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是從2016年至2017年9月,丈夫跟女同事在認識後1 、2 個月,就有在公司利用下班時間幽會,在公司的茶水間、辦公室、家裡的客房發生性行為。
按女生的說法,兩人交往了17個月,後來兩人分手了、丈夫也離職了。
2018年6月,丈夫向妻子坦誠,有跟女同事通姦。
刑法的通姦罪,是要看證據的,
有時候抓姦在床還不一定成立犯罪。
這種事隔一兩年的通姦哪來的證據?頂多只有丈夫跟女同事當時的對話記錄了。
妻子於是提民事告訴,跟小三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最後法院判女同事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聽到這邊你會不會覺得奇怪,證據夠不夠先不談它,
妻子為什麼要對這種事過境遷的事提告,增加自己的不開心嗎?
我翻了一下判決書,新聞有段故事沒寫出來。
丈夫跟女同事分手,是在2017年9月,兩人仍有保持聯繫。
到了2017年12月,丈夫跟女同事發訊息:
「我準備跟我太太坦承我這2-3 年來跟你的感情關係,自己的罪我自己承擔並去贖罪。
但我了解我太太個性,並準備做好離婚及後面規劃,如有影響到你,跟你說聲抱歉了。」
女同事回訊:
- 「這是什麼意思?你要公開之前的事?和你太太說?」
- 「你先冷靜一點」
- 「如果你太太告我,是會成立的,且這是很嚴重的事」
- 「我是希望不要說出你出軌的事情」
- 「你知道過去內心的我壓力有多大嗎?倫理道德一直讓我很掙扎…」
- 「這是我一生做過最壞最差勁的事」
- 「就是介入他人的婚姻,對你家人感到抱歉,也對自己感到失望」
而且,雙方的對話居然有錄音。在法院上會將錄音繕打成文字檔,稱為「譯文」:
- 「我的意思是,她會不會…她可能會不會說一共…一在…就是這樣多久了,就是總共發生了幾次,然後地點在哪邊之類想這種這種細節你都會講?」
- 「就算不要講我,還是覺得不要這樣傷害你太太。除非你講,但是你不要講出…你就講說是在……MOTEL之類的、旅店之類的,不然就說對方家之類的,就是不要講在公司,也不講在家裡,你講對方家好了,然後也不要講大里」
- 「所以我就被貼標籤,就是…我就是…出軌…就是…就是小三,就是第三者破壞人家的感情…」
後來可能是不了了之,至少妻子不知情。
丈夫的說法是,
他跟女同事到了2018年2 月14日之後沒有再聯絡了。我真好奇那個日期有沒有特殊含意
時間到了2018年5月,女同事向丈夫提起妨礙自由的刑事告訴;還向公司檢舉丈夫性騷擾。
2018年6月26日,公司懲處丈夫申誡2支。
懲處的前幾天,6月19日,丈夫才跟寫信跟妻子坦誠有這件婚外情。
順帶一提,這對夫妻在2012年結婚,有兩個年幼的子女。
我相信妻子向女同事提告求償100萬元的當下,
自己心裡也不好過。
女同事的說法是,
因為男生當時對我展開熱烈追求,遭我拒絕。然後我對男生提出妨害自由的刑事告訴及性騷擾申訴,男生懷恨在心,所以編故事,捏造了兩人之間的不正常男女關係。
法官的判斷是,
女同事和丈夫在分手後的wechat(微信)對話,期間延續2 個多月,互有聯絡,內容大致語氣平和,少有激動語句。
2017 年12月20日見面交談內容甚至長達1 個多小時,雙方語氣自然。
所以兩人有通姦這件事,大概是真的。
「侵害配偶權」是民事訴訟,
它需要的證據不用像刑事「通姦罪」那麼強。
法官既然相信他們有通姦,斟酌雙方收入,兩人的月薪大概都是三四萬。
於是判決女同事要賠償妻子20萬元。
聽到這裡,有沒有一種「互相傷害」的感覺?
如果丈夫當時沒跟女同事講什麼坦誠贖罪,而是老老實實將對話記錄刪掉,默默的自己離職換工作。後面的故事都不會發生了,不是嗎?
