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會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詳細介紹可以閱讀之前凱倫的文章婚姻到最後只剩下數字: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解析度 、婚都還沒離就已經脫產,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該怎麼要?|解析度
但並非所有的婚後財產都須要拿出來分配,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是為了肯認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但有些財產的取得並非出於配偶的協力,則無須拿出來分配。

例如:婚後丈夫贈送一房屋予妻子,房屋價值1000萬,妻子對房屋進行裝潢而產生債務10萬,則在計算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時,房屋1000萬為配偶贈與,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不計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為了避免發生分配上不公平的情形,10萬元的負債亦不得於計算時扣除。
另外,有讀者詢問,如果在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擔心未來如果婚姻走到盡頭,剩餘財產分配可能對自己不利,可否先離婚重新約定或是於婚姻中變更夫妻財產制?
關於以上的問題,於之前的文章中有稍微提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產生的權利,所以一但離婚或是變更財產制的當下,就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他方配偶立刻就可以請求分配,所以可以善用前面所提及的配偶間的贈與,來減少列入分配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