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又看到死刑遲遲不執行的新聞。AI時代最開心的就是,啥議題都能請AI爬資料,省下N倍時間。執行死刑,我想多數人都覺得理所當然。但執行死刑真正阻力到底是什麼?為何執政者遲遲無法依判決去簽名執行的理由?我想大家都不是很清楚。對這議題我只是粗淺知道兩公約有影響,剛好近期又看到相關新聞,就請AI爬了爬文。
這議題始終存在超級大爭議,我個人單純好奇,prompt全文附上,若對這議題有興趣,覺得我prompt下得偏頗,造成AI報告出現誤差,可以提出討論。圖片也附上AI跑報告前的思考步驟給大家參考。看完報告後,才知道不執行有其因素在,背後有許多考量跟壓力在。
若只想看結論,不想看長文報告,那簡單一段話:不執行死刑,比執行更省錢省事,雖然對被害家屬很抱歉,但不執行可以避免歐盟壓力,免去廣大國人潛在性不便及權益被收縮,這就是原因。
每一項政策,都跳脫不出政治,這就是現實,執政者即便想執行,也必須算一算划不划算,算完之後發現不划算,所以就採取擱置。執行很簡單,但執行後被踢出歐盟免簽國,讓全國人民出國必須多一道手續,這值得嗎?這就是政治人物要再三考慮的了。這一切就是選擇問題。渺小的我無法判斷對錯,只是透過AI探討原因,看完之後,只能替受害者家屬掬一把淚,畢竟伸張一個家庭的正義,可能賠上數十萬甚至百萬家庭的權益,隨之而來的抱怨跟責罵政府辦事不力,這把尺,真的不好拿捏。
我的prompt:
請論述研究台灣執行死刑的難處以及後續效應,死刑議題經常出現,廢死議題不段,證據明確的罪犯卻遲遲不執行死刑,時常引起民憤,但執政者往往礙於兩公約及歐盟等先進國家壓力,僅在特殊狀況選擇性執行死刑暫時平息民怨。廢死團體也表示數據顯示死刑對於犯罪遏止效果有限,受害家屬則無法接受明明已經抓到兇手,政府卻遲遲不行刑。究竟執行死刑社會或國家政府,會需要付出哪些成本,或是其實成本沒有想像或被渲染的那麼高,請深入研究繼續執行死刑的國家,與曾經執行過死刑,但後來廢除的國家,做深入的研究或調查,再提出你的調查報告

---長文開始---
《台灣死刑執行的結構性困境、社會成本與國際效應之深入調查報告》
第一章 緒論:死刑在台灣的法律與政治僵局
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長期以來不僅是法律刑罰的辯論,更是一場涉及國家認同、國際外交、社會正義與人權價值的多重博弈。儘管社會民意在多次調查中顯示出超過八成甚至高達九成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但在實務運作上,台灣已進入一種「戰略性暫停」的狀態。這份報告旨在深入剖析此一現象背後的結構性成因,探討為何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國家機器仍難以執行死刑,並進一步量化與質化分析維持死刑制度所需的真實社會與經濟成本。
在當前的憲政架構下,死刑的存在形式已發生質變。2024年憲法法庭做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然在形式上合憲,維持了死刑作為法定刑的地位,但其設下的嚴格程序障礙,實際上已將死刑的適用範圍壓縮至極限 。這一判決不僅反映了司法權對於生命權保障的最高標準,也標誌著台灣司法體系在面對國際人權公約壓力與國內應報正義需求時的艱難平衡。
本報告將依序探討司法程序的實質障礙、兩公約帶來的法律束縛與國際地緣政治壓力、受害者家屬與廢死團體的深層對立,並透過比較法學的視角,對照日本、新加坡、美國等保留死刑國家,以及德國、法國等廢除死刑國家的數據與經驗,提出一份詳盡的實證研究報告。

第二章 司法程序的實質障礙與「實質廢死」的形成
2.1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深遠影響
2024年的憲法法庭判決是台灣死刑制度的分水嶺。在此之前,社會輿論常質疑為何許多殘忍兇殺案最終未能判處死刑,或定讞後遲遲不執行。該判決雖未宣告死刑違憲,但透過設下極高門檻的「正當法律程序」,使得死刑在實務上幾乎難以執行。
