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證人-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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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證人朗讀結文。」法官道。吳淑美照著通譯拿給她的文件朗讀了一遍。法官再次對證人吳淑美告知:「證人須具實陳述,不得說謊,如果說謊,將會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檢察官開始主詰問。」法官道。
「請問證人,妳是否認識妳左手邊的被告?」檢察官問。「我認識被告,我跟她是同事,我們一起在卡啦OK店坐檯,陪客人喝酒唱歌。」吳淑美道。蘭雅玲氣憤地轉過頭來對狐碩道:「我跟本就不認識她,她那裏是我的同事。」狐碩沈默不語,望向神色憤怨不平的蘭雅玲,心中盤算著,要提出什麼樣的問題才能凸顯出吳淑美是在說謊呢?短短幾分鐘內,狐碩的大腦不停地運轉著,似乎身體內所有的血液都充向腦門了,狐碩的一張臉也因為思考與壓力而漲得通紅。
「請問你是否認識李星?」檢察官問。「認識,他是我任職卡拉OK店的客人,經常來我們店裏消費唱歌。」吳淑美平靜地道。「請問你是否知道李星與蘭雅玲是男女朋友?」檢察官問。「這我不知道。」吳淑美道。
「請問李星是否曾經說過他有太太?」檢察官問。「有,有一次喝酒時,他就當著大家的面說他已經結婚了。」吳淑美道。「李星說她有太太時,蘭雅玲有在現場嗎?」檢察官問。「蘭雅玲有在現場,她也跟我們大家坐在一起,應該也有聽到。」吳淑美道。蘭雅玲在被告席,咬牙切齒地道:「說謊,都是謊話。」
「我們沒有其他問題了。」檢察官道。「請狐律師進行反詰問。」法官例行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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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怎麼知道李星有告訴蘭雅玲他有配偶的事?」檢察官問。「李星曾經告訴我,蘭雅玲曾經翻過他的皮夾,他的皮夾裏有我們的結婚照,蘭雅玲看到結婚照之後有問過他,所以蘭雅玲應該知道李星是有太太的人。」葉羅莎道。  「我們沒有問題要問證人了」檢察官道。  「請狐律師進行覆反詰問。」法官轉過頭對著狐碩道。  「
「請狐律師進行反詰問。」法官道。 「請問證人,妳跟李星是那一年結婚?妳們是在哪個地方結婚?」狐碩問。「我跟李星是在民國一百零四年底的時候結婚的,我們是在大陸的廣州市公證結婚的,我有大陸的結婚證書可以證明。」葉羅莎道。「請問妳拿到台灣的身分證了嗎?」狐碩問。「我還沒有拿到台灣的身分證。」葉羅莎道。 「
「請檢察官開始對證人葉羅莎進行主詰問。」法官道。「你是何時知道李星與蘭雅玲有通姦行為的?」檢察官問。「我是在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知到他們有通姦行為,那天,我聽到對講機的呼叫聲就去應話,對講機那頭的人說她叫蘭雅玲,要找李星,想要上來我家裏面談一談,於是我就在對講機上按開門。她上樓後進到我家來,對我
「你們交往的期間持續多久?」狐碩問。「約持續一年,從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初開始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間,後來她跑來我家,我太太發現,就沒有來往了。」李星道。「既然妳們交往了一年,為什麼你在警察局做筆錄時,你卻說你不知道蘭雅玲的真實姓名,只知道她叫做『香香』呢?」狐碩狐疑地問。 李星遲疑了兩、三分鐘,謹慎
「現在請狐律師進行反詰問。」法官道。 狐碩看看手邊剛做的筆記,提出第一個問題。「請問證人,你是何時認識被告蘭雅玲?」狐碩問。「我大約是在民國一百零五年初與朋友到卡啦OK店消費時認識蘭雅玲的。」李星道。「請問你說是民國一百零五年初,可不可以具體指出是一百零五年一月、或二月、或三月呢?」狐碩接著問。李星
「請檢察官開始進行主詰問。」法官道。 「請問證人李星,你是如何認識被告蘭雅玲的?」檢察官看了一下桌上的筆記,清了清喉嚨,以充沛的音量提出問題。「我是在卡啦OK店唱歌時認識蘭雅玲的,蘭雅玲是那裏的坐檯小姐。」李星小聲地道。 「請問證人,被告蘭雅玲在卡啦OK店坐檯,是否也提供性服務呢?」檢察官問。狐碩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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