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年頭告小王可能不一定會贏!台南一名人夫阿偉(皆化名)不滿老婆在離婚前跟阿良傳情,兩人不僅以老公老婆相稱,甚至還被抓到去摩鐵開房,讓他覺得被戴綠帽,向兩人索賠100萬元。本以為勝券在握,沒想到判決結果大逆轉,法官在判決大膽宣告法律上根本沒有所謂的配偶權,直接判阿偉敗訴。
沒想到法官在判決書裡長篇大論,痛批配偶權其實是封建思想的遺毒!只是早年法界自己創出來的名詞,強調民法條文從頭到尾都沒這項權利。法官認為如果支持配偶權,就等於把另一半物化,變成一種可以控制的權利。在憲法保障個人性自主權的前提下,不應該再用這種封建邏輯,來主張自己能排他性地控制對方的身體。
婚姻幸福無法用金錢衡量
法官進一步分析,婚姻的幸福感是主觀感受,沒辦法以金錢來衡量,想靠慰撫金來修補婚姻,其實是把尊嚴拿來拍賣,這種試圖用國家法律強制介入的方式,只會讓原本就出問題的婚姻加速崩塌,淪為金錢交易,這場官司最後以阿偉慘敗收場,可上訴。針對台南地方法院盧亨龍法官的判決:配偶權是封建餘毒!所引發的網路爭議,其爭議的核心在於「配偶權」與「性自主權」的價值衝突。
以下整理關於該判決、法官資歷、社會爭議及合理性分析:
1. 台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47 號民事判決
此判決延續了近年來部分基層法官對於「配偶權」的否定見解。
- 案件背景:
原告(配偶)發現另一半與第三者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行為(如親密訊息、肢體接觸或性行為),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 判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 核心邏輯:
否定配偶權為「權利」:法官認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權」,這只是過往實務見解創設的概念。 - 性自主權高於婚姻忠誠:
法官認為憲法保障「性自主權」,婚姻契約不應包含對配偶身體的支配權。 - 拒絕物化人格:
認為承認配偶權會將配偶「物化」為他人的財產,違反現代民主法治對人格尊嚴的保護。
2. 盧亨龍法官相關資歷與判決爭議
盧亨龍法官是台灣司法界中,明確表達「廢除配偶權」立場的領軍人物之一。
學術背景與資歷:台南地方法院資深民事庭法官,以法學素養深厚、判決書論述極具學理深度著稱。其判決常引用大量國內外法律哲學(如康德、德意志法學等)來支持其觀點。
判決爭議史:
- 110 年度訴字第 299 號:
這是他最早引發全國關注的判決。當時正值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釋字 791 號)之後,他率先在民事領域主張「配偶權非法律保護之權利」,引發法學界與實務界的激烈論戰。 - 一貫立場:
他多次在判決中批評傳統法律見解是「封建思想殘留」,認為法律不應介入個人內心的情感背叛與性選擇。
3. 網路上對此判決的爭論
此判決在社群媒體與法律論壇引發了高度兩極化的對立:
支持方(進步主義派):
- 身體主權:認為「心不在了,法律強留肉體也沒用」。
- 接軌國際:認為歐洲許多國家(如德國)早已不採取類似台灣的「配偶權」侵害賠償制度,這是司法進步的表現。
- 減少訟累:認為法律不應成為報復變心者的工具。
反對方(契約誠信派 / 傳統價值派):
- 契約誠信派:認為婚姻是自願進入的契約,不能只要權利(報稅、醫療代理等)而不要義務(忠誠)。
- 保護弱勢:在台灣社會現實下,許多全職家庭主夫/主婦在配偶出軌後,若無賠償機制,將面臨極大的經濟與精神打擊。
- 司法傲慢:批評法官是用「精英價值觀」強行改變社會普遍認知。
4. 此判例是否合理?(法理分析)
這是一個「法律見解」與「社會情感」的深度衝撞。
