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0|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中國人權問題

1949年中國共產黨擊敗國軍將中國拿下後,便開始實施共產制度,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同時在政治上,他們堅持只有共產黨能執政,除此之外只有六個擁護共產黨的政黨存在。毛澤東發動一連串的批鬥,將不合共產思維的份子除去,進入大躍進並且發動文革。領導人鄧小平接任,在政治上對先前因這些活動受到打壓的人進行平反;在經濟上,他採取改革開放,讓許多本來被視為社會主義不允許的事物陸續出現在中國,設立的經濟特區也使中國幾十年來逐漸達成了「超英趕美」的目標,現在已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這樣的政策,經濟上開放了,而在思想上,人民也開始覺醒。但是,天安門廣場的犧牲者似乎又說明了這夢想的幻滅。
中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憲法裡,有明確規定的基本人權除上述外,尚有宗教自由、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等。但是就中國近年來發生的案件,讓人不禁懷疑這些憲法明定的人權是否有真正被實踐。在絕對領導的情況之下,任何會危及到共產黨政治生命的全部被否決掉,基本人權對於中國來說只是在憲法上呈現的文字而已。對此領導團隊表示,國家有權利依照各國國情的差異訂出相關的人權規範,中國亦有權利提出對人權的看法,並指責西方國家無權干涉中國的內政。
諷刺的是,它卻是一個已經簽訂各大人權條約的國家。中國於2011年發表第一個人權現況藍皮書,裡面提到其已參加27個人權條約。但是這些條約在法律上要生效,必須經過全國人民大會的批准,而在1997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至今尚未通過。每當記者詢問何時會批准時,當局多次回應會盡快解決此問題。而其他通過批准的人權公約,多數在中國內仍然無相應法規的產生;即使有,例如遊行示威法,當局至今核可過的案件依然極少,媒體所報導過的一些集會行動幾乎都為非法。想要中國政府履行在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權利,無非是極難的。
在往後的篇章裡,筆者將會以中國發生過的各類案例為主軸,逐項探討人權發展在中國的困境。目前大多數人從媒體上得知的主要為言論自由受限此一區塊,但其實在其他的人權實踐上,中國政府依然有許多令人無法苟同的作為。或許中國政府受馬克斯思想影響不接受天賦人權,或是秉持著所謂的「亞洲價值論」。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蔑視一個人作為人的尊嚴,將它定位為一個可以隨著統治者好惡而改變的規則。生長在台灣的我們,享受著人權帶來的自由,你能想像身邊的人如銅鑼灣的書店老闆般失蹤了嗎?
責任編輯:佘威澐 核稿編輯:盧郁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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