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碳市場遇上自然,與 1.3 兆氣候資金的壓力測試
一、為什麼我在 COP30 把目光放在 Article 6?
在貝倫的那些天,主舞台上所有的聚光燈,都落在「化石燃料」的攻防:
phase-out 還是 transition away?誰擋下了更強的文字?誰又勉強接受了妥協?
但只要你離開大會堂、走進那些比較小、比較悶的會議室——
真正決定未來十年「錢怎麼流、自然怎麼被對待、企業要面對什麼規則」的地方,其實是 Article 6。
- 第 6.2 條:國與國之間如何「算帳」與交易減量單位(ITMOs)
- 第 6.4 條:聯合國主導的新機制(PACM),相當於「下一代 CDM」
- 第 6.8 條:非市場機制,承接那些不能、也不應該被做成「可交易碳權」的合作


在 COP30,這三條並沒有像化石燃料那樣,引爆新的政治風暴;
但它們很安靜地,完成了一次 從「規則寫成文字」走向「真的要開始運作」的轉折。
接下來,我想用三個問題,來梳理這次 COP30 的 Article 6:
- 對碳市場本身:從 1.0 走到 1.5 的那一步,到底踏下去了沒有?
- 對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市場機制有沒有辦法不背叛森林與社群?
- 對 1.3 兆氣候資金與混合金融:Article 6 是主角,還是只是槓桿?
二、Article 6.2:從「寫規則」到「驗帳本」的第一年
1. 第一次「體檢」:很多國家,作業沒有寫對
在 COP30 前,第一輪依據 Article 6.2 的報告,已經送進技術專家審查(technical expert review)。
COP30 的 6.2 決議文本(FCCC/PA/CMA/2025/L.12)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坦白:
有不少國家的報告,跟既有的指引不一致,必須修正,否則會影響排放平衡與避免重複計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同時,決議要求各國:
『在後續的兩年期透明度報告(BTR)裡,要用一致、標準化的方式呈現 ITMOs 的轉移與調整;在「定期資訊」中,清楚標示哪些合作是減量、哪些是移除(removals),以及有沒有帶來“適應資金(contribution of resources for adaptation)”、“全球整體減量(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 OMGE)”』。(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對我來說,這等於官方承認:「第一輪考試成績出來了,很多人的帳都沒算對。
COP30 沒有懲罰誰,但要求大家回去補考,而且錯誤會被寫進制度記錄裡。」
這一段,正好把 Article 6.2 從「政治協商」拉回它的本質:這其實是一個高度技術化的類會計制度。
2. 基礎建設與資金缺口:制度可靠性,本身就需要被「融資」
COP30 在 6.2 決議裡做的第二件事,是把平常不太被看到的東西寫出來:Article 6.2 需要一套真正運作的「國際帳本」、資料庫與登錄系統,而這些東西…現在都缺錢。
決議具體指出:『2024–2025 年度,Article 6.2 相關基礎建設與技術審查,預估有約 800 萬美元的資金缺口;2026–2027 年,還需要額外約 1,410 萬美元,才能維持基礎建設與審查機制正常運作;請各國提供自願捐款,並請附屬機構研究長期資金安排。』(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也就是說:在我們談「1.3 兆氣候金融」之前,連支撐 Article 6.2 運作的那幾千萬美元,都還沒有著落。
這種「制度也要被融資」的現實,很少出現在官方宣傳裡,
但卻是在會場裡,你一走進 SBI、SBSTA 的房間就會感受到的空氣。
3. Ambition Dialogue:從「做不做」變成「做得好不好」
決議對過去一年辦的 Article 6.2 Ambition / Implementation Dialogue 給予肯定,並要求:未來的對話,要更強調 同儕學習、錯誤分享,技術審查中看到的共通問題,要被整理成培訓教材,特別協助各國在報告中,正確計算及揭露「適應」與「OMGE」相關資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對我來說,這個 shift 很關鍵:
Article 6.2 的「雄心」,不是靠把文字寫得更激烈,而是看實際合作案裡,
有沒有真的把「適應」與「整體減量」當成設計條件,而不是事後附註。
未來要談混合金融與 Article 6.2,我會把這兩個指標,直接寫進金融結構裡,而不是只看「每噸碳的價格」。
三、Article 6.4:新機制上線前的最後一塊拼圖——自然碳匯與 CDM 遺產
如果說 6.2 是國家間的帳本,那 6.4 就是專案層級的「產品規格書」。
COP30 的 6.4 決議(FCCC/PA/CMA/2025/L.10),做了兩件對自然碳匯非常關鍵的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 正式採納「非永久性與復原風險」標準:
首先,CMA7 正式採納了 Supervisory Body 提出的《非永久性與復原風險標準》(Standard: Addressing non-permanence and reversals in mechanism methodologies)。(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這件事的意義在於:『承認森林、土壤等自然碳匯不是「永久」的碳庫;要求方法學在計算信用量時,必須考慮未來可能的 reversal 風險;透過 緩衝池、保守折減等工具,在設計上留下空間,處理未來可能的碳回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換句話說,Article 6.4 終於寫下了一句制度層級的事實:
你不能把一片十年後可能被砍伐的森林,當成跟地底幾百年的化石燃料排放一樣等價。
這對自然碳匯的金融設計,是把風險「顯性化」的一大步:
對專案來說:要更認真看待長期治理與土地權利,而不是只看短期碳量;
對投資人來說:未來買到的「自然型碳權」,會有更清楚的風險說明——
這不會消除風險,但至少讓它不再被藏在行銷話術裡。
2. CDM 的最後一個出口:延長轉換期限到 2026/6/30
第二件事,是處理 舊機制的尾端。
決議明確寫出:『CDM 專案轉換到 Article 6.4 機制的期限,延長到 2026 年 6 月 30 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這裡的政治現實很微妙:
- 從「過渡管理」角度:
很多開發中國家的 CDM 專案,還在產生實際減量,若不給時間轉換,就會出現「專案斷層」。 - 從「市場信譽」角度:
CDM 時代就備受爭議的方法學與專案,若在缺乏嚴格篩選下大量轉進 6.4,會拖累新機制的可信度。(IISD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
對我來說,這是一個典型的制度設計問題:你要不要接受「帶著瑕疵的舊資產」,來換取全球南方的過渡平穩?還是寧可更乾淨,但讓一大批國家短期失去碳市場收入?
COP30 做的是一個「折衷版本」:
延長期限,但把方法學的 revision 工作交給 Supervisory Body;也在財務報告裡,清楚寫出 6.4 機制本身目前也遭遇資金短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四、Article 6.8:為什麼我覺得「非市場機制」反而是未來的關鍵場域?
Article 6.8 一直比較少被媒體報導,但如果你關心的是 森林、生物多樣性、原住民族權利、Just Transition,那麼 6.8 其實是最需要被重新看見的那一條。
1. COP30 的決議:工作計畫進入「第二階段」
COP30 透過 FCCC/PA/CMA/2025/L.1,做了幾件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確認 Article 6.8 工作計畫進入 2025–2026 的全面實施階段;
- 強調要把 NMA Platform 當成記錄、交換、對接「非市場合作」的中樞;
- 要求秘書處整理 Glasgow Committee on Non-market Approaches 的經驗,
並檢視平台如何更有效被各國使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FCCC 對 Article 6.8 的官方說明,一開始就把焦點放在:
- 永續發展與貧窮消除;
- 透過資金、技術、能力建構,支持各種非市場合作;
- 強調這些合作可以同時服務減緩與調適目標。(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簡單講:
6.8 是把「不能、也不該被做成可交易碳權」的東西,裝進一個有名字、有平台、有工作計畫的盒子裡。
2. 自然與社會正義,為什麼比較適合放在 6.8?
森林保護、傳統知識、土地權利、地方生計,
這些議題當然可以跟碳有關,但不見得適合「每噸 CO₂e 打包販售」。
在 NMA Platform 上,目前已經有以氣候調適、復原力為主的非市場合作例子;歐洲議會在 COP30 分析報告裡,也特別提到:Article 6.8 的設計,是要提供一個「協調政策、技術與融資」的框架,而不是另一個市場。(歐洲議會)
對我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結構訊號:未來我們談「自然金融」,不能只問:
「這個專案能不能出多少信用?」
也要問:「有沒有一部分,是應該透過 6.8 的非市場機制,被長期支持,而不是被迫變成商品?」
五、Nature COP 的另一個主角:TFFF 與森林金融的「平行宇宙」
如果把視角從 UNFCCC 決議文拉高一點,COP30 真正的大戲之一,其實是 Tropical Forests Forever Facility(TFFF)。
1. TFFF 是什麼?簡單說,是一個「為森林設計的主權級長期基金」
根據巴西官方與世界資源研究所(WRI)等機構的說明:(世界資源研究所)TFFF 由巴西主導,目標募資 1,250 億美元:其中約 250 億來自政府與慈善;其餘 1,000 億則鎖定私人資本。
