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那個住在台南老透天、對細節很龜毛的大叔。
昨晚(12/19)發生的台北捷運攻擊事件,相信大家看新聞都感到很驚恐。但在我們為傷者祈福的同時,身為一個在這個行業打滾二十幾年的地政士,我的職業病發作,馬上注意到新聞裡的一個細節:「嫌犯在犯案前,先在自己的租屋處縱火。」
這對房東來說,絕對是比惡夢還可怕的現實。
試想一下,房子被燒得面目全非,租客隨後在外輕生身亡。這時候,房東面臨的是「房子毀了」、「租金沒了」,甚至可能求償無門的三重打擊。今天大叔不談政治,只談現實:當碰上這種極端租客時,房東該怎麼辦?
一、 別傻了,法律途徑可能「也要不到錢」
很多房東以為:「我有簽約,他燒我房子,我就告死他(或他的繼承人)。」
大叔必須很殘忍地告訴你:實務上,這條路常常是死路。
- 嫌犯身亡,刑事不起訴: 人都走了,刑事責任自然消失。
- 民事求償,碰上「拋棄繼承」: 這是最常見的狀況。這類極端行為者名下通常無恆產,家屬(繼承人)為了避免背負巨額債務,有極高機率會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一旦拋棄,房東就無法向嫌犯的父母或子女求償。
- 就算勝訴,只是一張紙: 即使對方沒拋棄繼承,如果名下沒財產,你拿到勝訴判決也換不到修房子的錢。
二、 最後的救命稻草:住宅火災保險
這時候,唯一能幫房東止血的,只有保險。但這裡面有幾個「龜毛」的細節,你一定要回去翻翻你的保單。
很多房東為了辦房貸,雖然有保「住宅火險」,但往往只保最低額度,甚至以為「那是賠給銀行的」。
關鍵重點來了: 一般住宅火險雖然有理賠火災造成的損失,但保險公司理賠後,會取得「代位求償權」,也就是保險公司賠錢給你,然後換保險公司去告租客。
如果你的保單不夠完整,或者因故產生理賠爭議(例如認定上的條款細節),吃虧的還是房東。大叔建議房東們,在投保出租標的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 確認「第三人惡意縱火」是否在承保範圍: 絕大多數住宅火險都有包含「第三人縱火」,但若是「被保險人(房東)的故意行為」則不賠。這次案例是租客(第三人)縱火,理論上是可以理賠的。
- 加保「出租人責任險」或確認第三人責任險額度: 如果這把火不小心燒到隔壁鄰居,鄰居向你求償,這筆錢火險是不會直接賠給鄰居的,必須靠「第三人責任險」來cover。別讓租客的瘋狂行為,燒掉你的退休金。
三、 不幸中的大幸:這算「凶宅」嗎?
這是大叔被問最多的問題。
依照內政部目前的函釋與市場慣例,「凶宅」通常是指在專有部分(室內)發生非自然死亡(如自殺、他殺)。
以這次的新聞事件來看,嫌犯雖然在屋內縱火,但他是跑到公共場所(百貨公司/捷運)才發生憾事。因此,這間被燒毀的租屋處,嚴格來說是「火災受損屋」,而非法律定義上的「凶宅」。
這對房東來說是極其重要的差別!雖然房子要花大錢重修,但在未來的轉手價值上,不會像凶宅那樣直接打對折甚至賣不掉。這或許是這場悲劇中,對房東唯一的一點安慰了。
大叔的龜毛結論
我們無法過濾掉每一個心理狀態不穩定的租客,我們也不能預測明天會發生什麼事。
對於房產投資,大叔常說:「利潤在買進時就決定了,但風險控制決定你能走多遠。」
回去檢查一下你的火險保單吧!如果是那種一年幾百塊、保額低得可憐的,趕快找你的產險業務員調整一下。面對孤狼型的極端風險,保單比合約更有用。
願逝者安息,願生者平安,願大家的房子都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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