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1|閱讀時間 ‧ 約 15 分鐘

警察開槍 執法過當?

    先分享一個2020年4月8日的新聞「屁孩無照逆向拒檢 被攔下繼續囂張辱警
    16歲鄭姓少年於4月7日深夜11時,無照駕駛汽車,載著4名友人四處亂晃,行經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遇到警方臨檢。 鄭姓少年硬闖拒檢,最終還是被警方支援網在民享街攔下,這4人被攔下後,不斷對警方叫囂,警方強力將4人制伏後帶回偵訊。 後續依照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少年法庭,鄭姓少年等人,恐怕會吃下最高20萬元的罰款。
    後來,「有一些聲音」認為即使民眾犯法, 但警方執法明顯有疏失。
    對此,4月13日「館長」陳之漢在開直播表示:「我支持司法改革,我支持警方公權力」。 「美國警察,嚴厲執法如果嫌犯沒有配合,是會直接開槍,台灣警方作法的確有瑕疵,90%是對的」。
    好,我剛剛「有一些聲音」認為警察執法有疏失。請問是哪一些聲音?
    是一部分的警察內部、檢察官的聲音。
    我這邊推薦兩邊文章,標題分別是
    如果你喜歡用聽的,可以搜尋關鍵字「鳴人放送」 目前最新的節目音檔是4月17日錄製的,標題就是
    •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吳忻穎
    • 「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吳忻穎

    他們從檢察官的視角,去分析這件事情。

    資料來源就是警察內部。 當然,無論是文字或音檔,都不像館長的影片那麼生動有趣。(笑)
    我自己不想發表個人評論,但我可以分享一則4月19日的爆料公社新聞:
    大意是,4月19日清晨,兩派人馬疑因財務糾紛發生衝突,在派出所前狹路相見。雙方就在派出所前持刀棍鬥毆,還有人穿著防彈背心,警方無法壓制場面,對空開4槍示警。 後來有新聞說,警方有出面制止,還有兩名員警受傷了。後來警方逮捕12人,依妨害公務、聚眾鬥毆、傷害等罪嫌移送法辦,檢察官已聲請羈押,另還陸續約談2人。
    讓警察受傷,襲警! 後果應該很嚴重吧?
    4月17日有一個屏東的新聞,標題「咬警案判拘役80天 蔣月惠:該我做的事還是會去做
    蔣月惠是一個無黨籍屏東縣議員,她為什麼要咬警察我就不細講了, 大約是屏東縣府徵收民地,涉嫌恐嚇住戶簽署同意書的故事。
    後續就有一些相關報導:
    我這邊只是要描述,警察執法的工作,有許多面向。
    什麼地方都有好人跟壞人,可能是公司、學校、教會、法院、醫院…
    甚至是執法的警察。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1月31日,故事發生在新北。
    被告是六名警察,案由是瀆職。 罪名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偽造公文書罪。
    故事內容都相似,檢察官的說法是警察「騙票」:騙檢察官簽發拘票。
    什麼意思?
    我們分享其中兩個警察的故事: 2018年3月,內政部警政署為打擊詐騙集團,針對提款車手展開「第2 次全國同步查緝詐欺車手專案行動」(下稱「斬手專案」)。 警察拘提詐欺案件的提款車手,可提升績效功獎。 所以,就有警察為了達成斬手專案之績效表現,做了這些事。

    警察A的故事
    1. 警察A明知沒有拿到長官簽章核發的到案通知書,竟在「寄存送達通知書」上登載 「被通知人OOO君(按:趙先生),業經本分局送達通知書至居(住)所未遇台端,亦無可代收之人,現將渠通知書暫存於海山派出所,請於107年3 月7 日前,攜帶本人身分證前來洽領,逾時旋即將該通知書檢還原通知單位,特此通知」, 蓋用海山派出所圓戳章印文,前往趙先生的住處張貼於信箱上並拍照存證。
    2. 然後,警察A在「送達證書」的公文書上,登載 「未會晤本人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已將文書寄存於海山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照相取證】
    3. 警察A將這些公文書委請不知情的偵查隊警員製作偵查報告及拘票聲請書,向不知情的檢察官聲請拘票。
    4. 警察取得拘票後,於2018 年3 月19日下午,在桃園市拘提趙先生到案,非法剝奪趙先生行動自由。
    5. 3月19日18時45分,警察將趙先生解送至地檢署。 不知情的檢察官訊問後,諭知限制住居請回(趙先生涉犯詐欺等罪嫌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

