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金鍾昇(김종승)

在古代,神廟裡保存的貨幣或財富會以放款的形式分配給需要的人。起初這項工作由神廟和祭司負責,隨著時間過去,這種世俗業務逐漸被寺廟外的人們接手。民間中介人開始管理獻給神廟的財產,並負責放款業務。隨著城市的形成與貿易的活躍,個人間的金融交易也顯著增加。
當金融活動從神廟內部走向外部世界時,它的面貌發生轉變。交易活動變得前所未有地繁忙,金融逐漸帶有商業色彩。然而,如同人類的本性一樣,總有人要求比自己所提供的東西更多的回報。在金融交易中,這種行為演變成收取過高利息的「高利貸」。當時的高利貸業者要求的回報,是當時通行利率的數倍,並且為了防範借出的錢收不回來,他們會要求債務人抵押土地或貴重物品,甚至將無法還款的人變成奴隸。《漢摩拉比法典》設定的最高利率,以及在第四年釋放成為奴隸的債務人的規定,都反映當時的社會情況。
古今中外,人們對高利貸的看法都不甚正面。這一點從但丁在 《神曲:地獄篇》中,描述受苦的高利貸業者就能看出。英文中的 「usury」在中世紀前單純指「利息」,不帶任何負面含義。但中世紀後,其含義演變成超過正常範圍的高利息,而今已被用來指稱收取 過高利息,相當於掠奪的行為。那麼「高利貸」(usury)一詞,從 單純的利息變成帶有負面含義的高利貸,其轉變的背後原因為何?
引發金融黑暗時代的基督教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一世頒布《米蘭敕令》(Edict of Milan),宣告對基督教的迫害正式終結。隨後,基督教於公元392年正式成為羅馬國教。這種變革也成了阻礙傳統金融的因素。 因為根據基督教教義,不勞而獲的收入被視為不義之財,是一種罪行。正如聖經中的經文所示,借出錢財並收取利息的行為直接違反教會法。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出埃及記》第 22 章 25 節
「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利未記》第 25 章 37 節
根據這些教義,公元325年舉行的尼西亞會議(Council of Nicea),規定禁止神職人員進行放貸和收取利息。會議制定出官方標準,規定每月利息超過 1% 即視為高利貸。此後,這項規定不僅適用於神職人員,並擴大到一般信徒。在中世紀初期,多位教宗和神學家強調教會的此一立場。神學家將從事高利貸業務視為違反十誡的同等行為。
從事高利貸活動的代價是高昂的。在身處教會是社會核心的時代,會面臨可能被教會除名的風險,並且死後可能不被允許舉行宗教葬禮,要與動物屍體一同被埋葬。這是極大的恥辱。中世紀對高利貸的長期監管不僅在於禁止高利貸,還包括貸款在內的整體金融業務。這使金融業務在社會上失去立足之地,基督徒能從事的金融活動變得極其有限,因此中世紀被視為真正的金融黑暗時代。
邊緣的金融商人:猶太人、倫巴底人