然而,請不要認為偷吃都是男人的事。接下來介紹:
人妻的偷吃,讓男人告上法庭的故事。
「人妻的逆襲」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3月6日,故事發生在嘉義。
吳先生跟前配偶陳小姐是同事,同時,吳先生也是宋先生的主管,具有職場之部屬間關係與地位。
吳先生說,宋先生毫無顧忌職場倫常而恣意妄為,與陳小姐發展婚外情,經吳先生揭露後,為解決紛爭,乃於2018年3月23日達成協議簽立和解書,和解書第2條約定:
「乙方(宋先生)保證嗣後不再與甲方配偶陳小姐會面、通信或其他任何往來,若有違反,乙方願意無條件給付甲方二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願受相關法律追訴。」
切結保證絕不與陳小姐聯絡。
2019年6月7日上午9時27分,當天為端午節,宋先生與陳小姐相會;
兩人同乘宋先生的汽車,駛去麗景汽車旅館內共度時間長達3小時。
吳先生表示:
依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
孤男寡女共至汽車旅館,若非姦淫,所為何事?
吳先生在2019年12月與陳小姐離婚。
另外,吳先生打官司向宋先生求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40萬元。
另,因為宋先生的行為已違反和解書第2條的承諾及義務,吳先生向宋先生請求懲罰性違約金80萬元(已縮減金額),
吳生生向宋先生求償,共計1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重點是,宋先生跟陳小姐去汽車旅館,有證據嗎?
吳先生有請徵信社跟拍汽車,徵信社有提出跟蹤記錄,有拍到照片,還有調出etc記錄。
宋先生說,車是借給別人的。但是
- 宋先生說不出來車借給了誰。
- 當天是端午節,居然也沒家人可以證明宋先生當天在家。
- 雖然照片裡的女子臉部的畫面模糊,但髮型體型相似陳小姐。
- 吳先生也找出了跟照片中女子相同的衣服、短褲、皮包、涼鞋的相片。
相當用心
法官判斷,應該可以認定當日由宋先生車輛下車的女子,就是陳小姐。
既然如此,
吳先生的要求,120萬元法官全部判准。
訴訟費用由宋先生全部負擔。
順帶一提,這件訴訟吳先生沒請律師,反而是宋先生有請律師。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4月10日,故事發生在新北。
劉先生與林小姐在2018年結婚,夫妻相處本屬融洽。然自2019 年2 月底開始,林小姐多次不願返家,且多次與黃小姐同住。感覺是閨蜜(誤
劉先生為此,多次與林小姐發生爭吵。
2019年5 月30日,劉先生與林小姐,因劉先生交給林小姐使用的帳戶金額所剩無幾,又發生爭吵。
劉先生在中和住處燒炭自殺,幸經林小姐及時發現,送醫急救,而未發生憾事。
劉先生出院後,林小姐將劉先生趕回男方母親家居住,並將中和住處鑰匙拿走,不讓劉先生返回中和住處。
2019 年6 月9 日,劉先生在中和住處樓下,看見林小姐與黃小姐一起出門並一同騎乘機車離開,劉先生尾隨至林小姐到上班處所外,看到二人分開時親親抱抱。
劉先生隨即尾隨黃小姐至圓山捷運站,並詢問黃小姐是否居住在中和住處。
黃小姐否認,黃小姐當時並向劉先生保證不會再與林小姐見面。
2019 年6 月11日,劉先生趁林小姐叫外送之際,隨外送員進入中和住處,卻發現林小姐竟與黃小姐一同躺在房間床上滑手機,劉先生與林小姐因此發生爭執並報警處理。
劉先生即於當日與林小姐簽立離婚協議書,並於2019年6 月12日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
2019年6月20日,劉先生與林小姐離婚後,林小姐主動找劉先生復合。
2019 年8 月31日劉先生在中和住處,發現黃小姐與林小姐交往期間拍攝的照片,及黃小姐寫給林小姐的七夕情人節卡片,該卡片內容寫到:
「四個月了也是我們第一個七夕情人節」
「我知道我猜忌、懷疑、慌張也害怕,一堆杞人憂天的想法,可是這都是因為我太愛你了!太怕你離去. . . 我覺得你正在鋪路一步步的離開我. . . 就像當初為了離開他一樣. . . 如果你有找到比我更好的,或是覺得我們不適合那就跟我說吧. . . 感情這樣拖著也不是辦法. . . 我從不相信到完全相信你也說把這輩子給你了. . . 我的愛你看的見吧. . . 我很愛你也很愁你」,