基金由 世界銀行擔任受託人與財務管理人;資金透過投資金融資產(類似捐贈基金),收益再 長期、定期支付給 74 個熱帶森林國家;其中 20% 收益保留給原住民族與在地社群;巴西總統 Lula 已承諾先投入 10 億美元,第一年目標是 100 億美元。這是一個幾乎完全 不倚賴 Article 6 的自然金融架構:它不需要每一公頃森林都對應到一個「碳信用」;它可以用森林保護成果(例如:減少毀林率)作為支付條件;它在設計上,試圖調整「國債壓力 × 森林保護責任」之間的結構。(Reuters)
同時,也有人質疑:把這麼大規模的森林基金交給世界銀行,是否會成為另一個「金融控制工具」;非洲國家團體就公開對治理與代表性提出強烈憂慮。(africanangle.com)
2. TFFF 與 Article 6 的關係:平行,又必然碰頭
從制度設計角度看:
Article 6.4 提供的是「專案/計畫級的可交易碳權」,強調每一噸信用的會計正確;TFFF 則是在「國家與區域尺度」,透過長期資金流,支付森林保護成果。
它們看起來是兩條路,但現實世界裡一定會碰頭:
同一片森林,可能同時出現在 6.4 的碳權會計和 TFFF 的績效指標;這就讓「雙重計算」「權益分配」「原住民同意」這些議題,更加立體而尖銳。
對我來說,TFFF 拿來提醒我們:
自然金融,從來就不是只有「碳市場」一種選項。
真正的挑戰,是如何讓公共基金、主權級工具、Article 6、市場投資,
在同一個生態系裡對得起森林與人。
六、Article 6 與「Baku–Belém 1.3 兆路徑」:市場工具,只是氣候金融的其中一層。
COP29 在巴庫談成的 新集體量化目標(NCQG),把 2035 年前「每年 1.3 兆美元」的氣候資金,寫成了政治共識與技術路徑—這就是所謂的 Baku to Belém Roadmap to 1.3T。(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這份路線圖的核心,是兩句話:
- 1.3 兆美元是「開發中國家每年外部資金需求」,不是願望清單。(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要靠的是「公共資金+優惠融資+非債務工具+私部門」。而不是任何一種工具的單點爆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在這個架構裡,Article 6 被放在哪裡?它不是「1.3 兆」本身,而是可以被嵌入在其中的一個「資產層」與「結果指標層」;
- 6.2 的 ITMOs,可以跟主權債、債務換自然、結果型支付等工具綁在一起;
- 6.4 的碳權,可以成為專案融資、永續債、保證機制裡的績效基礎;
- 6.8 的非市場方案,則可以透過贈款與優貸,成為「不走市場邏輯但同樣被計算在 1.3 兆內」的一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也因此,我會這樣看待 Article 6 與 1.3 兆的關係:
Article 6 提供的是「可計量的減量/移除」、
Baku–Belém 提供的是「誰付錢、怎麼付、用什麼金融工具」。
真正的工作,是這兩層怎麼疊在一起,而不是誰取代誰。
七、站在我的位置,我看到的 Article 6:制度設計實驗場,而不是技術條款
如果要用一個比較個人的角度,收斂我在 COP30 之後對 Article 6 的感受,大概會是這樣幾句話:
- 6.2 告訴我們:
「國與國合作」已經不是在吵要不要市場,而是要不要把帳算對、要不要誠實面對適應與整體減量。這裡需要的是會計、法律、治理的專業,而不是更多的形容詞。 - 6.4 告訴我們:
自然碳匯可以進市場,但前提是你願不願意在規則裡承認它的脆弱性,並且給原住民族與在地社群一個真正坐上桌的位子。否則不管標章多漂亮,都是「用自然做包裝的金融產品」。 - 6.8 提醒我們:
不是所有氣候方案都應該變成 tradeable units。有些事情,本來就應該透過長期公共財與關係治理來完成,而不是被逼進「每噸 CO₂e」的邏輯裡。
Baku–Belém 與 TFFF 則在問:當我們說「1.3 兆」的時候,我們到底在設計的是:
一個資金規模很大的市場?還是一個願意為自然、為社會正義承擔長期責任的金融架構?
八、對未來幾年的我:Article 6 不是專家話題,而是工作現場
從法律、綠色金融到 venture building,對我而言,Article 6 不再只是談判室裡的「專家話題」,而會變成:
- 幫企業設計 「Article 6 ready」的投資與合作架構;
- 協助政府與機構思考:
- 哪些案子適合走 6.2 / 6.4?
- 哪些應該放進 6.8 的非市場空間?
- 怎麼跟 TFFF、1.3 兆氣候資金對接,而不犧牲治理與公信力?
在所有這些討論裡,把森林與生物多樣性、原住民與在地社群的聲音放在一開始,而不是最後的附錄。
COP30 結束之後,我反而更確定一件事:
Article 6 不是結論,而是一個長期的制度實驗場。
我關心的,不是它「長得像什麼」,而是十年後回頭看,我們能不能說:
這一套遊戲規則,真的有幫助自然、社會與資本站在同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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