    警察B的故事
    1. 警察B於2018年2月27日,簽請三峽分局分局長簽發蔡先生「應到時日3 月3 日20時00分」的到案通知書,然而,卻遲至3 月8 日,才前往蔡先生的住處信箱前,張貼「寄存送達通知書」並拍照存證,通知蔡先生於「3 月3 日20時00分到案」的不可能事項。
    2. 警察B在3 月12日17時15分,簽請警局發出拘票聲請書,於2018年3 月16日持聲請書向檢察官聲請拘票,遭檢察官駁回。 (設計OS:做壞事也是一項技術啊。竟然被檢座識破了。殘念!)
    3. 警察B在3 月18日,三峽分局偵查隊辦公室內,先將遭檢察官退回的拘票聲請書正本撕去,再擅自以電腦應用程式,開啟拘票聲請書電子檔,將發文日期編輯為「2018年3 月18日」。
    4. 警察B以印表機印製三峽分局拘票聲請書後,前往勤務中心,盜用分局長印章及警察局公印,盜蓋印文於拘票聲請書上,終於完成了偽造的公文書。
    5. 翌日(3月19日)上午,警察B持該拘票聲請書及自行製作的偵查報告(其內記載:「依法通知蔡OO到案說明,均拒不到案」的不實內容),委請不知情偵查隊,向不知情的另一個檢察官聲請拘票。 (設計OS:這次成功了,檢察官受騙上當,順利核發拘票。計畫通!)
    6. 所以在2018年3 月19日17時30分許,拘提蔡先生到案。由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蔡OO涉犯詐欺等罪嫌案件,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警察A判有期徒刑1年4月; 警察B判有期徒刑1年8月。 (看起來應該是沒有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忻穎偵查起訴,所以現在這位吳忻穎已經離職了(誤 我剛剛有介紹過她的專欄文章和「鳴人放送」的音檔節目。
    感謝她願意分享內幕,我們才有故事可以聽(誠懇的)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2月31日,故事發生在新竹(二審判決)
    陳先生是新竹的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警員,他開槍殺了人。
    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個越南人NGUYEN QUOC PHI(中文名阮國非,遭僱主於2014年10月3日通報為行方不明),於2017年8月31日上午9時,在飲用酒類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0mg /d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0.941μg/mL之中毒濃度)後,將衣物褪除全身赤裸。
    上午9時,NGUYEN QUOC PHI在鳳山溪河床處,擊破自小貨車的前擋風玻璃,爬進自小貨車駕駛座,將車內物品丟出。 然後,一台機車經過,NGUYEN QUOC PHI從自小貨車車窗伸手抓住機車騎士並欲出手毆打。
    騎士掙脫後,貨車車主來了,前往查看時遭NGUYEN QUOC PHI持拆下的自小貨車雨刷攻擊,NGUYEN QUOC PHI又將重型機車推進附近水溝內,貨車車主撥打110報警處理。
    這時,員警陳先生接獲勤務指揮中心的通報後,因警力不足,商請民防人員李先生一同前往現場,由陳先生駕駛巡邏車,搭載李先生前往報案地點處理。
    陳先生與李先生於上午10時抵達報案地點,見NGUYEN QUOC PHI坐在自小貨車內,確認NGUYEN QUOC PHI就是砸毀自小貨車玻璃的「準現行犯」。 在場的貨車車主及機車騎士,向警察說明經過,警察也看到了附近水坑內的機車。

    一、空手對付2支甩棍
    NGUYENQUOC PHI即以「非中文的語言」對警察講話,警察以中文要求NGUYEN QUOC PHI下車,NGUYEN QUOC PHI從小貨車的前擋風玻璃破裂處躍下車,向李先生揮拳攻擊,陳先生與李先生見狀,分別取出甩棍欲壓制NGUYEN QUOC PHI。
    過程中,李先生想要欲蹲下撿拾掉落地面的甩棍時,遭NGUYEN QUOC PHI以腳踢中臉部鼻樑部位,當場受有鼻骨閉鎖性骨折及鼻樑、左臉部挫擦傷等傷害
    陳先生繼續以甩棍欲制伏NGUYEN QUOC PHI,過程中,甩棍亦受損彎曲而不堪使用,李先生隨即取出辣椒水對NGUYEN QUOC PHI臉部多次噴灑,欲制止NGUYENQUOC PHI。

    二、單警將手槍上膛
    NGUYEN QUOC PHI數次躍入附近水溝清洗臉部,並從水溝內撿拾石塊丟擲攻擊岸上的陳先生、李先生及附近民眾。
    陳先生見NGUYEN QUOC PHI的行動能力未受影響,認為附近民眾的生命、身體及安全有遭受危害的可能性,而且李先生已因傷而無法提供協助,遂於NGUYEN QUOC PHI爬出水溝上岸後,取出配帶的警用制式手槍上膛警戒,並對NGUYEN QUOC PHI以中文喝令「趴下」。