可以證明,早在2019 年4 月間,劉先生與林小姐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林小姐和黃小姐二人即已經偷偷交往一段時間,而且關係親密。
劉先生的說法是,
從劉先生與林小姐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以證實林小姐先前多次藉口不回家是與黃小姐同住。
而且黃小姐確實知道林小姐已婚,也曾要求林小姐與劉先生離婚,林小姐表示會與劉先生切斷關係。
顯見林小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存在外遇事實。
由黃小姐寄予林小姐的照片、卡片及信件,也證明二人確有交往事實。
雖然二人為同性,然由證物已可以證明二人間確實存有逾越一般朋友分際的不正常往來,超出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忍受的的範圍,並導致劉先生與林小姐離婚。
劉先生請求黃小姐和林小姐,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林小姐的說法是,我們只是普通友誼。
在我跟劉先生離婚前,劉先生跟蹤我而拍攝所謂二人擁抱親吻照片,只是我們靠很近說有人正在跟蹤我們,並無踰矩行為。
2019年6 月11日,劉先生利用外賣送餐的機會,突然返回中和住處,因劉先生先前曾燒炭自殺,我家人擔心安全,故由黃小姐陪同居住。我們二個女生衣著整齊亦無逾矩的舉動。反而是劉先生未經許可即任意拍照,又妄想我們兩個女生有超友誼關係。
黃小姐的說法是,
我確實喜歡林小姐,但林小姐只把我當談得來的朋友。卡片寫的4 個月是指我們認識4 個月,信件內容也僅為我單方面情感問題,林小姐並沒有回應我。
法官判斷,
- 黃小姐的卡片寫道:
「四個月了也是我們第一個七夕情人節」
- 黃小姐的信件寫道:
「我知道我猜忌、懷疑、慌張也害怕,一堆杞人憂天的想法,可是這都是因為我太愛你了!. . . 我從不相信到完全相信你也說把這輩子給你了. . . 我的愛你看的見吧. . . 我很愛你也很愁你」
- 證物也有林小姐和黃小姐二人親吻與十指交扣的照片
- 足以證明兩人於2019年4 月間,即有超越一般好友的感情與愛意,並有逾越一般朋友的親密行為。
法官評估了劉先生「精神上痛苦的程度」,以及兩造之學歷、職業、經濟能力。簡單說,
- 劉先生月薪45,000元,名下無不動產;
- 林小姐月薪平均約5 萬元,名下有汽車1 輛及房屋1 筆;
- 黃小姐為大學3 年級學生,目前無工作,名下有房地1 筆
判決劉先生可以請求林小姐和黃小姐,賠償10萬元。
我剛剛說劉先生求償多少錢?100萬元。
民事訴訟要繳裁判費,規則是敗訴的一方負擔。
劉先生請求100萬元,他要先繳給法院裁判費10900元。
裁判費由林小姐和黃小姐連帶負擔10分之1,其餘10分之9由劉先生負擔。
這件劉先生跟林小姐都有請律師,反而是黃小姐沒請律師。
如果只看金額,與上一個故事賠償120萬元的宋先生相比,
黃小姐受到的損失,應該是比較輕微。
第三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3月4日,故事發生在台中。
丈夫與妻子於1999年結婚,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
丈夫說,
- 妻子婚後對丈夫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常對丈夫的父母親大聲咆哮,致使丈夫的父母親心生畏懼、又要求丈夫簽署同意書,同意妻子與他人通姦,違反善良風俗,婚姻難以維持。
- 兩人結婚不久,丈夫的二弟也結婚,妻子即不斷抱怨丈夫的母親偏心二弟媳,且不願照顧公婆起居飲食。
- 妻子明知丈夫薪水微薄,許多生活重大開銷(房屋、車輛、國外旅遊)均由丈夫的母親協助處理,但妻子多年來均不惜福,以偏心弟媳為由和婆婆理論,雙方為此爭執不斷。