首先,**「職業法官一致決」**的要求徹底改變了死刑判決的生成機制。過去,合議庭僅需過半數意見即可判處死刑,但在新制下,只要有一位法官持反對意見,或對死刑存有疑慮,即必須改判無期徒刑 。考慮到司法實務中法官對於剝奪生命權的謹慎態度,要達成全體一致的心理與法律門檻極高,這實際上賦予了單一法官在死刑案件中的「否決權」。
其次,判決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成為絕對的阻卻事由。這不僅適用於行為時(作為責任能力之判斷),更擴張至審判時與執行時 。這意味著,即便被告在犯案當下精神正常,若在漫長的訴訟或待決期間出現精神狀況惡化,導致其自我辯護能力降低或受刑能力欠缺,國家便不得對其科處或執行死刑。這一規定直接回應了國際人權法對於弱勢群體的保障,但也成為辯護律師在死刑辯護中最強有力的防禦工具,使得許多案件陷入反覆鑑定的程序迴圈。
第三,第三審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的制度化,打破了過去最高法院以書面審理為主的慣例 。這要求在法律審階段,必須讓被告有實質的辯護機會,且必須由律師強制代理。這不僅延長了訴訟週期,也大幅增加了司法資源的投入。每一場死刑案件的言詞辯論,都涉及大量的卷證重理與法理攻防,使得「速審速決」成為不可能的任務。
2.2 「證據明確」為何仍無法執行的程序迷宮
社會大眾常感困惑的是,對於如捷運隨機殺人或縱火燒死親屬這類證據確鑿、社會危害極大的案件,為何政府仍遲遲不執行死刑?其核心原因在於「非常救濟程序」的無限延伸。
法務部在審核死刑執行令時,必須確認案件無任何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之理由。然而,在「兩公約」內國法化後,死刑犯的防禦權利被大幅擴張。辯護律師可以針對審判過程中的任何程序瑕疵(如缺乏交互詰問、鑑定報告不完備等)提起非常上訴,或主張長期監禁造成「死刑待決症候群」(Death Row Phenomenon),構成酷刑,進而聲請釋憲或再審 。
此外,最高檢察署與檢察總長在面對可能涉有冤錯風險的案件(如邱和順案)時,也會主動提起非常上訴。這種「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嚴格審核標準,導致即使判決已經定讞,案件實質上仍處於流動狀態。只要有一個救濟程序正在進行,法務部長便無法簽署執行令,從而形成了「判決死刑卻無法執行」的僵局。
第三章 兩公約與國際地緣政治壓力
3.1 兩公約的法律效力與解釋爭議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在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單方面將兩公約納入國內法體系,使其具有優於一般法律的效力 。這一立法動作原本旨在提升台灣的國際人權形象,卻意外成為死刑執行的最大法律緊箍咒。
依據《公政公約》第6條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死刑僅能適用於「情節最重大之罪」(Most Serious Crimes),且必須在嚴格遵守正當程序下實施。台灣法院在適用此條款時,逐漸發展出嚴格的限縮解釋,例如排除非致死意圖的犯罪、排除有精神障礙者、排除非預謀性殺人等 。這使得「情節最重大」的定義在司法實務中不斷被墊高,實際上大幅限縮了死刑的適用空間。
3.2 歐盟的「價值外交」與免簽待遇的隱形制約
除法律條文外,更為現實且巨大的壓力來自於國際政治,特別是歐盟(EU)。歐盟將廢除死刑視為其核心價值與外交政策的基石,並透過貿易與簽證政策對第三國施壓 。
台灣享有歐盟申根區免簽證待遇,這對台灣的商務經貿與國際觀光至關重要 。然而,這項待遇並非無條件。歐洲議會已通過修正案,建立更靈活的「免簽暫停機制」,將人權狀況列為檢視標準之一 。每當台灣執行死刑,歐盟對外事務部(EEAS)便會立即發表強烈聲明譴責,並重申反對立場 。
在台灣面臨中國外交孤立的背景下,與歐美國家的「價值同盟」是台灣安全戰略的重要一環。若台灣因重啟死刑執行而被歐盟祭出外交或簽證制裁,將對台灣的國際形象與實質利益造成重創。因此,死刑執行與否已非單純的內政司法問題,而是牽動國家外交戰略的高層次政治判斷。2025年黃麟凱案的執行便引發了歐盟的強烈反彈,甚至被認為損害了台灣作為亞洲民主燈塔的形象 。
