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王子與公主的故事破滅,剩下的只有對人性的考驗,曾經最熟悉的人,可能會殘忍到讓人陌生。如果婚姻已經走向終結,所有的愛都轉化為數字,不談情只談錢,如何自保才是當下最重要的課題。

為了避免夫妻在法定財產制存續期間內脫產,詐害他方「將來」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設有「婚姻財產不當處分之撤銷權」,此撤銷權的行使不以他方惡意脫產為要件,只要因為他方的行為導致有受償困難即可。離婚尚在協商中,此時尚未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是一個對「將來的期待權」,為了避免法律上的不安定,不宜使法律關係長久延宕,故此撤銷權必須於知道有可以撤銷的原因時起6個月內撤銷,或是財產移轉時起一年內行使,如果超過前述期間,就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前述婚姻財產不當處分之撤銷權,雖然有很強的法律效果,但可以行使的期間很短,如果已經錯過了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先不要急著絕望,法律關上一扇窗,還為我們留了一道門,配偶之一方可以主張他方是「為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財產,請求將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處分的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所以即使配偶已將財產贈與他人,且也過了行使撤銷權的期間,還是可以主張將贈與出去的財產,計入配偶的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