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體鍊魂】第二百四十四回 水之惡-智-(六十五)政治哲學的智慧(二十一)托馬斯·阿奎那的政治哲學智慧觀(下)
(續上回)
●政府形式的分類與偏好
阿奎那主要繼承了亞里斯多德在《政治學》中的框架,並融入了基督教的思想。他對政體進行了系統性分類,旨在尋找最穩定、最能促進「共同善」的治理模式。
○政體的分類:正義與腐敗的區分
阿奎那將政體分為兩大類,標準在於統治者是為「共同善」服務,還是僅為「自身利益」服務:
「正義政體」旨在實現正義並維護公共利益(共同善)。
分別是:
一人統治的君主制 (Monarchy)。
少數人統治的貴族制 (Aristocracy)。
多數人統治的共和制 (Polity)。
「腐敗政體」則違背了法律,將統治者的私利置於人民的福祉之上。
分別是:
一人統治的僭主制 / 暴君制 (Tyranny)。
少數人統治的寡頭制 (Oligarchy)。
多數人統治的民主制 (Democracy)。
值得注意的是,阿奎那像亞里斯多德一樣,將「民主制」列為腐敗政體,因為他指的是「窮人對富人的暴政」,即多數人只服務於自身的利益而壓迫少數人。
○阿奎那的偏好:有限君主制為最佳
在所有政體形式中,阿奎那明確偏好君主制(Monarchy),並認為暴君制(Tyranny)是最糟糕的。
★為何偏好君主制?
因阿奎那認為君主制具有以下優點,最能體現「共同善」:
◆效率與統一:一人統治最有效率,能迅速做出決策,並最容易維持城邦或王國的統一與和平。
他用自然界的秩序來類比:蜂巢只有一個蜂王,宇宙也只有一個上帝統治。
◆避免衝突:君主制可以避免寡頭制或民主制中常見的派系鬥爭和內亂。
★強調「有限」的智慧:儘管偏好君主制,阿奎那的智慧在於強調這必須是有限的(Limited)君主制,受制於法律(特別是自然法和神法),而非絕對專制。
他主張混合政體的元素可以融入君主制,例如設立議會或貴族階層來提供建議或制衡權力。
○對暴君制的深惡痛絕與抵抗權利
阿奎那認為,最壞的政體是暴君制,因為暴君只追求個人利益,對人民造成極大傷害。
他也承認有限度的抵抗暴政的權利,這在中世紀是一個重要的觀點。
他主張可以透過合法程序罷免暴君,但反對隨意的叛亂,因為他認為叛亂帶來的無政府狀態和動亂通常比暴政本身更糟糕。
總觀阿奎那的「政府形式的分類與偏好」智慧,可知這是一種務實、追求秩序與理性平衡的政治哲學。
他提倡有限君主制作為最理想的政體,旨在確保效率的同時,透過法律和潛在的制衡來避免專制,最終實現全體公民的共同福祉。
●教會與國家的關係
阿奎那關於「教會與國家關係」的政治哲學智慧,是建立在區分兩者的領域、承認各自的權威,但最終確認精神權力(教會)具有更高的優先級之上。
他的觀點相較於聖奧古斯丁更為細緻,旨在調和亞里斯多德對世俗政治的肯定與基督教信仰的要求。
阿奎那認為,教會與國家雖然在現世共存,但各自擁有獨立的運作領域和目標:
世俗權力(國家):管理現世事務,維持和平與秩序,促進「共同善」。其權力基礎是自然法與人類理性。
精神權力(教會):管理靈魂事務,引導人類獲得永恆的救贖和至福。其權力基礎是神法與信仰啟示。
他表示,兩者都源自上帝的最終權威,因此本質上不是對立的。
它們是互補的,各自在自己的領域內具有合法性。
然儘管兩者相對獨立,但阿奎那繼承了奧古斯丁的核心觀點:目標存在層級之分。
國家的目標(現世福祉)是次要的、暫時的;教會的目標(永恆救贖)是最終極、最重要的。
因此,服務於最高目標的權力(教會),自然在整體價值上優於服務於較低目標的權力(國家)。
基於目標的層級性,阿奎那確立了「權力的從屬關係」,但這是一種溫和的從屬。
在大多數世俗事務上(如稅收、公共建設),世俗權力是獨立運作的。但在涉及道德、信仰或靈魂救贖的重大議題上,世俗權力必須服從教會的指導。
若要比喻:國家如同前往港口(永恆救贖)的船隻,而教會則是負責領航的船長。船長並不負責管理船上的貨物或水手的日常工作,但在導航方向上具有最終決定權。
阿奎那的智慧強調務實合作而非衝突。
他主張世俗統治者應與教會合作,以法律維護基督教信仰的秩序,因為穩定的信仰有助於維持社會和平。
他肯定了世俗政治的內在價值,同時堅持精神領域的最終優越性,為中世紀歐洲神權與王權之間的互動提供了一個持續數百年的標準理論框架。
阿奎那的政治哲學智慧對西方思想帶來幾個主要的影響:
▲恢復了世俗政治領域的價值與自主性
這是阿奎那相較於聖奧古斯丁最主要的影響之一。
奧古斯丁認為國家是「必要的邪惡」和原罪的結果,而阿奎那則回歸亞里斯多德,主張國家是「自然的」制度,旨在促進「共同善」。
這使得世俗政治領域獲得了其自身的尊嚴和價值,為後來的世俗國家理論奠基,影響了馬西利烏斯等思想家。
▲確立了「自然法」理論在西方法學的地位
阿奎那對自然法體系的詳細闡述是其最持久的遺產之一。
他的自然法理論認為,人類可以透過理性發現道德原則,這些原則是所有人類法律的基礎。
這深刻影響了後來的法律思想家,包括霍布斯、洛克,甚至現代國際法理論。阿奎那的觀點認為「惡法非法」(lex iniusta non est lex),為公民提供了道德基礎來批判不公正的法律,影響了後來的抵抗權利學說。
▲為「有限政府」和「憲政」思想奠定基礎
阿奎那對最佳政體形式的偏好影響了現代憲政思想。
他雖然偏好君主制,但強調必須是「有限的」君主制,受法律約束。他對暴政的明確批判和有限度的抵抗權利認可,影響了後來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對權力制衡和憲政制度的追求(例如三權分立)。
▲鞏固了天主教會的神學與哲學基礎
阿奎那的著作成為天主教會官方哲學(經院哲學)的核心,至今仍具有重要影響。
他成功調和了理性(亞里斯多德哲學)與信仰(基督教神學)之間的長期衝突,為教會提供了強大的理性辯護。
他的《神學大全》至今仍是天主教神學教育的核心教材。
(待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