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體鍊魂】第二百四十三回 水之惡-智-(六十四)政治哲學的智慧(二十)托馬斯·阿奎那的政治哲學智慧觀(上)
(續上回)
【2】托馬斯·阿奎那:阿奎那的政治思想影響範圍從中世紀後期一直延伸到現代憲政理論和教會學說。他的智慧主要體現在對亞里斯多德哲學的整合和對自然法理論的發展上。
托馬斯·阿奎那的政治哲學智慧是中世紀政治思想的巔峰,其核心在於將亞里斯多德的理性主義與基督教神學成功地結合起來,強調國家是自然的、必要的制度,旨在促進「共同善」。
阿奎那的政治哲學智慧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核心思想:
●國家的自然性與目的論
阿奎那回歸並採納了亞里斯多德的觀點,認為國家(城邦,Polis)是人類社會發展的自然結果,而非人為的設計,更不是像聖奧古斯丁所說的原罪的懲罰。
人是社會性和政治性動物:阿奎那認為,人類天生需要彼此合作才能生存。個體無法滿足所有生活所需,因此家庭、村莊、最終到城邦或國家是必然形成的社群。
語言與理性能力的證據:人類擁有語言和理性,這使得他們能夠溝通善惡、正義與非正義。這種溝通能力的自然發展,必然指向建立一個政治共同體來規範這些互動。
這種觀點提升了世俗政治領域的地位,賦予國家內在的價值和合法性,而不僅僅是維持秩序的工具。
而「目的論」是指所有事物都有其內在目的或最終目標。在政治學中,阿奎那認為國家的存在有一個崇高的目的。
此目標即為實現「共同善」。
他認為創造一個有利於所有公民過上道德、有德行生活、並最終獲得上帝至福的環境,是為國家的存在意義。
國家的目的,應該不僅是讓公民活著或提供經濟穩定,而是要讓公民「好好活著」(to live well),實現他們的潛能。
這為政治活動提供了一個崇高的道德目標,認為政府的責任是積極促進人民的福祉和道德發展。
阿奎納將國家視為一個自然的、必要的實體,其存在的目的不僅是維持秩序,更是積極促進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和道德生活的實現。
這為中世紀政治思想注入了樂觀的理性主義,並為現代政治哲學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資源。
●「自然法」體系:法律是理性的秩序
阿奎那的「自然法」(Natural Law)體系其精髓在於將法律定義為「理性的秩序」(an ordinance of reason)。
他認為法律不是統治者任意的意志展現,而是基於理性原則、旨在促進「共同善」的規範體系。
阿奎那對法律的經典定義是:「法律是為了共同善,由負責管理共同體的人,以理性頒布的命令」("Law is nothing else than an ordinance of reason for the common good, made by him who has care of the community, and promulgated.")。
這一定義強調了幾個關鍵面向:
★理性:法律必須是理性的,是基於邏輯原則和道德考量,而非統治者的情緒或私利。
★共同善:法律的目標必須是整個社會的福祉,而非特定群體的利益。
★權威:法律必須由合法且關心社區的權威機構頒布。
★頒布:法律必須被公開知曉,才能發揮作用。
阿奎那還構建了一個嚴謹的法律層級體系,展示了不同形式的法律如何相互關聯,並最終源於理性秩序:
☆永恆法 (Eternal Law):這是上帝統治整個宇宙的理性計劃和神聖智慧。它是萬物秩序的最終來源,人類無法完全理解其全貌。
☆自然法 (Natural Law):這是人類理性對永恆法的參與。上帝賦予人類理性,使我們能夠通過思考我們自然的傾向來辨別善惡。
自然法的核心第一原則是「行善避惡」("good is to be done and pursued and evil avoided")。阿奎那認為,基於理性,人類能夠推導出保護生命、繁衍後代、尋求知識、過社會生活等基本道德準則。
☆人定法 (Human Law):這是人類根據自然法制定的具體法律(例如交通規則、刑法典)。它們是將普遍的自然法原則應用於特定的社會環境。
阿奎那強調,人定法只有在其內容符合自然法時才具有法律的正當性質;違反自然法的法律,是「非正義」的,不具有約束力("an unjust law is really no law at all")。
☆神法 (Divine Law):這是上帝通過《聖經》和啟示直接向人類揭示的法律(例如十誡)。
神法的作用補充了自然法的不足,引導人類實現超自然的目的——靈魂的救贖,確保人類的行為不僅在世俗層面是好的,在精神層面也能達到至福。
總結阿奎那「自然法」體系的智慧在於:
強調理性與道德:將法律從單純的命令提升為道德與理性的指導,為法律提供了堅實的道德基礎。
為批判惡法提供依據:他的理論允許人們以更高的道德標準(自然法)來批判不公正的人定法。
整合信仰與理性:成功地將神學信仰與亞里斯多德的理性哲學相結合,在中世紀後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待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