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工會談團體協約,不是做做樣子。
法律明確要求雇主具備「誠信協商義務」:也就是要真正坐下來談、不能拖延、不能敷衍,更不能私下破壞協商。
一旦踩線,就可能被認定為 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可依法裁罰。
📊 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逐年增加
自裁決制度上路以來:
- 已受理 821 件 申請
- 作成 442 件 裁決
表示在實務上,雇主「不當協商」的情況仍相當常見。
⚠️ 最常見的 4 種「誠信協商」違規情形(雇主必看)
① 一直質疑工會的協商資格
主管機關已確認工會有資格談判後,雇主就應開始協商。
若仍反覆挑戰或藉機拖延,會被認定沒有依誠信義務協商。
② 超過 60 日未提出對案
只口頭回「好啊,找時間開會」並不算正在協商。
法律要求雇主要在合理期間內提出正式的協商意見(對案)。 若超過 60 日沒有提出,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③ 協商還沒結束,資方就先自行推動內容
談判尚未完成前,雇主不得片面實施與協商相關的措施。
這可能削弱工會的談判籌碼 → 會被認定違反誠信協商。
④ 協商達成共識後,又以「董事會不同意」反悔
雇主派出的協商代表必須具有授權。
談判後不能再以內部程序為理由拒絕簽約。 否則會被認定是破壞團協程序。
🛑 違反的後果?
若裁決認定雇主違反誠信協商:
- 勞動部可 裁罰、限期改善
- 若行為同時影響工會運作,還可能觸犯 《工會法》第 35 條,法律風險更高
🤝 勞動部提醒:團協不是對抗,而是維持勞資穩定的工具
誠信協商是勞資關係的基礎。
雇主應:
- 尊重工會自主
- 避免干預、打壓或拖延協商
- 協商卡關時,可向地方政府請求協助或調解
良好的協商機制,就是讓公司與員工都能長期穩定運作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