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前因與發展脈絡
- 歐盟(EU):歐盟於2019年提出《綠色新政》,並於2020年制定《永續金融分類法》規範,引導資金流向符合2030年氣候能源目標的活動[1]。2021年起先發布對「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兩大環境目標的技術篩選標準,2023年6月再公布後續四項目標(包括水資源永續、循環經濟、污染防制與生物多樣性)之細則[2];同時擴大涵蓋工業、運輸等領域並明訂「不造成重大損害(DNSH)」條件[2]。此外,EU分類法要求活動須符合國際勞工和人權準則(最低社會保障MSS),並將分類結果納入企業及投資產品之強制揭露(見歐盟可持續金融資訊揭露與產品規範)。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2023年6月,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SSB)發布《IFRS S1一般永續報導準則》與《IFRS S2氣候揭露準則》,同年並推出對應的數位「永續揭露分類法」(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Taxonomy 2024)[3]。這套數位分類法可供企業在披露永續資訊時標記數據,促進永續資料在全球帳篷下的一致性,雖不直接界定經濟活動是否永續,但加速了分類法與企業永續揭露之接軌。
- 聯合國與全球倡議:聯合國《巴黎協定》(2015年)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要求各國將金融流向淨零與可持續發展目標[4][5]。UNDP等機構也鼓勵發展分類標準,例如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在2019年協助中國發佈以聯合國SDG為依據的金融分類法[6]。整體而言,全球已有數十個國家或地區制定永續金融分類法;截至2024年4月,全球已公布47項分類法(包含正式法規或指南),其中約75%之先進經濟體擁有自主分類法,而新興市場僅約10%有類似機制[7](見圖1)。

圖1:2024年全球永續金融分類法覆蓋狀況(綠色為已實施分類法的國家)[7]。
- 區域層級(東協):東協於2021年成立東協永續金融分類法委員會(ASEAN Taxonomy Board, ATB),2021年底發布首版分類法(原則性架構);2023年3月推出第2版,於2024年2月生效[8];2024年12月定稿第3版,首次納入重點行業(能源、運輸、建築等)的技術篩選標準[9]。東協分類法採用多層次框架:Green層級對齊1.5°C巴黎目標,Amber層級容許過渡性活動[10],並鼓勵成員國彈性採用。各東協國家(如新加坡、泰國、印尼等)陸續推出自有分類法,多數與東協分類法保持互操作性並參照技術篩選門檻[11][9]。
- 國家層級:
- 泰國:泰國於2023年7月發布第一階段「永續分類法」,2025年5月推出第二階段修訂版。該分類法採用交通號誌式分級(綠色/琥珀/紅色)制度,並要求活動符合不造成重大損害(DNSH)與最低社會保障(MSS)[12];分類結果具有參考性質(自願採用),對齊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13]。
- 印尼:印尼金融服務管理局(OJK)於2024年2月更新國家永續金融分類法。新版分類法設置四大環境目標(氣候緩解、氣候適應、生態保育、循環經濟),並規定活動須滿足“不造成重大傷害”(DNSH)條件,納入轉型行動或補救方案及社會保障要件[14]。該分類法對企業活動採科學篩選(TSC),對中小企業則採簡易決策流程(Decision Tree),並將活動分為「綠色」與「過渡」兩類;未達標者不列為永續(不分類)[15]。
- 台灣:台灣證券主管機關參考歐盟經驗,於2022年12月發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現階段僅涵蓋製造業、運輸與倉儲業、營造業三大產業,定義13項前瞻經濟活動與16項一般經濟活動[16]。指引要求活動對六大環境目標(如氣候減緩)具實質貢獻,並不得對其他環境或社會保障目標造成重大損害[17]。目前僅針對「氣候變遷減緩」目標制定了量化篩選門檻(如水泥生產CO₂排放上限)[18],其餘目標僅提供原則性判定標準。未來有意擴大產業範圍並量化更多技術門檻。
2. 制度目標與功能
