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屋與買屋市場中,其實很常出現一種狀況:房東一邊把房子出租給房客,同時又把同一間房子賣給第三人。很多租客因此很擔心——「房子被賣掉,我是不是要搬走?」
其實,法律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叫做「買賣不破租賃」,只要符合條件,即使房屋所有權轉移,新房東仍需要承認原本的租賃關係,租客不用擔心被迫搬離。
但如果情況更複雜——房子已經完成過戶、卻尚未交屋,此時又遇到地震等天災導致房屋受損,到底誰要負責?是原屋主?新買方?還是房客也會受到影響?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房東賣房子,租約還有效嗎?
在實務上,常見情況是——房東先出租房子給房客,之後又把房子賣給第三人,甚至完成了過戶登記。這時,租客是否會被趕走?
答案是:通常不會。
民法第425條這樣說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也就是說,只要租客已經入住並交付租賃物占有,即使房子轉賣,新屋主仍須承認租約,這就是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租客可以住到租期屆滿
新屋主自動成為「新房東」
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但也有例外
若符合下列條件,就不一定適用:
未經公證
租期超過 5 年
或屬不定期租賃
這是根據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規定。
結論很簡單:大部分情況下,房客不用擔心房東賣房就被趕走。
已過戶但尚未交屋,若遇到地震損害應由誰負責?
另一常見問題是,房子已完成過戶但尚未交屋,卻遇到地震或天災房屋受損,這時到底誰要吸收損失?
關鍵在於「危險負擔」何時移轉
民法第373條規定: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也就是說:
不是看誰是所有權人
而是看「有沒有完成交付(交屋)」
為何交屋前的地震損失通常由賣方負擔?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明確指出:
👉 交屋前,如發現瑕疵,買受人可請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若房屋仍可修復
賣方必須:
- 修繕回可居住狀態
- 買方可在修好前拒付價金
- 視情況請求減少價金
也就是說:
「賣方不能把壞掉的房子交給你,還要你照付價金。」
若房屋已毀損至無法修復
此時適用:
民法第225條:給付不能
民法第266條:免為對待給付
法律效果如下:
- 賣方免交屋
- 買方免付款
- 彼此不用負違約或損害賠償
- 已付款者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民法第179條)
也就是說:
合約自然解除,彼此回到原狀。
租屋、買賣與天災交錯時,你可以記住這三句話
1.房子先出租後出售
→多半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租客權益受保障
2.危險負擔看「交屋」,不是看「過戶」
→未交屋,風險在賣方
3.地震毀損房屋
→可修復:賣方修
→不可修復:解除契約、退回價金
在法律之外,其實是人們對「安穩生活」的期待
不論是房客、買方,甚至賣方,本質上大家追求的都只是一份安穩可預期的生活與交易保障。
對房客而言,最怕的是好不容易找到落腳處,卻因房東出售而被迫搬離;
對買方來說,購屋往往是一生最大筆投資,任何突發狀況都會讓人徹夜難眠;
而賣方有時也未必故意,面對天災或不可抗力,也同樣承受壓力。
法律存在的目的,不只是分配責任,它更是一種秩序 ——
讓每個角色在突發事件中,仍然知道自己有哪些保障、有哪些義務,而不是在焦慮與不安裡彼此指責。
也因此,我更希望大家在簽訂契約時,能更重視細節:
- 是否明確約定交屋時間與標準
- 是否了解「危險負擔」何時轉移
- 是否理解租賃關係移轉的法律效果
當你願意在前端多了解一點,後端發生爭議時,心裡就能多一份底氣,而不是孤立無援。
若你正在面臨類似問題,也別太慌張,
把事實釐清,把權利搞懂,很多問題,法律其實給得出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