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分於道,謂之命;形於一,謂之性,化於陰陽,象形而發,謂之生;化窮數盡,謂之死。故命者,性之終也。則必有終矣。
2. 注釋
1. 分於道:從「道」中分化出來。
2. 命:天命、定數,指存在的根本規律與分配。
3. 形於一:具體形體生成於「一」,即道的統一體。
4. 性:天性,本質。
5. 化於陰陽:在陰陽變化之中產生。
6. 象形而發:呈現形象並活動起來。
7. 生:生命的產生與運行。
8. 化窮數盡:變化到極限、命數結束。
9. 死:生命終止。
10. 性之終也:天性發展至終點的狀態。
3. 白話文
從「道」分化出來的,叫做「命」;在「一」中成形的,叫做「性」;受陰陽變化所影響,呈現形體而活動的,叫做「生」;變化到極限、命數耗盡的,叫做「死」。因此,「命」是「性」的終結,也就是說,一切事物終將有盡。
4. 總結
此段闡述生命的生成與終止之理。萬物由「道」而生,經過陰陽之化,有生有死,性命循環,終必歸於盡。
啟示
認識生命之道,明白生死乃自然之理。
人當順應天命,不執於生,不懼於死。
理解「性」「命」的關係,有助於把握人生的節度與平衡。
二、
1. 原文
人生而不具者五:目無見、不能食、不能行、不能言、不能化。三月而徹盷,然後能有見;八月生齒,然後食;期而生臏,然後能行;三年暿合,然後能言;十有六情通,然後能化。
2. 注釋
1. 不具者五:指人生下來時未具備的五種能力。
2. 目無見:眼睛雖有形而尚未能視物。
3. 不能食:尚無長齒與咀嚼能力。
4. 不能行:不能行走。
5. 不能言:不能說話。
6. 不能化:不能變化、成長、適應外物。
7. 徹盷:眼目開明,視覺通達。
8. 期:滿一年。
9. 臏:膝骨,指腿部筋骨發育。
10. 暿合:口舌筋骨合和,能發音。
11. 情通:情志通達,理性漸明。
12. 化:指感化、變化、理解與適應外界之事理。
3. 白話文
人出生時有五樣能力尚未具備:眼睛看不見、不能吃東西、不能走路、不能說話、不能感化。到三個月時眼睛漸明,才能看到;八個月長牙,才能吃東西;一歲時生出膝骨,才能行走;三年後口舌合和,才能說話;到了十六歲情志通達,才能感化他人、通曉事理。
4. 總結
此段說明人自嬰兒至成人,身心漸具的自然過程,從視、食、行、言到心智之化,皆有次第,顯示生命成長之理。
啟示
萬物生成有序,發展需循時而進,不可急躁。
人性與智慧的成熟是長期修養與經驗的結果。
理解成長之道,有助於敬畏生命、順應自然。
三、
1. 原文
陰窮反陽,陽窮反陰。辰故陰以陽化;陽以陰變。故男以八月而生齒,八歲而齔,一陰一陽然後成道;二八十六,然後情通,然後其施行。女七月生齒,七歲而齔;二七十四然後化成。合於三也,小節也。中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於五也,中節也。太古男五十而室,女三十而嫁,備於三五,合於八十也。八者維綱也,天地以發明,故聖人以合陰陽之數也。
2. 注釋
1. 陰窮反陽,陽窮反陰:陰極則生陽,陽極則生陰,指天地運行之道循環不息。
2. 辰:指時運、時節。
3. 以陽化/以陰變:陰陽互相轉化、生變。
4. 齔:換牙。
5. 一陰一陽然後成道:陰陽交替,生命成長之理乃成。
6. 二八十六:八乘二得十六,指男十六歲情志通達。
7. 二七十四:七乘二得十四,指女十四歲情感成熟。
8. 合於三也,小節也:符合「三」的陰陽節律,屬生命早期的小節。
9. 中古:指中世之時,相對於太古。
10. 合於五也,中節也:男女三十、二十而婚,合乎五數,為中節之度。
11. 太古:遠古時代。
12. 三五:三與五相乘為十五,象徵天地陰陽備具。
13. 八者維綱也:八為陰陽交互之綱領。