永續金融分類法的核心目標在於定義何謂永續活動並據以引導資金流向低碳與環保項目[4][5]。具體來說: - 標準化綠色定義:分類法以科學依據或國際共識(如巴黎協定)訂出技術篩選準則,要求經濟活動對至少一項環境目標做出實質貢獻且不顯著損害其他目標(DNSH)[4][19]。例如EU規定活動須達六大環境目標之一並符合「不造成重大傷害」條件[2];若涉及社會維度,則須遵守國際勞工與人權準則(MSS)。透過法律性標準,企業不能僅口頭宣稱「綠色」,而必須提供數據證明符合門檻,形成「綠色有法律標準」的防漂綠機制[4][5]。 - 引導資金流動:分類法為投資者、金融機構提供共同語言,明確指出哪些產業活動可歸為綠色或過渡,減少標籤模糊及漂綠風險[4][5]。EU預估須每年投入數千億歐元來支持綠色轉型,分類法即扮演「引導資金向六大環境目標方向流動」的工具[1]。類似地,東協與各國也將分類法視為鼓勵對應投資、債券發行與綠色貸款的基礎。 - 連結永續揭露:分類法結果往往直接納入企業與金融商品的永續報告標準。例如,歐盟SFDR/CSRD要求金融產品及企業揭露其營收、投資與營運中符合分類法的比例,以提高資訊透明度。此外,IFRS S1/S2等國際永續揭露準則也以此定義為基礎,企業在報告氣候風險時可對照活動是否分類法對齊,方便界定永續狀態。分類法提供了一套「要件清單」使企業須說明哪些活動符合標準,提升揭露一致性並減少資料取得和驗證的困難。 - 支撐碳治理工具:分類法可作為設計碳定價與補貼等政策的基礎。未來政府可參照分類法標準,決定哪些產業享有低碳補貼或排碳稅減免,例如僅對分類法綠色活動給予獎勵或優惠。此外,在國際貿易方面,分類法有助於定義低碳出口商品;雖然現行歐盟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主要依產品排碳密集度徵稅[20],未來如企業能證明其產品符合「分類法綠色」標準,則可望在碳關稅計算上獲得優惠或豁免,實際運用仍待各國制度設計與條約談判。3. 各國分類法進度與架構比較
- 歐盟:分類法為法規體系,包含「氣候減緩/調適」與其他四大環境目標,共六大目標。已發布多項授權法案設定各產業技術篩選準則,並強制企業揭露對應分類的營收/資本支出比率[2][21]。架構上強調技術門檻、DNSH準則與社會安全網(MSS),定位嚴格且廣泛。儘管分類結果目前非全面強制應用,但其涵蓋科學檢驗且涉及法律責任,是國際範本。
- 泰國:採「指引」與自願原則,由泰國永續分類法委員會制定。Phase I已於2023年公布,Phase II於2025年發布[13]。架構採交通號誌式三階梯(綠色/琥珀/紅色),綠色指向2050淨零目標[22];紅色活動須逐步淘汰,琥珀或過渡活動允許在明確的脫鉛期限內改善[12]。所有層級均需通過DNSH與MSS檢核[12],並鼓勵金融市場據此制定綠色貸款、債券等標籤。
- 馬來西亞:尚未發布正式法規性分類法。2025年政府宣布成立聯合氣候變遷委員會(JC3),計畫制定「科學化」永續分類法[23][24]。據報導,將從原則為主的框架逐步過渡到以科學門檻和數量化標準為核心,並與東協分類法對齊[23][24]。
- 印尼:如前述,OJK於2024年更新分類法,覆蓋四大環境目標,加入社會與轉型要素[14]。印尼分類法亦引入「過渡」(Transition)分類,明確區分純粹綠色與可改進之活動[15]。此外將分為「企業版TSC」與「中小微版決策架構」,兼顧不同規模經濟活動。
- 新加坡:MAS於2023年12月透過綠色金融工作小組發布「新加坡-亞洲永續金融分類法」,設定八大重點領域(如能源、房產、運輸、ICT等)「綠色」與「過渡」活動的定義與門檻[25]。特色是在全球首創正式將「轉型(過渡)」列為獨立類別,定義在符合淨零路徑且具明確脫碳規劃的活動[26]。分類法明確區分綠色(可持續)、琥珀/轉型(過渡)與不合格活動;活動必須對至少一項環境目標貢獻且不損害其他目標[27]。該架構將於未來成為金融機構披露及產品標籤的參考基準。
- 台灣:目前僅有參考指引階段,尚未如EU以法規形式實施。2022年發布的指引聚焦製造、運輸、營造三大產業,規範總體條件(六大目標貢獻、DNSH與社會條件)[17]。技術篩選主要針對氣候減緩:例如限縮水泥、玻璃生產的CO₂排放強度[28]。展望未來,預計擴大涵蓋更多行業並引入量化標準,但目前多以原則為導向,具體執行仍待明確立法與規範。
4. 主要產業面向分析(依佔比列舉產業)
- 製造業(能源密集型):重工業活動(如水泥、鋼鐵、化工)碳排放量大,各國分類法通常設嚴格排放或效率門檻。以水泥為例,台灣指引規定熟料生產CO₂排放強度不得超過0.90噸/噸[28],與EU針對水泥的排放上限類似。鋼鐵業在EU分類法中若採電弧爐生產且溫室氣體強度低於基準,即可歸入綠色;若條件稍差則可能作為過渡。電子業部門製造的專門條目較少,但其供應鏈碳排放需求正透過披露規範(如IFRS S2、範疇三揭露)驅動企業減碳。事實上,新加坡分類法即將資訊與通訊技術(ICT)納入檢視範圍[25],強調能源管理及數位化解決方案可支援產業脫碳。未來電子及半導體業者需要依照全球產品碳足跡趨勢,對照分類法門檻檢視碳排放策略。
