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普考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申論題
請說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核心精神與目前我國採取之具體行動,並分析在精神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之推動中,如何落實該公約「去機構化」及「自主生活」之理念?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2006年通過,其核心精神包括:
- 重視人權:不再以醫療或慈善觀點看待身心障礙者,而是強調其為完整公民,應享有與一般人相同的權利與機會。
- 反歧視與平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教育、就業、健康、文化、交通等領域,受到平等保障。
- 去機構化:避免將障礙者長期安置於機構中,鼓勵在社區中提供支持,讓其能與一般人共同生活。
- 自主生活與社會參與:強調身心障礙者應有選擇居住地點、生活方式及參與社會的權利。
- 環境改善:制度、環境應提供必要調整,以排除障礙。
具體行動
- 修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納入平等參與、合理調整等精神。
- 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涵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設立 CRPD 國家報告制度,接受國際審查與 NGO 影響。
- 去機構化政策,轉向小規模社區家園。
- 發展社區支持服務,社區復健。
- 普及無障礙設施,從日常生活延伸,就業就學、交通、資訊、建築的無障礙環境。
- 成立 CRPD 審查委員會,由國際專家與公民團體共同檢視政府執行情形
在精神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落實去機構化可從幾個面向:
- 減少長期入住機構,以社區生活取代醫療或照護機構。
- 社區資源佈建,開發各種社區據點,例如小規模日間作業、社區復健中心。
- 發展以家庭或社區為中心的支持服務方案,長照服務、自立生活方案
- 以人為本服務,依個人需求設計。
落實自主生活的策略:
- 能選擇與誰住、住在哪裡。
- 提供生活輔導員、就業輔導、同儕支持員,幫助其維持生活與工作。
- 發展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並結合社會企業,立基收入來源。
- 鼓勵參與社區活動、公共事務。
- 對社會大眾倡導,讓精神障礙者能表達意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後,強調加害人之矯正處遇與社會安全保障。請說明目前該法中有關強制治療之規定內容,並分析強制治療制度在防治性侵害犯罪中應具備那些重要原則與推動上的挑戰?
有關強制治療之規定內容說明:
對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如有再犯危險者,法院得裁定強制治療。針對刑罰執行完畢、假釋或保安處分期滿後,若評估仍具高度再犯風險者,也可聲請裁定強制治療。
依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強制治療制度應具備的重要原則
- 公共安全原則:以降低再犯率、保障潛在被害人安全為核心目標。
- 治療優先於懲罰:醫療處遇與矯正教育,而非單純加重刑罰。
- 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強制治療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必須具備「必要性」與「最小侵害」原則。應保障加害人受治療過程中的人格尊嚴、隱私與法律救濟途徑。
- 專業評估與科學化:應依據標準化的危險性評估工具、臨床診斷及治療計畫,避免單憑主觀判斷。
- 個別化設定治療方式:依照個人身心狀態、問題類型、疾病史等選擇合適治療方式。
- 持續追蹤與整合資源:出院後須有社區支持與監督機制,如衛政、社政、警政合作,確保治療延續性。
強制治療推動上的挑戰
- 專業人力與資源介入:相關專業人力缺乏,難以應付強制治療需求。
- 非自願性治療服務:治療過程若當事人消極配合,治療成果難有成效。
- 社區監督與支持系統不完善:強制治療後若缺乏後續追蹤與社區整合,易導致治療中斷或再犯風險升高。
- 社會標籤與污名化:社區居民常排斥接受治療後返回社區之加害人,影響社會復歸與治療成效。
- 人權與安全的平衡困境:過度強調安全可能侵害人權,過度重視人權則恐忽略公共安全。
- 跨部門協作難度:涉及司法、衛生、矯正、社政與地方政府,協調溝通機制複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