14. 天地以發明:天地運行藉此數而顯明其理。
15. 聖人以合陰陽之數:聖人依此推明陰陽變化,以制定人事之節度。
3. 白話文
陰盛極則轉為陽,陽盛極則轉為陰。萬物因時而變化,陰由陽化,陽由陰變。男子在八月生齒,八歲換牙,陰陽交替之理由此而成;至十六歲情志開通,開始能有所行動。女子七月生齒,七歲換牙,至十四歲身心成熟而能化育。這是合於「三」的節律,為小節。中古之時,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合於「五」,是中節。太古之世,男子五十成家,女子三十而嫁,備合三與五之數,為「八十」之理。八為陰陽之綱,天地依此而運行,因此聖人取此數以合陰陽,明示天地之道。
4. 總結
本段以陰陽循環之理說明生命與社會之節度,從生長、成婚到化育,皆合乎陰陽數理與天地之道。
啟示
萬物皆循陰陽變化之理,過與不及皆違自然。
人事節度當順天地之時,如婚育之年、成長之期。
聖人立制不離自然法則,取數以示理,化人以中正之道。
四、
1. 原文
禮義者,恩之主也。冠、昏、朝、聘、喪、祭、賓主、鄉飲酒、軍旅,此之謂九禮也。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機其文之變也。其文變也。禮之象,五行也;其義,四時也。故以四舉;有恩、有義、有節、有權。
2. 注釋
1. 禮義者,恩之主也:禮與義是人情恩愛的根本與主導。
2. 冠:男子加冠之禮,表成人。
3. 昏:婚禮。
4. 朝:朝覲之禮,即臣見君之禮。
5. 聘:諸侯間聘問之禮。
6. 喪:喪葬之禮。
7. 祭:祭祀祖先之禮。
8. 賓主:接待賓客之禮。
9. 鄉飲酒:鄉中合飲之禮,用以教化長幼尊卑。
10. 軍旅:軍事之禮。
11. 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指禮的條文有三百種,細節儀節有三千條,表其繁而有序。
12. 機其文之變也:機是樞紐,指禮的條文與形式隨情境變化而運行。
13. 禮之象,五行也:禮的形式象徵五行的變化。
14. 其義,四時也:禮的意義順應春夏秋冬四時的運行。
15. 以四舉:總結出四項要旨。
16. 恩:人情與慈愛。
17. 義:正理與公道。
18. 節:分寸與限度。
19. 權:變通與衡量之道。
3. 白話文
禮與義,是人間恩情的根本與主宰。冠禮、婚禮、朝覲、聘問、喪葬、祭祀、賓主之禮、鄉飲酒禮與軍禮,這九者合稱「九禮」。禮的經典共有三百條,威儀細節有三千條,這些條文隨情而變,是禮文變化的樞紐。禮的形式象徵五行運行,其內在意義則順應四時變化。因此禮有四種要素:恩以示情,義以立理,節以定度,權以達變。
4. 總結
此段闡述禮義的本源與結構,指出禮不僅是形式,而是貫通恩情、義理、節度與權變的整體體系。
啟示
禮之本在人情,義之重在正理。
為人處世應合情合理,守節而能變。
禮教並非僵化,而是依時因人以達中和之道。
五、
1. 原文
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服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
2. 注釋
1. 恩厚者,其服重:親情深厚,喪服也應加重。
2. 斬衰三年:最重的喪服,為期三年,用以哀父母之喪。
3. 以恩制者:此為依照親恩深厚來制定喪服。
4. 門內之治:指家庭內的倫理關係。
5. 恩掩義:家庭中重恩情而略於義理。
6. 門外之治:指政治、社會的治理。
7. 義斷恩:公事之外,以義理為先,不徇私恩。
8. 資於事父以事君:以侍奉父親的道理,推而事奉君主。
9. 敬同:對父與君的敬意相同。
10. 貴貴尊尊:尊崇尊長、敬重貴者,義理之大端。
