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 6 / 20,聯合國人權理事會(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或UNHRC)發表最新報告,直指緬甸境內的羅興亞人(Rohingya)的人權問題,引起緬甸現任國家顧問(State Counsellor)、也是目前被視為緬甸政府的實質領導人翁山蘇姬(Aung San Suu Kyi)反彈,呼籲聯合國不要使用「羅興亞」此爭議用語來稱呼這種族。此舉再度挑起緬甸敏感神經,緬甸新民選政府近來動作頻頻引來國際撻伐,羅興亞人權議題再次浮上檯面。
1982年公布的公民法(Citizenship Law)區分出緬甸三種公民,翻譯成英文分別是「Citizen」、「Associate Citizen」、「Naturalized Citizen」。法律條文中明訂三種公民資格的取得,例如 Citizen 的條件是1823年以前(英國殖民以前)的「政府認定族群」住民及其後代(詳細規定見第七條),第四條更擺明了族群認定政府說的算:「國定族群定義屬國家委員會(按:此組織原出現於舊版的緬甸憲法,但依據最新 2008 公布的憲法查無此組織,功能應似最高元首的委員會,當時具有國防外交與法律解釋權)之職權。(The Council of State may decide whether an ethnic group is national or not.)」另外,Associate Citizen 則適用於1948年以緬甸聯邦公布之聯邦公民法(Union Citizenship Act)登記為公民者;Naturalized Citizen 指涉1948以前居住於緬甸但未申請緬甸聯邦公民資格者及其後代,可向緬甸政府申請此種公民資格,但程序及條件繁雜,第四十四條列出包含十八歲以上、可流利使用緬甸官方語言(不包含羅興亞人使用的方言)等條件。綜上所述,從國定族群、官方語言,到是否為住民的認定,羅興亞人處處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