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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案例事實
《鏡週刊》有報導一則新聞[1]:一場因「孝親費」引發的家庭糾紛,讓一名母親萌生「以房養老」的念頭。事件起因是父親過世後,母親繼承房產,要求三名子女每月支付一萬元孝親費,但遭拒絕。兒子不願付錢,女兒則因長期受重男輕女對待而拒付。於是母親考慮申辦「以房養老」,確保自己未來生活無虞。
新聞又說,雖然以房養老可以把不動產變成退休現金流,但也存在風險。因為貸款會逐步扣除利息,後期可領的金額可能減少;此外,若母親把房屋抵押,子女將來可能拿不到房子,除非把貸款清償完畢。新聞當中還提到:「母親若將房屋抵押,子女未來恐失去繼承權,除非清償貸款」但,以上這一段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觀念。
二、法律分析
(一) 繼承權喪失的事由
1、依《民法》第1145條,喪失其繼承權的事由有以下五種: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2)款至第(4)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2、因此,新聞中的母親若將房屋抵押給銀行申請「以房養老」貸款,並不會造成子女喪失繼承權。因為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並不符合上述《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二) 限定繼承
另外,現行民法全面採行「限定繼承」,而且不需要另外申請,目的就是避免子女因父母的債務承擔超過遺產價值的責任。所謂的限定繼承規定,是指繼承人子女只需以遺產的剩餘價值清償債務。如果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繼承人子女就不用負擔超過的部分。舉例來說,假設被繼承人生前的遺產價值有一百萬元,但他生前卻另有三百萬元的負債,此時,依限定繼承的規定,繼承人只需償還一百萬元就好,而且是按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總額不會超過遺產價值。除非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否則一律依限定繼承處理。
(三)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或債務都不再有任何法律責任。例如上面的例子,假設被繼承人生前有一百萬元遺產,但負債三百萬元,而此時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就與這些債務完全切割;但同時,繼承人也無法繼承任何遺產。
(四) 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是「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的俗稱,讓年長者把房子抵押給銀行,銀行每月撥款作為生活費,長者仍保有居住權。借款人不必在生前償還本金與利息,但債務會逐年累積。等貸款期滿或借款人過世後,銀行會把房屋拍賣償債,如果還有剩,才返還給繼承人。簡單地說,就是長者用自己的房子向銀行貸款,本質就是一種「抵押貸款」。
三、結論
綜上所述,新聞所呈現的法律觀念有誤:
(一) 母親辦理「以房養老」,並不會讓子女失去繼承權。母親過世後,若清償完貸款本息,房產若還有剩餘價值,子女仍有權依法繼承。
(二) 母親除了房產外,也可能還有其他財產,無論動產或不動產,子女依法仍享有繼承權,因此並不存在所謂「喪失繼承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