11. 以義制者:依照義理制定喪服。
3. 白話文
恩情深厚的人,喪服也應更為隆重。因此為父服斬衰三年,是依恩情而定的。家庭之內以恩情為主,故恩可掩義;而社會政治之中則以義理為主,故義可斷恩。人們侍奉父親的道理,也可用來侍奉君主,因為對父與對君的敬意是一樣的。尊貴者應尊之,尊長者應敬之,這是義理中最重要的原則。因此,為君服斬衰三年,是依義而定的。
4. 總結
此段闡明「恩」與「義」的分際:在家以恩為本,在政以義為先。為父服三年是出於恩情,為君服三年則出於義理,恩義並舉而各有其序。
啟示
家庭重情,社會重理,恩義各有其道。
事父之道可推及事君,敬意一也。
明辨恩義之分,乃立身處世之根本。
六、
1. 原文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墳墓不坯,同于邱陵。除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
2. 注釋
1. 三日而食:居喪三日後才開始進食,示哀之至。
2. 三月而沐:居喪三個月後方可洗頭,表示哀情稍解。
3. 期而練:滿一年稱「期」,行「練」禮,漸復常服。
4. 毀不滅性:哀痛可以自損,不可至於傷生。
5. 不以死傷生:不可因喪失親人而損害自己的生命。
6. 喪不過三年:服喪期限不超過三年。
7. 苴衰不補:麻衣破了不縫補,示哀不圖華飾。
8. 墳墓不坯:墳墓不用坯土修飾。
9. 同于邱陵:自然如丘陵,不加人工修飾。
10. 除之日:指服喪期滿之日。
11. 鼓素琴:彈無文飾之琴,以示哀情已盡而復平。
12. 示民有終也:示範於民,使知哀有節、事有終。
13. 以節制者也:以節度自制,不過哀、不過禮。
3. 白話文
居喪三日後才開始進食,三個月後才可洗頭,一年後進行練禮。哀毀但不可傷身,不可因哀痛而害生。服喪期限不超過三年,喪服破了不補,墳墓不用坯土修飾,讓其自然如丘陵。除服之日彈素琴,表明哀事有終,使百姓明白哀有節制。這都是以禮節度哀情,使人不至於過度傷心。
4. 總結
此段說明居喪之禮的節度,教人哀有分寸、情有止息。哀思要誠,而不傷其生;禮制要全,而不過於繁。
啟示
哀有度,悲有節,乃仁而不傷之道。
以禮制情,使人知進退有度。
明「有終」之義,方能哀而復禮、止於中道。
七、
1. 原文
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父在為母齊衰期,見無二尊也。
2. 注釋
1. 資於事父以事母:以事奉父的道理為本來事奉母親。
2. 而愛同:對父母的愛一樣深厚。
3. 天無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比喻天、國、家各有一個主體,不可並尊。
4. 以一治之也:用「一尊」的原則治理,使家有秩序。
5. 父在為母齊衰期:父在世時,母亡則服「齊衰一年」之喪,不得與父同等。
6. 見無二尊也:表示家中不能有兩個尊者,父在則尊父。
3. 白話文
奉事母親要依據奉事父親的道理,愛雖相同,但尊卑不同。正如天上不能有兩個太陽,國中不能有兩個君王,家中不能有兩個尊長,一切須由一者統治。父在時為母服喪,只服齊衰一年,以示家中只有一尊,不能並重。
4. 總結
此段闡述家庭中尊卑有序之理,父為一家之尊,母雖愛同而位次次之,以一尊而治,則家道正而倫常明。
啟示
家中有尊卑,方能安定。
愛可同,位不可並。
禮以正名分,使人知尊敬之道。
八、
1. 原文
百官備,百制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事行者,面垢而已。凡此,以權制者也。
2. 注釋
1. 百官備,百制具:各級官員與各項制度皆已完備。
