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產保險(如火災險)中,要保人若為了分散風險或尋求更全面的保障,可能為同一標的物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複保險」(Multiple Insurance)。然而,複保險的成立有嚴格的要件,且區分為「善意」(Bona Fide, 符合法律規範)與「惡意」(意圖不當得利,導致契約無效)兩種。
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的測驗題(第6題),考驗的就是考生對於善意複保險核心構成要素的理解。
測驗題目與錯誤選項
類科: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目:保險學概要 題號 6: 下列有關善意複保險契約的敘述何者錯誤?(A) 須為同一保險期間,起訖日需完全一致 (B) 要保人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C) 須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D) 未超過保險價額之複保險,各保險人依其共保比例理賠
正確答案是 (A)。
核心觀念解析:為何保險期間不需要完全一致?
複保險的法律定義(依據《保險法》第 35 條)強調的是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契約。
保險期間(起訖日)只需在某個時間點上發生重疊,即足以構成複保險。例如,甲房屋的 A 保單在 1 月 1 日生效,B 保單在 3 月 1 日生效,只要風險發生在 3 月 1 日之後,它們即構成複保險。法律並未要求所有保單的生效日和屆滿日必須「完全一致」。
因此,要求保險期間起訖日「完全一致」過於嚴苛,故敘述 (A) 是錯誤的。
四個選項的保險學概念解析與生活例子
(A) 須為同一保險期間,起訖日需完全一致
- 錯誤原因: 複保險的成立,重點在於風險承保期間的重疊,而非契約起訖日的完全相同。只要在損失發生時,兩份或多份保單同時有效且承保相同的利益和事故,即構成複保險。
- 生活例子:
- 小王在 1 月 1 日為他的工廠買了一年期的火災險(A保單),又在 7 月 1 日買了另一家保險公司的一年期火災險(B保單)。雖然兩份保單的起訖日不同,但在 7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期間,它們同時對工廠的火災風險提供保障,此重疊期間即構成複保險。
(B) 要保人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 正確原因: 這是構成複保險的前提要件之一。複保險必須是同一個要保人,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簽訂契約。
- 生活例子:
- 房東老李擔心出租公寓的火災風險,分別找了 A 保險公司和 B 保險公司為同一間公寓投保火災保險。這就是與數個保險人訂立契約。
(C) 須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 正確原因: 這是複保險成立的必要核心要件。
- 同一保險利益: 指保險標的物必須相同(例如,都是老李對其出租公寓的所有權利益)。
- 同一保險事故: 指承保的危險事故種類必須相同(例如,都是「火災」)。
- 生活例子:
- 如果老李為公寓投保火災險(事故一),又為公寓投保地震險(事故二),這就不屬於複保險,因為事故不同。如果他為公寓投保火災險,又為隔壁的店面投保火災險,這也不屬於複保險,因為保險利益(標的物)不同。
(D) 未超過保險價額之複保險,各保險人依其共保比例理賠
- 正確原因: 在善意複保險中,無論總保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其處理原則是比例分攤(Pro Rata)。如果總保額未超過標的價值,則各保險人將根據其承保金額佔總保額的比例,共同分擔實際的損失金額。
- 生活例子:
- 老李的公寓價值 500 萬元。他向 A 公司投保 200 萬元,向 B 公司投保 300 萬元(總保額 500 萬元,未超額)。若發生火災損失 100 萬元,A 公司會賠 $100 萬 \times (200/500) = 40$ 萬元,B 公司賠 $100 萬 \times (300/500) = 60$ 萬元。總賠償金額為 100 萬元,遵循損害填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