- 妻子並未負擔家庭生活開銷,反認丈夫的父母可以協助買房、幫忙照顧子女,並以情緒勒索方式達到目的,包括強制要丈夫配合行房時間以便生出特定星座小孩,令丈夫心生畏懼,而對房事產生心理障礙。
- 妻子於次女出生後,便以非法方式僱用外傭,要求丈夫支付金錢。
夫妻常因價值觀、法律觀、生活觀不同而有爭執。
- 妻子同樣以情緒勒索方式要求丈夫要每月給予照顧小孩的薪水,但家裡各項生活開銷、家庭成員所有人的人身保險支出、子女教育費由丈夫支付外,妻子所有信用卡刷卡也都是原告支付,丈夫因此背負相當大經濟壓力。
- 丈夫需要每日早起準備子女早餐,致使常在沙發上累到睡著,然而,妻子常辱罵丈夫「老了、體力不行、性能力不行」,造成兩造婚姻頻起衝突。
- 妻子既為家管,在家無所事事,然常不在家,甚常忘記接小孩,丈夫於2019年1月於行車紀錄器發現,妻子結交異性友人出遊飲酒,與人通姦。
- 過去兩造婚姻衝突發生爭執時,妻子都以離婚及贍養費作為要脅,丈夫都多所忍讓,並於2014年間開始求助心理醫師、服藥。
2018年5月19日,丈夫因龐大經濟壓力下,故與妻子商討減少不必要開銷,妻子竟極盡辱罵,並厚顏向丈夫父母索錢。
- 更誇張的是,妻子要求丈夫簽署同意妻子在外結交男友並發生性關係的同意書,違反善良風俗。
丈夫於2019年1月於行車紀錄器發現妻子結交異性友人出遊飲酒,與人通姦。
丈夫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求子女的監護權。
妻子的說法是,
- 丈夫在其父母經營的公司工作多年,並已接手擔任董事長,旗下員工80餘人,收入頗豐。
- 丈夫婚後原固定給付妻子家用1萬元,至2009年長子出生後,丈夫除負擔家中水、電、瓦斯等基本開銷外,另給付妻子家用新臺幣3萬元。
妻子恪盡家庭主婦職責,勤儉持家,但每月3萬元的家用僅能勉為支付妻子連同3名未成年子女的日常花用,妻子體恤丈夫賺錢養家不易,並未因此產生摩擦衝突。
丈夫於2018年8月間無預警要求離婚,且不再給付家用,妻子不得已向婆婆求援,婆婆雖曾給付2個月共6萬元,其後亦不願再借,妻子只得向娘家父母求援。
2019年1月間,丈夫雖有給付1萬元生活費,然2月份按日按人數計算,僅支付3,900元生活費,3月份按週計算支付5,000元。
- 妻子無意間在丈夫手機中發現丈夫與一名不知名女子同床共看手機的親密照片,可證丈夫恐因已有外遇,欲達離婚目的,不惜苛扣妻子經濟來源,以脅迫妻子答應離婚,丈夫的行為,實令妻子心傷。
- 夫妻育有3名子女,但妻子懷老三時,丈夫即以妻子應多休息為由,與妻子分房。
- 妻子生下老三後,丈夫即不願再與妻子同房,且以各種理由推托。直至丈夫提出離婚要求後,丈夫才承認他不願與妻子發生性行為,都是在外找妓女解決生理需求。
- 丈夫甚至表示同意妻子可在外結交男友並發生性關係,並書立同意書給予妻子。
- 這份同意書是丈夫為達離婚目的而親筆書立給予妻子,丈夫在訴訟時反而指摘是遭妻子強求簽署,違反善良風俗,實情並非如此。
- 丈夫所提出的診斷證明是他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該診所就醫的證明。
然而我們所生的三名未成年子女,分別係在2003年、2007年、2009年出生,而丈夫前所提出其親自簽立的「同意書」係於2018年10月8日所簽立
- 同意書中表明丈夫「因十多年沒有和妻子發生性關係」,顯見丈夫是自2009年妻子生下老三後,即不願再與妻子同房。夫妻已經有十多年來沒有發生性關係了。
- 雙方既然是在2009年即未再同房發生性行為,丈夫卻以其在2014年的精神科診所就診記錄,強指是因為「妻子強制要丈夫配合行房時間以便生出指定星座小孩,致使丈夫心生畏懼逐漸對房事失去興趣,產生心理障礙」,實在是牽強附會,並非事實。
- 妻子婚後與公婆相鄰而居,一向對公婆恭順孝敬,丈夫無端指責妻子對公婆不孝,卻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妻子實在不能苟同。
丈夫一再表示其經濟壓力過大,不堪負荷妻子需求,也言過其實。
- 丈夫名下所有不動產價值逾億,縱使按他說的,名下鉅額財產均是父母所贈與,也不能否認丈夫所有財產價值確實逾億的事實。
- 丈夫身為家族企業公司的董事長,旗下員工八十幾名,經濟條件應不可謂不寬裕,因此在有需求下,妻子始會聘請外傭。