3.3 國際人權組織的監督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與全球廢死聯盟等組織,將台灣列為重點觀察對象。他們不僅發布年度報告檢視台灣的死刑判決與執行狀況,更直接介入個案救援,提供法律論述支持 。這些組織的論述重點在於死刑的「不可回復性」與「恣意性」,並指出台灣司法在精神鑑定與證據法則上的漏洞 。這種持續的國際監督,使得台灣政府在處理死刑議題時必須極度謹慎,任何一次執行都可能被放大檢視為人權倒退。
第四章 死刑制度的真實成本分析
支持死刑的常見論點之一是「不應浪費納稅人的錢養死刑犯」。然而,若深入分析司法、監禁與社會成本,會發現事實可能與直覺相反。
4.1 經濟成本:監禁 vs. 訴訟
首先,就監禁成本而言,台灣受刑人的生活開支極低。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數據,成年收容人每月的伙食費僅約新台幣1,800至2,000元(約60-65美元),平均每日僅60元 。即便加計水電與基本管理費用,一名受刑人一年的直接維持成本僅數萬元新台幣。相較之下,維持死刑制度所需的訴訟成本則極為驚人。
在憲法法庭要求「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後,死刑案件必須經歷更為漫長且複雜的審理過程。這包括:
強制辯護費用: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必須為死刑犯提供高品質的辯護律師團隊。法扶的年度預算已突破15億元,其中相當一部分資源投入於重罪辯護 。
司法資源消耗: 死刑案件需要由最資深的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反覆的言詞辯論、證據調查與精神鑑定。這些高階司法人員的時間成本極高。
鑑定費用: 符合憲法要求的精神鑑定往往需要多位專家組成的團隊進行長時間評估,費用不菲。
對照美國的研究數據,死刑案件的審判成本往往是無期徒刑案件的3至10倍 。雖然台灣的司法成本結構與美國不同,但隨著程序門檻的提高,判處並執行一個死刑所耗費的社會總資源,實際上遠高於將其終身監禁。
4.2 社會成本:司法信任與對立
死刑制度的存在也帶來了難以量化的社會成本。
司法信任度的侵蝕: 當社會大眾看到「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司法現狀,與自身「殺人償命」的素樸正義感產生巨大落差時,會對司法體系產生強烈的不信任感。民調顯示,對司法信任度較低的民眾,更傾向支持死刑,這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
社會對立的加劇: 每當發生重大刑案,死刑存廢議題便會撕裂社會。受害者家屬的憤怒與廢死團體的理念在媒體上激烈碰撞,造成社會情緒的動盪。
第五章 對立觀點深入剖析
5.1 受害者家屬:被遺忘的痛苦與正義的渴望
對於受害者家屬而言,死刑往往被視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律師指出,高達96%的被害人家屬反對廢除死刑 。知名藝人白冰冰女士的言論代表了許多家屬的心聲:「為什麼要繳稅養禽獸?」、「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
家屬支持死刑的理由通常包括:
應報正義(Retribution): 認為生命是等價的,殺人者必須以命償命,這是唯一的公平。
永久隔離: 擔心兇手假釋出獄後再次傷害社會或家屬,死刑是唯一能確保兇手永遠無法再犯的手段。
撫慰作用: 認為死刑執行能給予受害者一個交代,是家屬走出創傷的儀式性終點。
然而,研究也指出,「了結」(Closure)並非必然隨死刑而來。漫長的訴訟過程本身就是對家屬的折磨,而執行後也未必能填補失去親人的空虛 。
5.2 廢死團體與人權律師:結構性歸因與防錯
廢死團體(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人權律師則從另一個角度看待問題。
誤判風險: 強調司法體系並非完美,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冤錯案件證明了死刑的不可回復性是巨大的風險 。