- 能源業(發電、再生能源):能源供應是分類法的核心領域之一。通常,各國將風力、太陽能、水力等再生能源發電視為綠色活動;相對地,燃煤發電則屬紅色須淘汰。天然氣發電因轉型性質常被允許在附加條件下仍列入分類。例如,EU分類法要求電力生產的生命週期排放量低於100克CO₂e/kWh(附設CCS才易達標)[29];若採天然氣發電,還需符合嚴格的效率與減排條件(如不超過270克CO₂e/kWh、2040年前轉用氫氣等)[29][30]。此外,電網輸配電基礎設施(如智慧電網建設、充電設施)若符合效率標準,也可歸為綠色項目。多數國家將能源基礎建設(太陽能板製造、儲能系統、氫能研發等)列為前瞻或過渡活動[31],以鼓勵投資相關技術。
- 電子業(供應鏈碳揭露需求):電子業自身耗能高,且供應鏈遍佈全球,逐步成為永續分類與披露的重點。儘管目前大多數分類法尚未針對電子組件或晶片製造設獨立標準,但該產業正受到ESG報告框架驅使,必須逐年披露包括範疇三在內的全鏈路碳排放。跨國公司及代工廠將對應IFRS S2和TNFD等要求加強碳會計。各國分類法(如EU、東協或新加坡)可能在未來修訂時,將半導體廠或電子零件列入特定領域(如製造或ICT),並設定能源效率或排放限值。整體而言,電子業正在進入由傳統能耗計算轉向依分類法定義自我評估的階段,並須提早布局減碳技術與可再生能源採購。
5. 分類法與反漂綠制度連結
分類法透過客觀標準識別綠色活動,能有效對抗漂綠。例如,歐盟分類法規定企業不能單憑聲稱而必須證明其經濟活動符合分類條件,這種「綠色有法定標準」的做法成為限制漂綠的重要護欄[4][5]。實務上,分類法常與揭露和審查機制結合:歐盟要求大型企業和金融機構依SFDR/CSRD規範揭露分類法符合度數據,並可由查核機構進行驗證,確保聲稱的分類法對齊資訊真實可靠[4][21]。各國亦逐步建立監管制度,例如MAS與SSFA提供分類法使用指引,泰國和東協成員國則計畫透過金融監管整合分類揭露要求。為了落實反漂綠,監管機關還推動資料品質管理與驗證制度(例如建立統一的減排統計標準、鼓勵第三方審查),並研擬處罰機制以防止綠色欺詐。總之,分類法與反漂綠制度互為基礎:前者提供可檢驗的綠色標準,後者透過披露義務和查核機制確保分類法標籤不被濫用[4][21]。
6. 作為碳定價、補貼與碳邊境調整工具之依據
永續分類法未來可作為設計碳價格機制和國際貿易政策的參考依據。例如,各國可考慮僅對非分類法綠色的高排放活動徵收較高碳稅,以鼓勵廠商轉向綠色方案;相反地,分類法綠色活動可獲得稅收減免或綠色補貼,以資助淨零轉型。歐盟CBAM針對鋼鐵、水泥、化工等高耗能產品進口徵收碳關稅[20];未來若企業能證明其產品符合歐盟或國際分類法的低碳標準,理論上應可在CBAM計算中獲得減免。目前雖無明文將分類法納入CBAM法源,但產業界普遍認為需要在評估排碳強度時参考分類法定義。此外,政府在補貼政策規劃上也可對應分類標準,例如僅補助達標之綠能設施或工廠轉型項目,以避免公共資金流向未過分類測試的高碳技術。總而言之,分類法能為碳稅與補貼策略提供“分界線”,未來國際碳邊境機制(如CBAM)亦可藉此降低碳漏或制定差別化關稅。
7. 對台灣政策建議與產業應對策略
- 建議制定國家分類標準:台灣可加快以本土法規為基礎研擬分類法,將核心指標量化[32]。建議以溫室氣體減量作為首要環境目標,並對應國家淨零階段性目標(如再生能源占比、化石燃料替代度)[33]。參照歐盟與東協經驗,避免僅使用籠統文字說明,而應明訂明確門檻,使企業易於執行[32]。分類標準訂定初期可先以產業別或企業整體層級鼓勵減碳行為,中長期再逐步引入產品級或範疇三排放的詳細規範[34]。
- 與國際接軌:台灣在制定本土分類法時,可比對國際先進架構。考量我國產業結構(製造業與出口導向)與東亞鄰國類似,可參考日本、韓國等國分類法方案[35]。同時持續跟進歐盟Taxonomy、IFRS揭露規範與東協分類法的最新發展,確保台灣標準具國際互通性。與東協或國際平台(如IPSF)合作,可加速標準互認和資訊交流。政府亦應協同能源、經濟等部會制定配套政策,將分類法納入產業獎補、能源政策與綠色金融發展整體藍圖。
- 企業預先布局:製造業和出口業應提前評估自身活動與潛在分類標準的差距,開始進行碳盤查與能源效率提升。尤其水泥、鋼鐵等重工業廠商可先自訂內部排放指標對標國際標準;電子與資訊產業則應加強供應鏈減排,配合國際客戶的碳足跡要求。企業可利用現有市場機制(如自願碳市場認證、綠色融資工具)練習分類對應作業,並建立內部檢測與第三方驗證流程。此外,金融機構應協助客戶轉型,如設計綠色貸款條件或輔導資產負債部位調整,確保未來融資符合新分類法要求。
- 中小企業友善機制:考量分類法若過於複雜,中小企業易形成負擔,建議採「抓大放小」原則[34]。初期可對大型關鍵企業與重要產業施行較嚴規範,並設定過渡期;同時透過技術援助與補貼,引導中小企業逐步引入碳計量與效率提升。政府可建立標準化的範本與簡化工具(如碳足跡計算平台),降低業者參與門檻。透過分階段實施與教育輔導,確保產業界理解分類法意義並齊步轉型。