- 不料丈夫在訴訟時,竟以十幾年前聘請外傭的往事都拿出來講,實在是為達離婚目的而不擇手段打擊妻子。
- 妻子因丈夫於2018年要求離婚,並於2018年12月間提起本件離婚訴訟而情緒低落,方於跨年夜與友人出遊,然而妻子不勝酒力,遭同來與會的男子趁機性侵,妻子事後已提出刑事妨害性自主的告訴。
- 妻子身為犯罪被害人,遭此變故本已痛不欲生,丈夫卻竊取妻子車輛的行車記錄器,斷章取義指責妻子與人出遊、通姦,並對妻子提起刑事通姦告訴,幸經檢察官明察秋毫,為不起訴處分。
- 丈夫指摘妻子與「男子多次合意性交」,實在是誣賴。丈夫指責妻子與他人通姦,也不是事實。
- 妻子發現丈夫與其外遇對象的出遊、偷情照片、情書的USB資料,由丈夫親自書寫之情書內容可看出其外遇對象的名字。
- 丈夫表示「發誓會照顧她一輩子,包括她的父母親及她的女兒,而且發誓跟過去的女生斷絕關係,包括A、B、C」,顯見丈夫於與該女子發生外遇之前,還曾經與不只一個女子發生婚外情。
- 這場婚姻縱使因為丈夫多年來外遇不斷,丈夫又以經濟斷絕為手段逼迫妻子,但妻子對於家庭及子女付出的關愛及辛勞從未間斷,更期望丈夫能迷途知返,回歸正常家庭生活,重拾婚姻和樂及家庭圓滿。
- 丈夫依其主觀意欲提出本件離婚之訴,自不應允許。如果法院審理認定婚姻已生破綻,其事由也應歸責於丈夫一方負責,丈夫不得請求離婚。
一審法院判斷:(本件已上訴)
- 丈夫說遭到妻子的虐待,所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規定訴請離婚。
固然丈夫有出診斷證明書,但它僅能證明丈夫於2014年至2018年因焦慮症合併失眠而有服用藥物治療,患病的原因無從憑判,無法證明其罹患疾病原因可歸責於妻子。
而且你們的未成年子女分別是2003年、2007年與2009年出生,硬要說妻子要求你配合行房時間生出特定星座的小孩,這個說法也很難採信。所以這部分的訴請,法院裁判駁回。
- 丈夫說你的父母也遭到妻子的虐待,所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訴請離婚,妻子否認了,丈夫也沒有提出證據以充實這個說法,法院裁判駁回。
- 丈夫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表示有其他的重大事由,要訴請離婚。大約是妻子在外結交男友,還要求丈夫同意簽署同意書。
但這一條規定,法律是要求,必須由「責任比較輕的一方」才可以提出。
丈夫被妻子發現其外遇對象的出遊、偷情照片、情書的USB資料,丈夫表示「發誓會照顧她一輩子,包括她的父母親及她的女兒,而且發誓跟過去的女生斷絕關係,包括A、B、C」,
而且丈夫於2019年6月17日與外遇對象至台中市卡地亞汽車旅館,妻子後來還有提刑事通姦告訴,足見確實有超乎普通友誼的曖昧關係存在。
- 妻子因此質疑丈夫有外遇,並非全無所據。雙方的婚姻縱使因此而有破綻,也不會是妻子的責任等同或高於丈夫。
我們可以理解成:
這場婚姻如果發生了破綻,丈夫的責任,是比妻子更高的。
婚姻因雙方主觀意思之合致而締結,在現代社會更主因於男女雙方之情愛,然婚姻在制度上尚包含共同生活之維持、扶養關係、一夫一妻制度、同居義務、子女教養等,而在實質上更遠大上開法律制度所能提供之功能,包含維持傳統人倫秩序、繁衍子女及照護、經濟合作互助、性關係、心理支持、情感慰藉等個人社會生活之所需,
在整個婚姻關係的長河中,婚姻關係之意義或其價值體現在不同之層面上,呈現一種動態變動的過程,婚姻關係之意義或價值,要已非僅只雙方成立之初的主觀意思合致或情愛,而有其更為深層複雜之面貌。
白話講,
在這場婚姻中,縱使有破綻,妻子的責任程度也比較輕。
婚姻關係的意義或價值,並非僅只雙方成立之初的主觀意思合致或情愛,更有深層複雜的面貌。
既然妻子還沒有離婚的堅決意思,法院會予以尊重。
至於雙方的婚姻衝突及癥結能不能緩解,原本就不是法律所應該介入或解決的,或許可以隨時間的經過,雙方再調整;或許是雙方另行自主解決紛爭。
法院判決:
丈夫訴請離婚,爭取小孩的監護權,顯然沒有理由,予以駁回。
這件是妻子勝訴。丈夫沒有請律師,妻子有請律師。
訴訟程序已經進入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