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第四篇:「包青天文化」必須死。
今天是「必須死」系列的第一篇。這句話是我在美國法學院民事程序法(Civil Procedure, Civil Pro)第一堂課教授的引言。嚴格來說,美國的民事程序法並不是法律,這讓我(以及絕大多數的台灣法律圈朋友)驚訝。所謂法律,是由國會表決通過,總統公布施行,而Civil Pro是美國國會授權,由聯邦最高法院會議制定的規則,全名是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然而實務上,約莫等於我們的民事訴訟法,但國會依然有權立法取代特定的規則。具體而言,是國會信任法院,畢竟法院自己最清楚需要什麼程序規則來確保「真實、公平、效率」的訴訟程序。這句話另一層意義是,作為一個法治國家,應該同時重視「實質」與「程序」,而非「便宜行事」、強調「權宜之計」。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單單寫了程序法而不被重視,也沒有任何意義。至於,究竟怎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有時候其實相當困難,就讓我們留到下次再聊。
「程序正義」在民主化的台灣越來越紅,但文化上我們依然注重的是結果,不在乎程序。程序正義的反面就是「包青天文化」:有聖君賢相、英明神武,體恤民情的「上位者/統治者」,一手掌握尚方寶劍「大權」,一手「掌握真相」,對付另一群「(壞)人」。「包青天文化」必須死,台灣的程序正義才有撥雲見日的一天。
因為真相只有一個,但切記你我都不是柯南。
然而,核心的問題是,如果人類社會無法達到「勿枉勿縱」的理想,你願意活在一個「寧枉勿縱」,還是「寧縱勿枉」的社會?
這個問題就留給你思考吧!我們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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