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5|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金先生嘗試臚列伴侶與伴游的差異,最後因為懶散而採概括說明、其二。

    伴侶(Spouse)最大的謬誤在於:他們以為自己不是妓女。
    妓女 又稱娼妓、婊子、窯姐,是一種以提供陪伴及娛樂(其目的可能包括精神上或肉體上的滿足)為主的行業。由於娼妓業工作的演變,近代娼妓一詞專指提供性服務的女性性工作者。
    本質上: 女人是妓女,男人也是妓女。 母親是妓女,父親也是妓女。 她是妓女、他也是妓女。 我是妓女、你也是妓女。 其實我們都是妓女而不自知,或不願承認,或刻意否認。
    妓女一詞重點不在於女(行為者的性別),而是妓(從事的行為),我們都在提供陪伴及娛樂(包括精神上或肉體上的滿足),所以不管是男是女、是你是我,我們都是妓女。
    伴侶次大的謬誤在於:他們以為自己不是在進行性交易。
    性交易 性交易是指透過參與性行為來換取他人付款的過程,其亦有性服務之稱。
      伴侶頻繁地性交易,多不直接以現金付款,而是以金錢以外的財貨換取性服務,例如交付名牌包一只,換取性服務十次;或支付進口車一輛,換取性服務三百七十五次;或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一戶,換取終身不限次數的性服務。
      他們怎麼會認為自己不是在進行性交易?難道以金錢以外的財貨支付,就能改變其以付款換取性服務之事實嗎?
      試問伴游頻繁地性交易與伴侶頻繁地性交易本質上有何不同?每天有成千上萬的伴侶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從事性交易」之構成要件,為何檢警怠於執法,縱容無數人犯法?
      為什麼法律要禁止與伴游性交易、而不禁止與伴侶性交易?禁止前者有誰能獲利?不禁止後者又是為了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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