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院表示不對剛通過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提出覆議後,總統明天將依法公布生效。由於行政院仍堅持認為有憲法上與法律上的瑕疵,所以儘管法律規定為「減緩民生壓力,並達到振興經濟效益,以發放現金新臺幣壹萬元方式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但實際上對於財源在哪,看來行政院也未必會積極去找,因此能不能拿到這一萬元,看來還得走著瞧。法律通過了、公布了,但我這個法律人居然還不敢確定政府這次會不會或該不該依法行政。
先來談談普發現金的法律上爭議:
反對方一開始就以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及大法官釋字第264號解釋認為立法院要求行政院普發現金是違憲違法的。贊成方就因此反駁,憲法第70條講的是在審查預算案的時候,不得做增加支出的提案,但現在是制定法律案,所以根本不是憲法第70條所規定的情況。
反對方又說,依照預算法第91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有關提案普發現金入法一事,在野黨立委事前並無徵詢行政院意見,也沒有指明彌補資金來源,違反預算法規定之程序。贊成方則反駁,之前有找過行政院開會,雖然經濟部表示不同意,但預算法只提到要「徵詢」行政院意見,並沒有說要經行政院「同意」,況且財源就是這幾年超收的稅收。
其實這種直接列出條文,彼此利用白紙黑字各自表述的方式,看似公開透明,但實質上卻是相當粗暴無理的。憲法全文才175條,特別用了第70條來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本質上是種憲政秩序的規範:為了避免民意機關為幫選民爭取更多建設,任意的要求行政院增加預算來「服務」選民。因此重點不是爭執憲法第70條規範的是預算案,而本案是法律案等等,而是在規範精神上,有沒有可能普發現金法案已經落入了違反憲政秩序的範圍中了?
其次預算法第91條用的文字雖然是「徵詢」而不是「同意」,但立法委員提法律案從來就不需要「徵詢」行政院意見(更遑論是「同意」),但在所提法律案中涉及大幅增加歲出者,預算法則特別規定要去「徵詢」行政院意見,顯然這時候行政院的意見即應具有相當程度之參採價值,縱然不需經同意,但彼此具體磋商討論應有必要;況且對於彌補資金之來源,立法委員臆測的款項是否卻已足夠,若真要以舉債來發錢是否妥適等等,在功能最適理論下,更該參考行政院意見,而不是淪為形式的以單純告知行政院,就算是踐行「徵詢」程序。
總之彼此都可以在法律攻防上說的有鼻子有眼睛的,但不管如何最後還是靠數人頭決勝負,贊成方獲勝。所以我開心依法可以領錢,但確實憂慮有違憲違法之虞。
中央這普發現金的事看來暫時不會有什麼進度,現在焦點就輪到各地方政府要不要比照辦理。嚴格說,就是藍營執政的縣市要不要也來普天同慶,發發錢與民同樂?花蓮縣、臺北市、桃園市及新北市都一一被點名了,身為新北市民的我雖然也敲碗期待中,但顯然機會不大......
一、對於綠色議員的表現,我有點矇了。你們不是說普發現金違法違憲嗎?那你們怎麼也開始認為自己也要來違法違憲?打不過他,就加入他嗎?如果是政治語言,說真的,你當我好騙嗎?
二、中央藍立委至少沒用顯然違憲的「提案增加預算」,而是間接以提法律案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好歹綠議員也要去草擬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來連署、三讀。然後再靠比人頭來完成地方政府發錢的結果。藍委成功案例在前,綠議員只要依樣畫葫蘆來做。所以不要只是呼籲各地方政府發錢,呼籲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直接去推動制定自治條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