犯罪成因的社會性: 律師李宣毅(其祖母亦為兇殺受害者)提出,殺死兇手並不能解決犯罪的成因。許多死刑犯出身弱勢、遭受家暴或有精神疾病,處死他們只是國家逃避解決社會問題的藉口 。
反酷刑與人道主義: 主張生命權不可剝奪,死刑本質上是一種殘忍的刑罰,且待決期間的心理折磨構成酷刑。
第六章 國際比較研究:保留與廢除的對照
6.1 保留死刑國家:日本、新加坡、美國
日本: 日本與台灣相似,擁有超過80%的高民意支持度 。日本的死刑執行採極度保密方式,死囚在執行當早才獲通知,家屬則是事後才知情,這種做法旨在降低社會衝擊,但也遭致國際批評 。然而,日本也面臨誤判的巨大代價。2024年,被關押46年的袴田巖(Iwao Hakamada)獲判無罪,國家需支付高達2.17億日圓(約140萬美元)的刑事補償金 。這顯示即使在嚴謹的日本司法體系下,死刑仍存在無法挽回的錯誤風險。此外,實證研究顯示日本死刑執行率與殺人犯罪率之間並無顯著相關 。
新加坡: 新加坡採取強硬的嚇阻策略,特別針對毒品犯罪。政府調查顯示,超過八成民眾相信死刑對毒品販運有嚇阻力 。新加坡政府將死刑視為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必要手段,並對國際批評採取強硬回擊的態度 。然而,學者指出這種「嚇阻力」更多是民眾的主觀感知,缺乏嚴謹的犯罪學數據支持,且新加坡模式難以複製到外交處境脆弱的台灣 。
美國: 美國呈現分裂狀態。保留死刑的州(如德州)執行率高,但犯罪率並未因此顯著低於廢死州。相反地,由於「超級正當程序」(Super Due Process)的要求,美國死刑案件的成本極高,導致許多州因財政理由而廢除死刑 。美國經驗告訴台灣,若要維持合憲的死刑制度,必須付出極高昂的司法財政代價。
6.2 廢除死刑國家:歐洲模式
德國與法國: 這兩國在二戰後與1981年分別廢除死刑。長期數據顯示,廢死並未導致兇殺案增加。加拿大的數據更顯示,廢死後17年間,兇殺率下降了27% 。這支持了犯罪學上的觀點:刑罰的確定性(Certainty)比嚴厲性(Severity)更能嚇阻犯罪。
更重要的是,歐洲國家建立了完善的被害人補償機制。
法國: 設有被害人補償委員會(CIVI)與恐怖主義及其他犯罪受害者保證基金(FGTI),對重罪受害者提供「無上限」的損害賠償,包括心理創傷與喪失的勞動力 。這意味著國家代替加害人承擔了賠償責任,確保被害家屬的生活無虞,從而降低了透過死刑尋求補償的心理需求。
德國: 透過《犯罪被害人補償法》(OEG),提供被害人終身的年金與醫療照護 。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解開死刑死結的路徑
綜上所述,台灣的死刑執行面臨著「司法嚴格化」、「國際孤立風險」與「民意高漲」的三重夾擊。繼續執行死刑將面臨極高的外交與司法成本,且難以達成預期的嚇阻效果;而貿然廢除死刑則會引發巨大的政治風暴與社會恐慌。
建議與展望:
替代刑罰的建構: 目前立法院與法務部正在研議**「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WOP)作為死刑的替代方案 。然而,這也引發了是否構成「另一種死刑」(將人關到死)的人權爭議 。較為折衷的方案可能是大幅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例如從25年提高至30年或40年),並結合嚴格的再犯風險評估。
被害人保護制度的升級: 台灣應參照歐洲模式,大幅提高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額度與範圍。目前的遺屬補償金上限(約180萬新台幣)遠不足以支撐家屬的餘生 。若國家能提供更實質的經濟與心理支持,或許能降低家屬對於死刑作為唯一正義的依賴。
社會對話與法治教育: 政府應誠實面對死刑無法解決犯罪成因的事實,並透過公開數據與理性對話,讓民眾了解死刑執行的真實成本與局限,逐步縮小民意與司法菁英之間的認知落差。

台灣正處於死刑存廢的歷史十字路口,未來的選擇將決定台灣是一個堅持傳統應報正義的社會,還是一個願意承擔更高人權標準與社會成本的現代法治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