即使基督教嚴格禁止高利貸,金融在此一時期仍被視為必要之惡。教會需要管理從信徒那裡收取到的鉅額財產。畢竟,要維持教會或修道院的日常開銷,自然是需要錢。歐洲各國統治者或貴族為 發動戰爭或維持奢華生活,同樣面臨著相同困境。因此,在當時經濟資源集中的教會或修道院中,有時也會悄悄地進行貸款。然而,真正的基督徒直接參與金融活動是難以想像的事情,代替他們執行這種必要之惡的便是猶太人。
猶太人最初並不熱衷於金融業務。因為聖經同樣禁止他們收利息。在羅馬時代,他們既不能擁有農地也不能以軍人身分參與戰爭,主要從事商業活動以維持生計,後來才從聖經裡找到了從事金融活動的依據。
「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 ──《申命記》第 23 章 20 節
根據這段內容,猶太人被禁止向猶太同胞放貸。換句話說,對非猶太人放貸被解釋為完全可行。雖然無法確定這一作法具體始於何時,但根據此段內容,猶太人開始跨足金融業,而且不再僅限於從事傳統商業活動。歷史學家根據猶太人在埃及北部與西班牙地區從事貸款業務的紀錄,認為猶太人最晚在七至八世紀,已正式從事金融業。
猶太人雖然經常遭受迫害,但在金融業卻是例外。由於缺乏競爭對手,他們在這一領域成為無可匹敵的專家。他們的主要客戶之一是當時的統治階層,包括教會和統治者。由於教會法律禁止基督徒之間互相借錢,所以當他們需要錢時,經常求助於猶太人。可以肯定地說,中世紀時期被打壓的金融功能,透過猶太人得以發揮功能。猶太人在當今全球金融市場的強大影響力,便是始於那時候。 除了猶太人,還有一群滿足中世紀金融需求的義大利當舖業者,他們被稱為倫巴底人(lombardo)。這些有日耳曼血統的倫巴底人在十一世紀左右進入當時幾乎被猶太人壟斷的金融業。他們義大利北部地區為基地,之後將業務範圍擴展到整個歐洲。倫巴底人的主要客戶群和經營方式與猶太人有顯著差異,主要借錢給騎士或地位相對低的人,接受動物、衣服、書籍或珠寶作為抵押,貸出的錢通常不多,年利率卻高達 30% 至 300%。因此,當時對倫巴底人的稱呼,也隱藏著輕蔑和鄙視之意。
社會地位不高的倫巴底人卻提供了老百姓便利的貸款管道。 從十二世紀開始,他們得到各國君主的正式許可,開始合法經營高利貸生意,而君主們則從中抽稅,將其作為額外收入來源。如此一來,君主們能在不違背基督教教義的情況下獲得實際利益,當時的人們也能享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金融服務。
解放金融的宗教改革

到了十六世紀,中世紀基督教對高利貸的嚴格禁令開始出現裂痕。十五至十六世紀德國最大的金融家族,福格家族(Fugger)是推動這一變革的主要力量。然而,這種變化完全是出於保護自身家族利益的實用主義。
然而,福格家族的壟斷很快地就引起當代知識分子與其他競爭 者的敵意。他們的批判聚焦於福格家族的經營方式,認為針對客戶 委託的錢收取利息,無異於高利貸。如果放任這些猛烈的批評攻擊不管,福格家族的影響力勢必會減弱。
於是,福格家族透過一名年輕的神學家約翰.埃克(Johann Eck)發起反擊。在1515年,得到福格家族後援的埃克透過其著作《合約研究》(Tractatus de Contractu quinque de centum),主張收取利息的合法性。他主張只要債務人未受損害,且債權人也承擔著可能拖欠債務的風險,則不應被視為高利貸。福格家族的努力有 了實際成效。在一五一五年第五次拉特朗公會議(Lateran Council)期間,教宗良十世頒布法令,將收取利息合法化。由於教宗是梅迪奇家族(Medici)的後代,且他透過各種遊說和金錢往來等與福格家族關係密切,這一舉動便不足為奇。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家的努力,帶動起中世紀基督教教義與金融世界觀出現根本性的變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神學暨哲學家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他反對教會販售贖罪券而引發宗教改革運動。馬丁.路德在早期堅決反對高利貸,這與聖經的教義一致。然而,在他目睹在1525年德國農民戰爭前後,農民的困苦生活後,他的看法逐漸發生變化。他認為應禁止高利率剝削人民,獲取不正當收益,但若為了幫助他人,收取 5 至 6% 的利息則是可接受的。
這一論調隨後被烏利希.慈運理(Ulrich Zwingli)、約翰.喀爾文(Jean Calvin)等宗教改革家承襲,尤其是以瑞士商業城市日內瓦為主要活動根據地的喀爾文,對於支付利息採取著更積極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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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取自《 世界金融解密:從泡沫到避險,29個有關錢的故事 》/寶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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