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令」~「行政救濟」
📘 〈租稅管理實務 10/08 第一堂筆記 第二段〉
主題範圍:P1 第一條「解釋函令」~「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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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管理實務|中興大學產投課程
授課教師:蘇仁偉老師
日期:10/08 第一堂(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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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
P1 第一條:解釋函令
一、(一)
- 通案生效
- 屬於行政命令,不適用不溯既往原則
(二)
3. 用於解釋母法的命令
例題:
113/01/01 母法 A 發布;114/01/01 解釋函令 B 發布
→ 解釋函令生效日依據母法發布日期(不需適用不溯既往原則)
114/10/01 解釋令 C 發布
→ 有利納稅人:113/01/01 生效
→ 不利納稅人:114/10/01 生效
(三)
4. 在解釋階段若未申請行政救濟,案件即確定。
憲法法庭勝訴難度極高,目前蘇仁偉老師為唯一勝訴案例。
老師在中區國稅局人脈深厚,但部分兼課稅務員對老師頗有微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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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練習:解釋函令與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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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11 年)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解釋函令對納稅義務人有利時,其生效日期為何?
答案:追溯至母法生效日。
詳解: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有利納稅人者得溯及母法生效日,不利者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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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09 年)
解釋函令屬下列何種性質?
答案:行政命令。
詳解:解釋函令為主管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用以統一法令適用,不具立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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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13 年)
若解釋令對納稅義務人不利,何時生效?
答案:自發布日起。
詳解:有利者可溯及,不利者不溯及,維持法律安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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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更正與利息計算
錯誤由納稅人造成 → 10 年內可提出證明更正。
錯誤由政府造成 → 15 年內可提出證明更正。
稅法加計利息:通常以郵局一年期利率為準,採每年 1 月 1 日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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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練習:錯誤更正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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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10 年)
納稅人申報錯誤導致短繳稅款,依規定最長可於幾年內申請更正?
答案:10 年。
詳解: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納稅人錯誤為10年內更正,機關錯誤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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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14 年)
政府因疏忽核定錯誤,納稅義務人應自何時起可要求退稅?
答案:15 年內。
詳解:政府錯誤得自核定日起15年內更正並退還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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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08 年)
稅法加計利息多以何種利率為基準?
答案: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
詳解: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以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為基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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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居住與課稅認定
所得稅看戶籍;遺贈稅看國籍。
外國人若在台灣居住超過半年,視為居住者,依居住者規定課稅。
案例:
外國人在台工作(非居住者),所得稅 18%,由公司代扣。
若當年度居住超過半年(居住者),可申報扶養(即便子女為美籍)。
但稅務員認為當初未申報 ⇒ 僅能於五年內提出證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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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練習:外國人居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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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09 年)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居住滿幾日以上視為居住者?
答案:183 日。
詳解: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超過183日為居住者,應依居住者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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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12 年)
外籍人士贈與台灣財產,應依何稅目課稅?
答案:遺贈稅依國籍判斷。
詳解:所得稅以居住判斷,遺贈稅以國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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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08 年)
外國人在台所得未申報,幾年內可更正?
答案:五年內。
詳解:逾五年視為時效屆滿,不得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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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分散營業額與查稅實務
案例:
老師現辦案件,稅率 40%,同業淨利率 9%。
多以擴大書審申報;若遭查稅則以同業淨利率9%核課。
原先作法:
甲(母)公司營業額 2500 萬 → 分散營業額(總額5000萬)
乙(子)公司營業額 2500 萬
→ 虛開發票「虛進」給甲 → 國稅局查甲
故意(虛開發票)罰重;過失(分散營業額)罰輕。
此案「故意」與「過失」差一億,老師爭取變過失。
但公司實際並未逃漏稅。
乙公司營業額2500萬×5%=125萬。
溢繳稅款可否退稅?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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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練習:虛開發票與分散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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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10 年)
公司虛開統一發票,屬何種違章?
答案:故意逃漏稅。
詳解:虛開發票屬故意行為,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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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14 年)
分散營業額行為如何認定?
答案:屬過失違章。
詳解:未蓄意規避課稅而誤用帳目者,多認為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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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11 年)
故意與過失的區分依據為何?
答案:行為主觀意識是否積極逃漏。
詳解:主觀上有規避稅意者為故意,無者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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