2. 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不必發號施令而事自行者,受到扶持而起,表示尊崇。
3. 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要發號施令之後,事情才推行者,僅以杖扶起,表示次一等。
4. 身自執事而後事行者,面垢而已:必須親自動手,事情才進行者,只許其面有塵垢,示其勞苦,為最卑下。
5. 以權制者也:此皆因權宜之勢而設,以權衡行事。
3. 白話文
當官員與制度都已齊備時,若一人無須言語而事能自行,則當扶他起,以示尊重;若需言語命令後方能行事,則以杖扶起;若非親自動手事才行,則任其面垢,不加禮遇。這一切都是根據權衡情勢來施行的制度。
4. 總結
此段說明政治施行之權衡原則,依人之德與事之成,定其禮遇高下,以示勸戒,使能者尊、怠者恥。
啟示
有德能者可令眾自化,不必多言。
治政貴在權衡,賞罰分明。
行禮之等差,乃維持秩序之道。
九、
1. 原文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號,三年憂;恩之殺也。聖人因殺以制節也。
2. 注釋
1. 始死:指親人剛去世之時。
2. 三日不怠:三天內不敢懈怠,表示極度哀痛。
3. 三月不解:三個月內不鬆懈哀服之禮。
4. 期悲號:「期」指一年,悲號即痛哭哀悼。
5. 三年憂:守喪三年,心中長懷哀思。
6. 恩之殺:「殺」指減少、遞減,意為情感的哀痛逐漸減輕。
7. 聖人因殺以制節:聖人順應情感遞減的自然規律,制定出適度的禮節以節制情感。
3. 白話文
親人剛去世時,三天內不敢懈怠哀悼,三個月內仍不放鬆,滿一年時仍悲痛呼號,三年之內都懷著深深的憂思。這是因為人的情感會漸漸減弱,聖人順應這種自然的變化,用制度來節制哀傷,使之有度。
4. 總結
此段說明了喪禮制度源於人情的自然遞減,聖人觀察人心,制定出合乎情理的節度,使哀痛有節、悲而不過。
啟示
禮制並非壓抑人情,而是順應人情以導之中道。
悲哀應有節制,過則傷身,不及則失禮。
行禮之本在於誠心,而節度則使情感得以平衡與延續。
十、
1. 原文
男者,任也;子者,孳也;男子者,言任天地之道,如長萬物之義也。故謂之「丈夫」。丈者,長也;夫者,扶也;言長萬物也。知可為者,知不可為者;知可言者,知不可言者;知可行者,知不可行者。是故,審倫而明其別,謂之知,所以正夫德者。
2. 注釋
1. 男者,任也:男子的「男」表示負任之義,意指肩負責任。
2. 子者,孳也:「孳」有繁殖、生育之義,意指生生不息。
3. 男子者:指兼具責任與生生之德者。
4. 任天地之道:承擔天地之道,即順應自然與人倫之理。
5. 長萬物之義:有教化、引導萬物成長之義。
6. 丈夫:「丈」為長大、「夫」為扶助之義,合指能長養扶助萬物之人。
7. 知可為者,知不可為者:懂得何事可行、何事不可行。
8. 審倫而明其別:明察人倫關係與事物差別。
9. 所以正夫德者:用以端正男子之德性。
3. 白話文
「男」是負責任的意思,「子」是生育繁衍的意思。男子,就是能承擔天地之道,如同長養萬物的道理,所以稱為「丈夫」。「丈」是長大,「夫」是扶助,意思是能長養萬物的人。真正的丈夫,懂得什麼事情可以做、什麼不能做;懂得什麼話可以說、什麼不能說;懂得什麼行為可行、什麼不可行。因此,能分辨人倫的關係、明白事物的差別,這就叫作有智慧,而這智慧正是用來端正德行的根本。
4. 總結
此段闡述「男子」「丈夫」之名的意義,強調男子應以天地為師,具責任感、知分寸、明是非,以智慧端正德行。
啟示
真正的男子不在於外表,而在於能擔當、能分辨是非。
有智慧者,懂得取捨與節制,這是德行之本。
男子之道在於承擔、扶助與教化,順應天地、長養萬物。
