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掌握著龐大的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這些資金不僅代表著公司的清償能力,更是未來履行保險責任的基礎。因此,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資金的運用有極為嚴苛的限制,特別是針對流動性較低、風險波動較大的投資標的,例如不動產。這道測驗題正是考驗考生,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法定限制與比例規定是否精確掌握。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24:有關保險業之資金運用,下列何者符合保險法之規定?
(A) 財產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財產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B) 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C) 保險業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D) 保險業辦理放款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正確選項解析
第 24 題的正確答案為 (C)。
(C) 保險業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法規依據與核心精神:
此敘述完全符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的規定: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這項規定是為了控制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集中度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動產雖然長期保值,但其變現能力不如現金或公債,若投資比例過高,在需要大量現金支付理賠或應對解約潮時,可能面臨財務危機。因此,投資房地產的總額(非自用部分)被嚴格限定在資金的 30% 以內。
簡單生活例子: 保險公司就像一個管理數千億資金的「專業管家」。這個管家知道房地產(不動產)雖然是好資產,但如果把太多錢鎖在房子裡,一旦客戶急需用錢(理賠或解約),管家就無法及時變現。所以,法律規定:除了自己辦公室用的房產外,所有用來收租或等待增值的投資性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所有資金的 30%。
其他選項錯誤解析
(A) 財產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財產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標的錯誤。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可以作為質押放款的保險單是人壽保險業所簽發的人壽保險單(即保單貸款)。這是因為人壽保單具備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這筆準備金可以作為放款的擔保。財產保險單通常不具有現金價值,因此不能作為質押品進行放款。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你買了汽車保險(財產保險),這張保單本身沒有現金價值,你不能拿去向保險公司借錢。但如果你買了儲蓄型壽險(人壽保險),由於保單內有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你可以拿壽險單作為擔保品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貸款。
(B) 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比例錯誤。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業將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的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十(10%)。此規定旨在分散存款風險,避免單一金融機構倒閉導致保險業損失過大。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保險公司有 1,000 億資金,為了安全起見,法律規定它放在 A 銀行、B 銀行、C 銀行等各個銀行裡的錢,單一銀行的存款上限是 100 億元(10%),而不是 300 億元(30%)。
(D) 保險業辦理放款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範圍過於狹隘。《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列出了保險業辦理放款的四種限制類型,包括:銀行保證之放款、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以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以及人壽保單為質之放款。因此,保險業並非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的放款。
簡單生活例子: 保險公司可以提供貸款時接受多種擔保品:可以是房產(不動產)、公債(有價證券為質)、人壽保單(保單為質),甚至可以是銀行為借款人提供的保證。所以「僅能」以不動產為擔保的說法是錯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