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開宗明義就寫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所以老闆不是法規的保護對象喔!
相反地法規是苛以老闆責任,母法條中內並無有提及老闆應接受教育訓練!
因法規要求單位(有勞工)需設置職安人員,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提到單位勞工人數未滿30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所以老闆可以擔任業務主管,但沒有回訓的規定
以下為為職安署對丁種業務主管施行時的問答:

針對此問題詢問職安署得到的回覆內容:

兩者有所衝突了呢!
回到法規,教育訓練規則第3條有提及老闆要受訓,但無提及老闆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