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用一個實際案例(臺南地院 93 年度南勞簡字第 10 號)帶你快速搞懂:「拒絕加班的正當理由,要誰來證明?」
🔍核心問題:不能加班的「正當理由」,誰要證明?
《勞基法》第 42 條寫得很清楚:
如果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雇主就不能強迫。
但 問題來了 ——
勞工說自己有「正當理由」,到底要不要拿出證據?
答案是:要,而且要勞工自己證明。
⚖️法院怎麼判?
在這件案子中,勞工主張:
「我那兩天要北上上課,所以不能加班,是有正當理由的!」但法院卻判勞工敗訴。原因很簡單:
📎法院說:主張有利自己的事實,自己要證明
(民訴法第277條)
也就是說:
勞工說自己不能加班,是因為有正當理由 → 勞工要拿證據
結果勞工說他要去上課,但 完全沒有提出車票、課程表、繳費收據、任何文件。
法院只能說:
沒證據 → 不能認定你有正當理由 → 雇主沒有違法。
🧩本案為何敗訴?
法院的意思等於:
「你說你要上課不能加班,但沒有任何證明,我沒辦法相信。」
因此:
勞工沒證明正當理由
雇主要求加班的行為不構成違法
勞工主張「被迫離職」也就不成立
📌 舉證之所在,勝敗之所在
如果你拿不出證據,法院就會認為「沒有正當理由」,那雇主要求加班就不算違法。
🏁一句話總結
拒絕加班不是不能,但你要能證明「為什麼不能」。
只要把理由講清楚、證據留完整,勞基法第 42 條就是你的最佳防護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