消防設備、開啟保全系統等。如果損失的發生可歸咎於未履行該義務,保險人將免除賠償責任。
簡單生活例子: 王先生投保了商業火災險,契約中有一條**「約定保護責任」條款要求:「在非營業時間,工廠所有出入口的防火捲門必須保持關閉狀態。」。某週六凌晨,工廠因外來縱火導致損失,調查發現王先生當晚忘記關閉後方的防火捲門。由於這個「未盡約定保護責任」直接導致(或增加)了損失的嚴重性,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法第 98 條,對這次火災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B) 保險人對該損失仍負賠償之責,但得扣除因此增加之保險費
法規情境: 此選項錯誤。法律效果是不負賠償之責,而不是在賠償金額中扣除費用或增加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一旦主張第 98 條,代表的是免責,而非僅是費率調整。
簡單生活例子: 這不是保險公司的標準做法。如果王先生的損失是因為他未關防火門所致,保險公司不會說:「雖然你沒關門,我們還是賠你,但我們要從賠款中扣除一點錢當作懲罰或增加的保費。」而是會說:「你違約了,導致損失發生,所以我們不賠。」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該損失由保險人負擔之
法規情境: 此選項錯誤。在法律上,若損失是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其預設結果(即法律效果)就是保險人免責。此選項將法律的預設效果顛倒了。
簡單生活例子: 此說法意味著除非契約特別寫明,否則違約造成損失還是保險公司要負責,這與保險法第 98 條的精神(對抗因被保險人失職所致的損失)完全相反。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法規情境: 此選項錯誤。雖然違反保險契約中的特定約定(如特約條款或危險增加通知)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終止契約(例如依據《保險法》第 60 條 或第 68 條),但《保險法》第 98 條針對「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成損失」的直接效果,是對該損失不負賠償責任。這是一種「事故發生後免責」的規定,而非著重於「未來終止契約」的權利。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王先生未關門導致火災,保險公司立刻依據第 98 條拒賠這次損失。雖然保險公司可能同時主張終止契約,但終止契約(針對未來)與這次事故「不賠」(針對已發生的損失)是不同的法律後果。此選項的重點(終止契約和返還保費)沒有抓住第 98 條的核心精神——即對已發生損失的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