8.結論:
永續金融分類法是將ESG理想具體化的政策工具,能有效導引資金流向符合環境目標的經濟活動,並減少漂綠風險。各國在目標與結構設計上雖有所差異,但均強調科學性、透明度與可操作性。台灣若要建立或採用分類法,應綜合國際經驗、體現國家產業特色,並與未來的碳價與補貼政策相互銜接;企業也需把握政策變化提前調整,以免在國際競爭與貿易中受損。進一步的措施包括針對特定產業(如高耗能製造業、能源、電子供應鏈)制定更具體指引,並加強資料品質控管與監督機制,以確保分類法能真正發揮引導低碳轉型與防範漂綠的效用。
資料來源: 本報告資訊主要參考各國永續分類法相關官方公告、國際研究報告及新聞報導[1][7][8][13]等。
[1] [2] 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公布環境目標授權法,並擴大納入產業 | 安永台灣
[3] IFRS - 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Taxonomy 2024
[4] How the EU’s Taxonomy Combats Greenwashing
https://sloanreview.mit.edu/article/how-the-eus-taxonomy-combats-greenwashing/
[5] [7] [19] Taxonomy Astronomy: The global search to define sustainable finance
https://blogs.worldbank.org/en/psd/global-search-define-sustainable-finance-taxonomy
[6]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the market meets its development match |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https://www.undp.org/asia-pacific/stories/asia-and-pacific-market-meets-its-development-match
https://asean.org/wp-content/uploads/2024/12/ASEAN-Taxonomy-Finalised-Version-3-4.pdf
[12] [13] [22] Thailand Taxonomy: A Reference Tool for Sustainable Economy
https://www.bot.or.th/en/financial-innovation/sustainable-finance/green/Thailand-Taxonomy.html
[14] [15] Sustainable Finance OJK
[16] [17] [18] [28] [31] 解析台灣與歐盟永續分類標準差異,判斷永續經濟活動
[20] [21] The EU Omnibus Package: Reshaping ESG and Sustainability Regulations
[23] [24] Joint committee on climate change to develop Malaysian sustainable finance taxonomy-Xinhua
https://english.news.cn/asiapacific/20250811/7fc20ff440ae444692cc729dd12f2f67/c.html
[25] [26] [27] The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publishes the Singapore-Asia Taxonomy, Gilly Hutchinson
[29] [30] EU Taxonomy fossil gas criteria: not exactly a free… | Climate Bonds
https://www.climatebonds.net/news-events/blog/eu-taxonomy-fossil-gas-criteria-exactly-free-pass-gas
[32] [33] [34] [35] moea.gov.tw
https://www.moea.gov.tw/mns/CORD/content/wHandMenuFile.ashx?file_id=27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