十一、
1. 原文
女者,如也,子者,孳也;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長其義理者也。故謂之婦人。婦人,伏於人也。是故無專制之義,有三從之道──在家從父,適人從夫,夫死從子,無所敢自遂也。教令不出閨門,事在饋食之閒而正矣,是故女及日乎閨門之內,不百里而奔喪,事無獨為,行無獨成之道。參之而後動,可驗而後言,宵行以燭,宮事必量,六畜蕃於宮中,謂之信也,所以正婦德也。
2. 注釋
1. 女者,如也:「如」有順從、和順之意,指女子應以柔順為德。
2. 子者,孳也:「孳」為生育、繁衍之意。
3. 女子者:指順承男子之教、能長養義理之人。
4. 婦人,伏於人也:「伏」有依附、順從之義,婦人即依於夫而行。
5. 三從之道:女子一生三種依從──少女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6. 無所敢自遂也:不可任意自作主張。
7. 教令不出閨門:女子的教化職責不越出內室。
8. 事在饋食之閒而正矣:以料理飲食等內務為正職。
9. 不百里而奔喪:女子不越百里之外奔喪,象徵守內之義。
10. 參之而後動:凡事須與人商議再行動。
11. 可驗而後言:經確認再發言,謹慎不妄言。
12. 宵行以燭:夜行須持燈,象徵行事明辨。
13. 宮事必量:處理家事須有節度。
14. 六畜蕃於宮中:家畜興盛,象徵婦德之實。
15. 信也:誠實守信。
16. 所以正婦德也:這些行為是端正女子品德的方法。
3. 白話文
「女」是順從的意思,「子」是生育的意思;「女子」指能遵循男子教導,並發展義理之人,因此稱為「婦人」。「婦人」意為依附於人,故無專制之權,而有三從之道: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不可自行其志。女子的教化不出閨門,以烹飪、饋食為正務;因此,女子日常活動多在家中,不遠行奔喪,凡事不獨自決、不獨自行動。凡舉動必先商量,言語須可驗而後說,夜行要持燭以示明辨,處理家務要有節度,家畜興旺則顯其誠信,這些都是用以端正婦德的道理。
4. 總結
此段論述女子之道,以「順、慎、信」為核心,強調內治為本、以德自持,婦德之正在於守禮守分。
啟示
婦德的核心不僅是順從,更在於謹慎、誠信與內在的自律。
雖言「三從」,實旨在規範禮制分工,顯示古人重內外有別之理。
修身以德、行事以度,乃女子安身立世之本。
十二、
1. 原文
女有五不取;逆家子不取,亂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惡疾不取,喪婦長子不取。逆家子者,為其逆德也;亂家子者,為其亂人倫也;世有刑人者,為其棄於人也;世有惡疾者,為其棄於天也;喪婦長子者,為其無所受命也。
2. 注釋
1. 五不取:指女子在婚嫁中應避的五類男子。
2. 逆家子:性行不順、忤逆父母之家子孫。
3. 亂家子:家中無倫常、行為放蕩之人。
4. 世有刑人:家族中有人被定罪或受刑之人。
5. 世有惡疾:家中有遺傳重病、惡疾難治者。
6. 喪婦長子:喪妻的長子,指長子喪妻後未再娶者。
7. 逆德:違背德行。
8. 亂人倫:破壞人倫綱常。
9. 棄於人:被世人所棄絕、不容於社會。
10. 棄於天:遭天譴、不蒙天命。
11. 無所受命:指其家庭不祥,難以承續命脈與福澤。
3. 白話文
女子有五種人不可嫁:不嫁逆家子、不嫁亂家子、不嫁世有刑人、不嫁世有惡疾、不嫁喪婦長子。逆家子不可取,因其品行逆德;亂家子不可取,因其敗壞人倫;世有刑人不可取,因其為人所棄;世有惡疾不可取,因其為天所棄;喪婦長子不可取,因其命運已絕,無所承命。
4. 總結
本段論女子擇婚之戒,重在防家德不正與命運不祥,藉以維持家道清淨與倫理純正。
