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政治議題上,對於行政院長不副署法案有一些不同想法,未必是成熟的意見,但如果不把想法形成文字留下來,不要說以後怎樣,我猜兩個星期後,我就會忽略相關訊息了。
首先談談副署,由於叫做「副」署,所以在我以前讀憲法的時候,都只當它是個形式上陪伴式的簽名,沒有認真去細究副署的功用,以及不副署的效果,直到這次活生生的個案出現後,我才去初步研究了什麼是副署。
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因此,我們在說什麼是法律時,就會直覺認為在程序上經立法院通過,然後由總統公布的就是法律。即便印象中有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但在實務上,法律案既經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公布,身為總統提名或修憲前立法院同意的行政院長,應該沒有不副署的權利,因此自然把「副署」認為是行政院長的義務,似乎也是當然之理。
透過AI整理的資料,大略可知:在總統制國家,因為總統代表最高行政權,因此沒有副署制度的存在。而內閣制國家,行政權在內閣手上,元首通常是虛位的,因此在形式上雖然是由元首來公布法律,但必須由內閣來進行副署。實質上由內閣透過此程序來宣示「責任歸屬」(虛位元首不負政治責任)及「執行可行性」。但有意思的是,內閣制通常是由國會多數黨來組閣,因此很難想像多數黨國會通過的法案會不受到內閣的背書及執行。
至於採雙首長制下的副署功能,則需要多點著墨:
傳統的雙首長制,例如台灣修憲前的憲法,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但行政院長經總統提名後要立法院同意。因此在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同一政黨時,行政院長人選多能遵照總統意志來產生,在實際運作上會比較傾向總統制國家,也就是主要由總統負擔政治及施政責任,行政院長會比較類似於總統決策下的「執行長」,因此這時候的副署功能並無實際意義。但,相對的,如果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時,行政院長雖由總統提名,但卻需要顧慮國會多數黨的意向,進而被迫選擇國會多數黨能接受的人選,換句話說,閣揆將是國會多數黨來決定,這在某種意義上,無異是「內閣制」的變形。閣揆透過「副署」來確認「責任歸屬」及「執行可能性」,一方面宣示政策由我負責,「虛位元首」(包括少數總統)某程度免責,另方面展現執行決心。因此副署基本上應該是行政院長與總統間政治責任的再次確認。
比較尷尬的是,台灣現行的憲政制度,在憲法修正後,顯然都無法直接用上面的分類來說明。在總統與國會多數同一政黨時,以雙首長制來理解(傾向總統制,較沒有副署與否的爭議),還不至於出現問題;但在總統與國會多數不同政黨時,由於行政院長的任用無須得到立法院同意,因此總統可以自行任命偏好的行政院長,而無須與立法院多數妥協。導致前開雙首長制下,少數總統下的「變形內閣制」並無法形成,總統還是擁有完全的行政權,而原閣揆透過「副署」來向元首確認「責任歸屬」的功能將不存在,因為總統已經透過任命行政院長來聲明自己的政治責任了。那此時行政院長還能不能主張以拒絕副署來凸顯無「執行可能性」的問題呢?現實的狀況是:不管能不能主張,行政院長卓榮泰確實以「不副署」法案來質疑執行的可能性,而且也受到總統賴清德公開的支持。
依照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如上所說,副署主要功能之一是行政院長與總統間政治責任的再次確認,但由於法律是經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其間並無涉及總統跟行政院長間政治責任確認的問題,因此行政院長因無不副署之權利。至於法律是否具有「執行可能性」,在現行憲法架構下本即應該透過行政立法兩院的「覆議」程序來處理,而非行政院能單方面宣稱無執行可能性而以拒絕副署反制,否則何須有覆議制度?更何況將使「拒絕副署」成為行政院長獨大的否決權,此亦大大超出原副署制度設計的本意。因此,總統依法「公布法律」,行政院院長的副署並無任何實際的功能,毋寧僅是憲法上要求的「義務」,既是「義務」應該沒有拒絕執行的空間。
然相對於「公布法律」外,憲法第37條另還提到「發布命令」,鑑於此部分單純屬於行政權的範疇,行政院長則可能有利用「副署」程序來確認「執行可能性」的功能,例如之前媒體有提到關於前總統李登輝與前行政院長郝柏村關於人事命令的傳說,則可能就有「不副署」的空間。不過這挺考驗行政院長的風骨,畢竟總統自行任命的行政院長,對於總統所發布的命令表示無法執行而拒絕副署,除非是戀棧,否則應該就是辭職,而非以「不副署」消極抵抗。
說到最後,在台灣現行的憲政架構下,真的很難理解怎麼會以「不副署」來進行政治攻防。當然,我們立刻會想到一個問題,對於立法院以多數暴力的方式制定或修正的法律,行政院明知違法也要執行嗎?沒有救濟管道嗎?答案是有,可以透過司法審查,可以進行憲法訴訟。只是,唉~憲法訴訟,這又是另一篇「感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