- 法律邏輯性:
在法學論述上,盧法官的邏輯是自洽的(基於個人主義與憲法位階)。但問題在於他忽略了《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明文保護「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 實務一致性:
目前並不合理。因為最高法院以及多數高等法院仍傾向承認「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保護。盧法官的判決屬於「少數見解」,常在二審被撤銷改判。
- 社會公平性:
具高度爭議。若全面取消賠償,等於宣告婚姻中的「不忠行為」零法律成本,可能導致婚姻誠信體系的崩潰。
總結而言,盧法官的判決在學理上提供了現代法治的反思,但在實務與社會規範上,被認為過於激進且忽視了婚姻作為「法律安定性」的功能。
男性自由之聲觀點
在這個連外送遲到都要扣錢、勞資爭議都要按表操課的文明社會,台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47 號判決,簡直是給所有「契約精神」愛好者的一記響亮耳光。
法官大人坐在他那充滿哲學香氣的寶座上,用「性自主權」和「反對物化」編織了一套精美國王新衣,試圖告訴我們:
婚姻契約,其實是一張不具約束力的廢紙。
針對對這場「司法超現實主義」演出,我們進行以下批判:
一、 經濟學的崩潰:這是一場「零違約成本」的市場災難
在經濟學眼裡,婚姻不僅是愛情的墳墓,它更是一套「風險分擔」與「資源共享」的長期契約。雙方投入了時間、情感與機會成本,並透過法律向社會宣告:我們放棄了與他人發展親密關係的自由,以換取對方的忠誠與穩定的家庭支持。
如果法官認為「背叛」不需要付出賠償代價,那麼婚姻契約的「違約成本」將直接降為零。身為男性,說實在我其實樂見此事成真。不過作為保守派信徒,我仍必須指出:
市場失靈:當契約不再受法律保護,這份契約就失去了信號功能。
劣幣驅逐良幣:既然違約不用賠錢,那誠實守信的人就變成了市場上的「冤大頭」。
法官大人,您這不是在解放人格,您是在摧毀社會運行的誠信根基。
二、 社會學的傲慢:將「責任」包裝成「物化」
判決書裡最滑稽的論點,莫過於認為承認「配偶權」就是「物化另一半」。
「因為你是我老婆,所以我擁有你的肉體」=物化(❌)
「因為我們簽了契約,你違約導致我精神受損,所以你要賠償」=契約誠信(✅)
這不是在討論誰「擁有」誰,是在討論「承諾」的重量。
如果要求履行婚姻忠誠義務叫物化,那勞動契約是不是在物化勞工的勞動力?租賃合約是不是在物化房客的居住權?
這種將「義務」與「客體化」混為一談的邏輯,與其說是進步,不如說是高知識法匠的詭辯。
結語:法律不該是高層法匠的哲學遊戲
法官的職責是守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不是把判決書當成個人的「進步思想論文集」。
當法官用一種脫離大眾認知的「道德高標」,去否定法律對受害者的基本補償時,這不是在推動文明,是在鼓勵欺騙。
如果「性自主權」可以無限上綱到凌駕於所有契約義務之上,那麼下回我簽了勞動契約卻天天在家睡覺,我是否也能主張「身體自主權」受憲法保障,公司不能扣我薪水?
法律可以不管你愛不愛,但法律必須管你賠不賠。
婚姻是一種高度的「權利交換」。你自願進入這份身分契約,用「性排他性」換取了對方的資源投入、法律上的保障與繼承權。你不能在享受了「契約紅利」後,突然翻臉說「我的身體是自由的」。這不叫進步,這叫典型的交易詐欺。
如果背叛的成本是零,那誠信就成了市場上最廉價的奢侈品。
法官大人,您這不是在解放人格,您是在補貼出軌。
如有人提問:為何台灣成為舉世聞名的詐騙快樂島?
或許這樣的判例存在,能讓人略窺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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