啟示
婚姻非僅個人之事,亦關乎家風與世德。
擇偶應審人品、察家道,以德為本。
「五不取」之意,在戒惡避禍,守德以全家運。
十三、
1. 原文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
2. 注釋
1. 七去:指丈夫可休妻的七種情形。
2. 不順父母:不孝敬公婆,違背家道。
3. 無子:未能生育,斷絕後嗣。
4. 淫:不守婦道,行為放蕩。
5. 妒:嫉妒他人,破壞家庭和睦。
6. 有惡疾:罹患重病或傳染病,難以同祭祀或生活。
7. 多言:言語多爭,挑撥親族。
8. 竊盜:偷盜財物,損人敗德。
9. 逆德:違反倫理與德行。
10. 絕世:使家族無後繼。
11. 亂族、亂家:指破壞宗族或家庭的秩序。
12. 共粢盛:共同參與祭祀祖先的禮儀。
13. 反義:背離義理與道德。
3. 白話文
婦人有七種情況可以被休棄:不順從公婆的,要被休;沒有子嗣的,要被休;淫亂的,要被休;嫉妒成性的,要被休;患有惡疾的,要被休;多言生是非的,要被休;偷盜財物的,要被休。不順父母,是違背德行;無子,是斷絕家族;淫,是敗壞宗族;妒,是破壞家庭;有惡疾,是不能共同參與祭祀;多言,是使親族不和;盜竊,是背離義理。
4. 總結
本段論「七去」,乃古代婦德之戒,旨在維護家庭秩序與家族延續。此非貶抑婦人,而是以德為基,戒於亂、守於正。
啟示
家庭之和,根本在德行與敬順。
婚姻非一人之私,亦關家族之榮辱。
夫婦相敬、各守本分,方能長久而安。
十四、
1. 原文
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2. 注釋
1. 三不去:指即使符合「七去」條件,也不得休妻的三種情形。
2. 有所取無所歸:指妻子出嫁後無娘家可歸。
3. 不去:不可休棄。
4. 與更三年喪:曾共同度過公婆的三年喪期。
5. 前貧賤後富貴:結婚時貧賤,後來富貴。
6. 三年喪:古制父母去世,子女守喪三年。
3. 白話文
婦人有三種情況不可被休棄:若她出嫁後無家可歸,不可休;若她曾陪丈夫共同度過公婆的三年喪期,不可休;若夫妻在貧賤時相守,後來才富貴,不可休。
4. 總結
「三不去」為古代婚姻中的仁義之制,表明丈夫不可因私情輕棄舊妻,重在情義與德行。
啟示
婚姻之道貴在守義,不可忘舊恩。
富貴不可使人變心,貧賤不可使人離德。
恩義並重,方為長久之本。
十五、
1. 原文
大罪有五: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誣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倫者,罪及三世;誣鬼神者,罪及二世;殺人者,罪止其身。故大罪有五,殺人為下。
2. 注釋
1. 逆天地者:違反天道地理之理者,如叛亂、破壞自然之序。
2. 罪及五世:罪惡延及五代子孫。
3. 誣文武者:誣衊聖賢君王,如文王、武王。
4. 逆人倫者:違背人倫常理,如弒父、弒君、亂倫。
5. 誣鬼神者:不敬神靈、妄言鬼神。
6. 罪止其身:罪僅止於個人,不及子孫。
7. 殺人為下:殺人之罪,雖重,但在五罪之中最輕。
3. 白話文
天下的大罪有五種:違逆天地者,其罪延及五代;誣蔑聖王文武者,罪延至四代;違反人倫者,罪延至三代;誣衊鬼神者,罪延至二代;殺人者,罪止於自身。因此五大罪中,殺人是最輕的。
4. 總結
此言明示罪有輕重,重在破壞天地、聖德與人倫之秩序者。殺人雖惡,尚不及毀道亂德之罪。
啟示
天地人倫為社會之本,亂之則天下傾。
殺人可罰,毀道亂德則誤萬世。
行事當敬天法道,存仁義於心,以避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