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政治與公共政策討論中,「預算」是高度敏感、卻又非常重要的議題。許多人可能以為,立法院既然代表民意,就可以在審查預算時「增加」或調整?
但事實上,憲法早已對立法院的預算權畫下清楚界線。
立法院不能增加預算,憲法第70條早有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第70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這句話,是整個台灣「預算秩序」的憲政核心。
為什麼憲法第70條要這樣設計?
因為行政院負責行政與施政規劃,預算是施政計畫的財務展現,若立法院可以隨意增加預算會導致:
- 財政會失控
- 稅負可能上升
- 責任政治無法落實
畢竟誰編預算、誰就要為政策結果負責。
立法院不能自己加發獎金給公務員
大法官釋字第264號是一個經典案例。
當時立法院決議要追加發給公教人員年終獎金
結果被大法官直接判定:
違反憲法第70條「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因此 不生效力
也就是說:
- 立法院不能自己開支票
- 更不能自己幫政府加碼預算支出
預算案是「措施性法律」
大法官釋字391號進一步說明:
預算案 ≠ 一般法律
預算是一種「措施性法律」
也就是:
只適用於單一財政年度
是行政院專屬的提案權
立法院的角色是「批准」,不是改寫
即使沒有增加總預算,但如果對預算科目任意增減或變相修改政策內容,都仍可能被視為違反憲法第70條
因為:
- 立法院不應代替行政院做政策設計
- 否則政策成功或失敗就「責任不清」
這就是 責任政治的核心精神。
權力分立下的預算分工
台灣的設計是:
行政院職權: 編列預算、提案、執行政策
立法院職權: 審議、監督、刪減不合理支出
但立法院不得:主動增加支出、 變相指揮行政院執行支出、取代行政院的財政規劃
例如:立法院制定特別條例,要求行政院籌措經費辦理某項措施,實質上就是「介入預算分配」,仍然需要受憲法第70條限制。
立法院能監督預算,但不能凌駕行政院
大法官釋字第520號非常關鍵。立法院有權審議與監督預算,也可以參與政策形成但同時大法官也提醒立法院不得:
- 侵奪行政院的預算提案權
- 直接指揮行政機關如何執行政策
- 借法律形式實際掌控預算分配
另外,釋字520指出核四案:
- 屬重大國家政策
- 又已有預算通過
- 行政院不得單方面停建
說明若是「重大國政」,行政院必須執行立院決議。
但不代表立法院可以主導預算或財政分配,否則就會踩過權力分立的紅線。
為什麼預算案你值得關心?
因為預算就是國家如何花錢,而花錢就是拿人民納稅的錢去做,誰能決定怎麼花,牽涉權力制衡與民主根基,了解這些憲法設計,有助於看懂台灣政治之間的攻防。
預算案表面上只是數字的分配,實際上卻是憲政權力分工與責任政治的具體呈現。憲法第70條限制立法院不得增加行政院所提預算支出,並非壓縮民意機關的角色,而是為了確保「誰規劃、誰負責」的政治責任能夠清楚歸屬。若立法院透過修正預算或另立特別條例,實質介入支出決定,短期或許回應了民意期待,長期卻可能造成政策成敗難以歸責、行政執行權遭侵蝕,反而削弱民主治理的穩定性。預算審議真正的價值,不在於加碼或創設支出,而在於透過監督、刪減與要求說明,迫使行政院提出更成熟、可受檢驗的施政方案,這才是預算制度在憲政體制中應有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