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段橫跨40年的認親之路,在民國72年時,小析與正在服兵役的阿度相戀,情到濃時小析發現自己懷孕了,欣喜地將這個喜訊告知阿度,阿度卻自此避不見面,音訊全無。小析生下孩子小度後,一直試著聯繫阿度,但阿度始終沒有出現,小析只好將對阿度的思念,寫成一封封無法寄出的信件。
經過了40年,小度始終希望可以找到自己的親身父親,因此對阿度提起了本次訴訟,但阿度拒絕承任小度是自己的親生兒子,也拒絕驗DNA,法院該怎麼處理呢?

阿度是否有配合做親子鑒定的義務?

阿度可否拒絕接受血緣鑑定?
小度在訴訟中提供了母親多年來未寄出的信件,以及當年阿度寄給小析的信件,還有多張小析與阿度的合影,相較於阿度所提出的證據都較為薄弱,法官認為有要求阿度配合做血緣鑑定的必要,但阿度皆不願意配合。
依照我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的規定,僅針對性犯罪或是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或嫌疑人可以強制採樣,所以阿度若拒絕配合血緣鑑定,法院並不能強制採樣,避免過度侵害阿度的基本權。
法院該如何處理?
法官認定阿度有協力釐清的義務,應接受血緣鑑定,但阿度拒絕配合時,雖然法官不可以強制為之,但如果阿度沒有正當理由而不配合提出時,法官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酌情形認定小度的主張是真實的,而做出不利阿度的判斷,認定阿度與小度具有血緣關係。

結論
對於當事人拒絕提供鑑定的檢體,且依法無法強制採驗的情形,如果把血緣關係的要件設定太過嚴苛,會使血緣鑑定成為唯一決定性的證據,為了不過度依賴醫學鑑定,也同時保護雙方當事人,法官可以透過當事人間提出的證據與事證的調查作為判斷依據,不以絕對信實為必要,也可以保護檢體擁有者的隱私權與資訊的自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