    三、走向巡邏車
    不料,NGUYEN QUOC PHI仍全身赤裸未持械,向陳先生所停放的巡邏車走去,陳先生知悉巡邏車電門尚插有鑰匙。
    陳先生為制止NGUYEN QUOC PHI,基於急迫需要,朝NGUYEN QUOC PHI開槍射擊時,接續開槍9次,朝正開啟巡邏車駕駛座車門及移動入車內駕駛座的NGUYEN QUOC PHI下半身接續射擊。

    四、中槍後仍能還擊
    NGUYENQUOC PHI因中槍後有大量出血,癱軟滑出駕駛座,陳先生見狀即以無線電對講機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加派救護人員到場救治。
    救護人員到場時,NGUYEN QUOC PHI復爬入巡邏車下方,於爬出時撿拾地上石塊丟擲,並再次打開巡邏車駕駛座車門,陳先生制止。
    救護人員見狀評估無法靠近NGUYEN QUOC PHI,因而先將李先生送醫。

    五、休克死亡
    支援警力到場後,警察才將NGUYEN QUOC PHI拉出,送醫急救,但NGUYEN QUOC PHI因出血過多,休克死亡。
    事後醫院診斷,陳先生一共開了9槍,於胸腹部、下背腰部和左臀部有18處槍彈傷口,造成NGUYEN QUOC PHI多重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請問員警陳先生的開槍,有沒有犯罪?

    一審法院判斷
    1. 陳先生欲將NGUYEN QUOC PHI逮捕,NGUYEN QUOC PHI攻擊員警拒捕後,走向巡邏車,欲開啟巡邏車駕駛座車門,於此急迫情形下,雖然可以依法使用槍械,達成逮捕NGUYEN QUOC PHI目的。
    2. 然而,陳先生接續射擊9槍,NGUYEN QUOC PHI未持械且全身赤裸,也沒有對陳先生施以任何攻擊的行為,也沒有啟動警車電門駕車攻擊或衝撞他人,陳先生實際上未受到任何立即的危害。
    3. 既然如此,陳先生在開槍時,應該斟酌情形使用不致危及人命的方式,並沒有必要使用槍械、近距離接續對人身射擊9槍
    4. 何況,接續開槍9次很容易因為槍法失準而誤擊人體背胸腹部諸多重要器官。陳先生想要達成的行政目的,與他對NGUYEN QUOC PHI的侵害,並不是輕重相當的。
    5. 所以,陳先生使用槍械對9次射擊,可能有逾越必要程度。

    一審判決:
    陳先生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這件上訴二審。

    二審法官認為, 一審認為陳先生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然有道理
    1. 但是,這件是NGUYEN QUOC PHI攻擊拒捕在先,陳先生是單警執勤,陪同赴勤的民防人員亦遭攻擊受傷,而支援警力尚未到場的狀況,基於急迫需要開槍射擊NGUYEN QUOC PHI,逾越使用槍械必要程度而觸法。
    2. 陳先生肇事後,隨即請求救護人員到場救治NGUYEN QUOC PHI,並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向警員表明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
    3. 一審判處陳先生有期徒刑8月,就罪刑相當原則,不太符合。 所以二審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4. 審酌陳先生擔任第一線之警員面臨許多工作壓力、辛勞,處理事務繁多,處理急迫情狀往往需立刻做出決定。 為維護社會治安、民眾安全,亦往往陷入生命、身體於危險之中,對於警員於查緝犯罪時,國家資源應給予第一線警員不論是精神上或物質(配備)等最大之支持。
    5. 雖然陳先生近距離接續朝NGUYEN QUOC PHI射擊多達9槍,甚易因槍法失準而誤擊人體背胸腹部諸多重要器官,可能導致NGUYEN QUOC PHI傷亡,這是陳先生可以預料到的。 陳先生用槍的手段及次數有疏失,顯然未顧及NGUYEN QUOC PHI的生命安全。 但是陳先生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
    6. 而且是NGUYEN QUOC PHI攻擊拒捕在先,並造成同行的李先生受傷後,又遇到NGUYEN QUOC PHI想開啟巡邏車駕駛座車門等突發狀況。
    7. 陳先生擔任員警的資歷甚淺,案發時年僅22歲,年紀甚輕,缺乏處理突發狀況的能力及經歷,於獨自執勤,所承受之心理壓力及緊張情緒,自會影響陳先生現場判斷用槍的手段及次數。
    8. 所以法院考量陳先生的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並兼衡量陳先生素行良好、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9. 最後,法院考量陳先生因積極執行勤務,一時思慮未周,日後應當更謹慎使用槍械。為期陳先生安心工作,避免予影響勤務,緩刑期間就不用交付保護管束了。

    二審判決:
    • 原判決撤銷。
    • 陳先生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
    (分享一個法律知識:交付保護管束,其實不會被抓去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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